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第三項 聲聞身而菩薩心的大德

  從部派佛教而演進到大乘佛教,在過渡期間,一定有些「內秘菩薩行,外現聲聞身」的人物 ,但史料非常的缺乏。釋尊時代,佛教有豐富的史料傳說下來;阿育王As/oka時代,也還留 下多少,以後就不同了。重經法的大眾部Maha^sa^m!ghika系,也許是重於理想的關係,可說 [P370] 沒有留下什麼人與事的記錄,可以供我們探索,這真是最大的遺憾!流傳於北方的說一切有部 Sarva^stiva^din等,偶然留下些聲聞行者而有大乘傾向的傳說;從部派演進到大乘佛教的中介 人物,由此而可以想像到多少。

  說一切有部說到「五事惡見」,如『十八部論』(大正四九•一八上)說:

   「時有比丘,一名能,二名因緣,三名多聞,說有五處以教眾生。所謂:從他饒益、無知 、疑、由觀察、言說得道,此是佛(教),從(此)始生二部」。

  『十八部論』的異譯『部執異論』說:「四大眾,共說外道所立五種因緣」(1)。『異部宗輪 論』說:「四眾共議」,由於大天Maha^deva的「五事」(2),與『大毘婆沙論』說相合(3)。『 部執異論』與『異部宗輪論』,又說到「二百年滿」,因外道大天宣說大眾部的「五種異執」, 又分出支提山部Caityas/aila等。『十八部論』也說到「摩訶提婆外道」(4)。依錫蘭傳說,大天 是阿育王時,分化到摩醯沙漫陀羅Mahisaman!d!ala的大德,支提山(或譯制多山)部等,就 是這一系所成立。大天分化到南方,引起五事的論諍,是極有可能的。南方所傳『論事』說:東 山住部Pu^rvas/aila執:「阿羅漢有無知」,「阿羅漢有疑」,「阿羅漢有他令入」,「道 由苦言引得」(5)。東山住部與西山住部Aparas/aila同執:「阿羅漢他所與令不淨」(6)。銅鍱部 Ta^mras/a^t!i^ya所傳,與『異部宗輪論』等,「二百年滿」,外道大天的論諍五事,可說是相 [P371] 合的。

  關於五事論諍,與說一切有部有親密關係的(犢子部所出的)正量部Sam!mati^ya,也有 類似的傳說,如清辨Bhavya『異部精釋』(Ta^rana^tha『印度佛教史』日譯本八七──八八、三七六─ ─三七七)說:

   「世尊無餘涅槃後,百三十七年,難陀王與摩訶缽土摩王,於波吒梨城集諸聖眾。……天 魔化為跋陀羅比丘,持惡見,……宣揚根本五事,僧伽起大諍論。上座龍與堅意等多聞, 宣揚根本五事,分裂為二部」。

  正量部與說一切有部相同,以為根本二部的分立,與「五事」有關。正量部所說,「上座龍 na^ga、堅意Sthitamati等多聞」,不就是龍(「能」是龍字草書的誤寫)、因緣、多聞 ──三比丘眾的不同傳說嗎?當時的波吒梨城Pa^t!aliputra王,正量部作難陀王Nanda、 摩訶缽土摩王Maha^padma,與說一切有部所傳的阿育王不同。然『大毘婆沙論』,確也只泛 說「波吒梨城」,沒有定說國王是誰。這一傳說,可能是與阿育王無關的。五事諍論,大天是宣 揚者,而不是創說者。大天是阿育王時代的東方大師,與上座說一切有系(說一切有與犢子部的 母體),可能曾有過什麼不愉快,所以說一切有部,說他犯三逆罪;將根本二部的分裂,歸咎於 大天的五事,這才與支提山部的大天不合,分化為舶主兒大天、外道大天的二人說。 [P372]

  大天綜合五事為一組,前四事主要是說明聲聞阿羅漢的不完善。『三論玄義檢幽集』卷五, 引真諦Parama$rtha『部執異論疏』(大正七0•四五六中──下)說:

   「大天所說五事,亦有虛實,故共思擇。一者、魔王天女實能以不淨染羅漢衣。二者、羅 漢不斷習氣,不具一切智,即為無明所覆。三者、須陀洹人於三解脫門無不自證,乃無復 疑,於餘事中猶有疑惑。四者、鈍根初果不定自知得與不得,問善知識,得須陀洹有若為 事相。知識為說有不壞淨,……因更自觀察,自審知得」。

  真諦所傳,大天五事是有虛有實的。確實有這種情形,是實;「若不如此,說者即名為虛」 。如魔女能汙阿羅漢的衣服,是真實說;但大天是顛倒失念而夢中失精,那就是虛假說。真諦所 傳,承認大天五事是正確的,但又維持毀謗大天的傳說。大天所說,依說一切有部來說,也應該 是正確的。如『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一(大正二九•七七九上)說:

   「聲聞獨覺雖滅諸冥,以染無知畢竟斷故;非一切種(冥滅),闕能永滅不染無知殊勝智 故」。

  「染汙無知」是聲聞羅漢所能滅的;但「不染汙無知」,阿羅漢不能斷,而是佛所斷的。這 就是大乘法中,佛菩薩所斷的,見修所斷煩惱以外的「無明住地」,這不就是五事中的「無知」 嗎?大抵佛滅以後,成為上座中心的佛教,阿羅漢是無學聖者,受到非常的尊敬。到那時,比對 [P373] 佛的究竟圓滿,發現解脫生死的阿羅漢,還有習氣「無知」,還有種種不圓滿。綜合為五事而舉 揚出來,與傳統無保留的讚歎尊敬,不免引起了諍論。由於阿羅漢不究竟,不圓滿的宣揚,使人 更仰慕佛陀,歸向於佛陀。五事的宣揚者──大天,是引導佛教向大乘法演進的大師,所以『分 別功德論』隱約的說:「唯大天一人是大士,其餘皆是小節」(7)。

  大眾部系的雞胤部Kukkut!ika,是非常精進的部派,如『三論玄義』(大正四五•九上)說 :

   「其執毘曇是實教,經律為權說,故彼引經偈云:隨宜覆身,隨宜飲食,隨宜住處,疾斷 煩惱。隨宜覆身者,有三衣佛亦許,無三衣佛亦許。隨宜飲食者,時食佛亦許,非時食亦 許。隨宜住處者,結界住亦許,不結界亦許。疾斷煩惱者,佛意但令疾斷煩惱。此部甚精 進,過餘人也」。

  衣、食、住,雞胤部是隨機所宜的,這是在僧伽制度外,注意到佛世比丘的早期生活──沒 有三衣,沒有結界等制度。大眾部是重法的,也就是重定慧修證的;不重律制而專精修行的雞胤 部,正是這一學風。『三論玄義』是依據『部執異論疏』的;『三論玄義檢幽集』又引述了一偈 :「出家為說法,聰敏必憍慢,須捨為說法,正理正修行」(8)。雞胤部不重律制,又不重為人說 法,而專心於修證。依律制的意趣,不立說戒等制度,不廣為人說法,專心修證,是不能使佛法 [P374] 久住的(9)。雞胤部的見解,違反了重僧伽的聲聞法。不重僧團與教化,精苦修行,初期大乘經傳 述的出家菩薩,多數就是這樣的。

  『部執異論疏』所傳的雞胤部,也有誤會處,如說「執毘曇是實教,經律是權說」。毘曇─ ─阿毘達磨,一般是解說為經、律以外的論藏。「毘曇是實說」,也就聯想到「經律是權說」。 不知大眾部但立「經」與「律」二部;「九部修多羅,是名阿毘曇」(10)。阿毘曇是「無比法」; 「大法」、「上法」(11),是對佛說九分教的讚歎。所以雞胤部重毘曇,正就是重視九部修多羅( 經),不過重於修證,不重視宣化而已。

  說一切有部,不只是論師,也有「持經譬喻者」一流。我在『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 之研究』,曾廣為論究。在中國古代的傳說中,聲聞而又被稱為菩薩的,如法救Dharmatra^ta 、婆須蜜Vasumitra、馬鳴As/vaghos!a、僧伽羅叉Sam!gharaks!a等,審細的研考 起來,都是說一切有部中,持經譬喻師一流。持經譬喻者,是勤修禪觀的,重於通俗教化的── 廣引譬喻,多用偈頌來宏法。其中,一、慈世子,應就是『大毘婆沙論』的慈授子Maitreya-datta-putra ;世是受字草書的誤脫。『論』上說:慈授子初生時,就說「結有二部」。墮在地 獄中,也會說法度眾。不可思議的傳說,完全是菩薩的風範。慈授子是優波掘多Upagupta 與迦旃延尼子Ka^tya^yani^putra間的大師,約為西元前二世紀人(12)。二、法救,在『大毘婆沙 [P375] 論』中,被稱為「大德」,為說一切有部四大師之一,健陀羅Gandha^ra人,有關於菩薩的 理論,約出於西元前二世紀末(13)。三、婆須蜜(譯為世友)是『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的作者, 繼承法救的學統,就是『問論』的作者。傳說婆須蜜是法救的外甥,為繼彌勒Maitreya而作 佛的師子月如來(14),約出於西元前一世紀。上面三位,都是西元前的大師。四、馬鳴,被稱為菩 薩,是東晉以來的定論。馬鳴是一位文藝大師,通俗而富有感化力,也是著名的禪師(15)。五、僧 伽羅叉是大禪師,『修行道地經』頌的作者。傳說僧伽羅叉是賢劫第八佛──柔仁佛(16)。馬鳴與 僧伽羅叉,約為西元一、二世紀間人。此外,六、在婆須蜜與僧伽羅叉間,有彌多羅尸利(或誤 作「刀利」、「力利」),譯義為慈吉祥,是賢劫第七佛──光燄佛。依傳說,是龍樹Na^ga^rjuna 以前的,約為西元一世紀人(17)。七、祁婆迦Ji^vaka比丘,是商那和修Sa^n!ava^si 的弟子(或譯作時縛迦、耆婆迦)。大悲經說:「於未來世北天竺國,當有比丘,名祁婆迦。 ……深信具足,安住大乘。……是比丘見我舍利、形像、塔廟有破壞者,莊校修治。……命終生 於西方,過億百千諸佛世界無量壽國」。這雖是後代大乘者所集出,但至少在傳說中,是有大乘 傾向的(18)。

  被稱為菩薩的,大多數是禪師。鳩摩羅什Kuma^raji^va譯出禪法,如『出三藏記集』卷 九『關中出禪經序』(大正五五•六五上──中)說: [P376] 「蒙抄撰眾家禪要,得此三卷。……其中五門,是婆須蜜、僧伽羅叉、漚波崛、僧伽斯那 、勒比丘、馬鳴、羅陀,禪要之中抄集之所出也。……初觀淫恚癡相及其三門,皆僧伽羅 叉之所撰也」。

  序中的漚波崛,就是優波掘多。勒比丘是虎Pa^rs/va尊者,傳說是馬鳴的師長。「虎尊者 言:此中般若,說名方廣,事用大故」(19)。虎尊者的時代,『般若經』已流行北方,以般若為十 二分教的方廣,顯然是容認大乘的。虎尊者尊重佛說,不作不必要的分別,學風愛好簡略,與初 期大乘的精神相近(20)。僧伽斯那Sam!ghasena,是『三法度論』的注釋者,屬於犢子部Va^tsi^putri^ya 系。他著有『癡華鬘』、『百句譬喻經』、『撰集百緣經』。有禪集,有讚美菩薩 大行,通俗的譬喻文學,與馬鳴等風格相同,時代也約與馬鳴同時(21)。羅陀是鳩摩羅陀Kuma^rala^ta ,傳說中也稱之為菩薩,就是說一切有部持經譬喻師,獨立而成為經部Su^trava^din 的本師。出世年代,要遲一些。以上雖有稍遲的,但從西元前二世紀到西元一世紀,說一切有 部的持經譬喻師,內重禪觀,外重教化,以聲聞比丘的身分,與大乘興起的機運相關聯,被稱為 菩薩。作為北方部派佛教,演進到大乘佛教的中介者,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如說一切有部與法藏 部Dharmaguptaka,以說戒的功德迴向,「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了(22)。可惜北方的大眾 部及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沒有留下資料。如有的話,相信比說一切有部譬喻師,會 [P377] 有更多的大乘菩薩的氣息。

  這�堶�得特別說到的,是西元以前的大德法救,關於菩薩的論議。關於菩薩入滅盡定,阿毘 達磨論者以為:菩薩是異生,沒有無漏慧,所以不能入;有以為菩薩遍學一切法,所以能入。法 救的見地,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五三(大正二七•七八0上)說:

   「菩薩不能入滅盡定:以諸菩薩雖伏我見,不怖邊際滅,不起深坑想,而欲廣修般羅若故 ,於滅盡定心不樂入,勿令般若有斷有礙,故雖有能而不現入。此說菩薩未入聖位」。

  法救以為:對於止息自利的滅盡定,菩薩不是不能入,而是為了廣修般若而不願意入。這是 為了佛道而廣修般若,不求自利的止息(滅盡定);重視般若的修學,深合於大乘菩薩道的精神 。又關於菩薩的不入惡趣,阿毘達磨論者以為:三阿僧祗劫修行中,有墮入惡趣的可能,要到修 相好業,才決定不墮(23)。大眾部等以為:菩薩乘願往生惡趣(24)。大德法救的意見,如『尊婆須蜜 菩薩所集論』卷八(大正二八•七七九下)說:

   「尊曇摩多羅作是說:(菩薩入惡道),此誹謗語,菩薩方便不墮惡趣。菩薩發意以來, 求坐道場,從此以來,不入泥犁,不入畜生、餓鬼,不生貧窮處裸跣中。何以故?修行智 慧,不可沮壞。復次,菩薩發意,逮三不退轉法──勇猛,好施,智慧,遂增益順從,是 故菩薩當知不墮惡法」。 [P378]

  依法救(曇摩多羅是法救的音譯)說:菩薩從初發心以來,就不墮三惡趣,不墮貧窮與裸跣 處(落後的野人)。這由於得三種不退,主要是智慧的不可沮壞。法救對菩薩道的般若,那樣的 尊重,應有一番深切的體會。三不退,是人類所以為人的,勝過天上的三種特勝的不退。智慧、 好施、勇猛,與智、仁、勇相合;好施正是利他德行的實踐。在泛論不墮惡趣時,「大德(法救 )說曰:要無漏慧覺知緣起,方於惡趣得非擇滅,離聖道不能越諸惡趣故」(25)。毘婆沙師責難他 :「菩薩九十一劫不墮惡趣,豈由以無漏慧覺知緣起」!不知在法救的見地,菩薩不是九十一劫 不墮惡趣,而是從發心以來就不入惡趣。菩薩的智慧(好施與勇猛)不退,對於滅盡定,能入而 不願意入;對於惡趣,菩薩沒有得非擇滅,可能墮入而不會入。這都是與聲聞不同的,是凡夫而 有超越聲聞聖者的力量,真是希有難得!菩薩是凡夫,一直到菩提樹下,還起三種惡尋,但如滴 水的落在熱鐵上一樣,立刻就被伏除,菩薩真是不放逸者(26)!大德法救所闡明的菩薩道,屬於上 座部Sthavira系。菩薩是凡夫,特重般若,充分表達了人間菩薩的真面目。這是早在西元 前二世紀末,已弘傳在印度西北了。

  
註【48-001】『部執異論』(大正四九•二0上)。
註【48-002】『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上)。
註【48-003】『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九九(大正二七•五一0下──五一二上)。 [P379]
註【48-004】『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中)。『十八部論』(大正四九•一八上)。『部執異論』(大正四九•二 0中)。
註【48-005】『論事』(南傳五七•二三一──二五九、二六八)。
註【48-006】『論事』(南傳五七•二二一──二三0)。
註【48-007】『分別功德論』卷一(大正二五•三二下)。
註【48-008】『三論玄義檢幽集』卷五(大正七0•四五九下)。
註【48-009】『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一──一四)。『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 一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
註【48-010】『摩訶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四0下)。又卷三四(大正二二•五0一下)。又卷三九(大正二二• 五三六中)。
註【48-011】『分別功德論』卷一(大正二五•三二上)。
註【48-012】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一一二──一一三)。
註【48-013】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二四五──二六八)。
註【48-014】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三七七──三九三)。
註【48-015】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三二四──三三九)。
註【48-016】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三九四──四0六)。 [P380]
註【48-017】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三九六──三九七)。
註【48-018】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一0四──一0五)。
註【48-019】『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六0上)。
註【48-020】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三一八──三二0)。
註【48-021】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四五四──四六四)。
註【48-022】『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0二三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0八上)。
註【48-023】『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七六(大正二七•八八七上)。
註【48-024】『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下)。
註【48-025】『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三二(大正二七•一六五上)。
註【48-026】『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四四(大正二七•二二七中)。

  

第三節 部派間的交往

 第一項 律藏所說的別部與異住

  『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在「律藏所見大乘教團與部派佛教之關係」(六七五──六九八),論 到部派與部派間,是不能共住的,以「異住」na^na^sam!va^saka為別部的意思。如部派與部派 [P381] 不能交往共住,那菩薩也當然不能與部派教團共住了;大乘就不可能從部派佛教中發展出來。該 書主張:依寺塔stu^pa而住,依經營寺塔經濟而生活的在家人──「第三佛教的存在」(六 四八──六四九),大乘教團有由此而發展出來的可能性。作者的構想,大乘是從「不僧不俗」的第 三者而來的。以作者的廣博知識,對漢譯經律的熟悉,而作出這樣的結論,是令人深感意外的! 在家人在大乘佛教中的地位,是毫無可疑的。然為了證明菩薩教團的屬於在家,而引用部派間的 不可能共住,是不能成立的,因為部派與部派間不能共住的一切文證,都是脆弱而不能成立的。 律藏所說的「異住」、「不共住」,這類名詞的意義,有作一解說的必要。

  『摩訶僧祇律』說到二類不同的「異住」。一、提婆達多Devadatta破僧,名為「異住 」(1)。這不但是僧團的破壞,而且是叛教,與佛教相對抗,這與部派的分立是不同的。二、瞻波 Campa^比丘的分為二部(2)。上座部Sthavira系律,也說到瞻波比丘的非法羯磨等;但分 為二部,信眾應平等供養,是拘睒彌Kaus/a^mbi^比丘的事。因犯與不犯的論諍而分部,『銅鍱 律』等說犯者認罪而回復僧伽的和合。「異住」就是破僧,定義及處分,如『摩訶僧祇律』卷二 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說:

   「一住處,共一界,別眾布薩,別自恣,別作僧事,是名破僧。……是破僧伴黨,盡壽不 應共語、共住、共食;不共佛法僧;不共布薩、安居、自恣;不共羯磨」。 [P382]

  律制的原則,在同一界內,同一住處,是不得別眾──分為二眾而各別布薩的;別眾布薩, 別眾自恣,就是破僧。這是「異住」的一類,為佛制所嚴禁的。但破僧比丘(異住比丘),還是 受具足戒的,不犯根本,不失比丘的資格,所以信眾們還應該一樣的布施他們。假如有諍論,意 見不合,到界外去,另外「結界」而舉行布薩,就不犯破僧。破僧罪很重,所以這樣的破僧「異 住」,佛教界是很少有的,與部派佛教的自成部派,性質也並不相同。

  『銅鍱律』『大品』,在說明布薩日可否到別處去,有「同住比丘」sama^nasam!va^saka ,「異住比丘」na^na^sam!va^saka(3)。『十誦律』與之相當的,作:「彼間比丘不共住」,「 彼比丘清淨共住」(4)。同住與異住,不共住與清淨共住,是什麼意義?律藏的意義,可以從比較 而明白出來。「異住」與「不共住」,『五分律』意義相當的,作:「往鬥諍比丘住處布薩,往 破僧比丘住處布薩」(5)。這可見布薩日不可往的,並非別的部派。布薩日應在界內布薩說戒,如 到界外的清淨比丘處,也是可以的。如那邊比丘,是破僧比丘或正在鬥諍中,那是不可以去的。 不過,「除僧事、急事」。鬥諍的與破僧的異住比丘,並沒有失去比丘身分,所以遇到「僧事、 急事」,還不妨到那邊去。這怎麼可以解說為不同的部派,部派與部派間不可往來呢!

  「共住」、「同住」、「異住」、「不共住」,在律藏中是各有定義的。佛在制波羅夷 pa^ra^jika^時說:「波羅夷,不應共住」,或簡作「不共住」。不共住的意義,是(6): [P383] 『銅鍱律』:「不應共住者,同一羯磨,同一說戒,共修學,名為共住。彼不得與共,故 說不應共住」。 『五分律』:「不共住者,如先白衣時,不得與比丘共一學……不與比丘共一羯磨……不 與比丘共一說戒……是名不共住」。 『四分律』:「云何名不共住?有二共住:同一羯磨,同一說戒。不得於是二事中住,故 名不共住」。 『十誦律』:「不共住者,不得共作比丘法,所謂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布薩、 自恣,不得入十四人數」。 『根有律』:「不共住者,謂此犯人,不得與諸苾芻而作共住,若褒灑陀;若隨意事;若 單白、白二、白四羯磨;若眾有事,應差十二種人,此非差限;若法、若食,不共受用。 是應擯棄,由此名為不應共住」。

  「共住」sam!vasana的意義極明白,比丘受了具足戒,成為僧伽的一員,過著共同的生 活。有同一布薩,同一說戒,同一羯磨的權利。犯了波羅夷,失去比丘身分,不再能過共同的僧 伽生活,所以名為不應共住──不共住。如上面所說破僧比丘等「異住比丘」,『十誦律』也譯 為「不共住」。這也是「盡壽不應共語、共住、共食;不共佛、法、僧(即不共修學);不共布 [P384] 薩、安居、自恣;不共羯磨」(7)。但這類「異住比丘」,沒有失去比丘身分,而只是褫奪終身的 共住生活權。還有一類,『十誦律』也譯為「不共住」;『銅鍱律』也稱為異住,相反的稱為同 (共)住。這有三類:一、「不見罪舉罪(或譯「不見擯」),二、不懺罪舉罪(或譯「不作擯 」),三、惡邪見不捨舉罪(或譯「惡邪不除擯」)。『銅鍱律』『小品』說到不見罪舉罪(餘 二例)時(南傳四•三一)說:

   「僧伽為闡陀比丘作不見罪舉罪羯磨,僧伽不共住」。

  這一類的不共住,也是「異住比丘」,所受的處分,如『十誦律』卷三一,不作擯的行法 (大正二三•二二五下)說:

   「諸比丘不共汝作羯磨,不共汝住於僧事中,若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布薩、自 恣,不得入十四人數」。 「得不見擯比丘行法者:不應與他受大戒,不應受他依止,不應畜沙彌,不應受教誡比丘 尼羯磨,若先受不應教誡。不應重犯罪,不應作相似罪,不應作過是罪。不應呵羯磨,不 應呵羯磨人。不應受清淨比丘起禮迎送,供養衣缽、臥具、洗腳、拭腳、腳机,若無病不 應受他按摩。心悔折伏柔軟。佛言:若不如是法行者,盡形不得離是羯磨」。

  第一類犯波羅夷的,是失去比丘身分,終身不得共住。第二類犯破僧的,不失比丘身分,終 [P385] 身不得共住。這第三類──不見罪等三種人,被僧伽羯磨後,當然還是比丘,但無定期的褫奪共 住權。如能「心悔折伏柔軟」,得到僧伽的同意,為他解除羯磨,就恢復清淨共住比丘的身分。 所以,依後二類「異住比丘」,而解說為不同部派不能共住,是完全的誤解了!「異住比丘」是 不失比丘資格的,所以如能夠如法而說,年歲又長(依受戒時間計算),雖是「異住」,為了重 法,清淨比丘也還是可以向他禮拜的。『銅鍱律』『小品』,三種人應禮中的「異住」(8),就是 這後二類的異住,不是別的部派。

  形式上,律都是佛所制的。佛世並沒有部派;拘睒彌分為二部,多少有點分部的意義,但又 和合了。等到部派佛教時代,部派間的關係,律藏中沒有明顯的論列。如以「異住」為別部,那 是不會正確的。在漢譯律藏中,可解說為別部派的,僅有一二,如『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 四一六中)說:

   「有五因緣捨依止:……四、捨此部到異部中」。

  「異部」,可能是別的部派。依此而論:受具足戒比丘,五年內是要受依止的,如沒有長成 而需要監護人一樣。從某部派出家,應受某部派的依止監護。如到別部派去,那當然就失去了依 止。比對他律,沒有這樣的規定,可能是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為了加強部派性而作的 新規定。又如『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二上)說: [P386] 「到病比丘所受清淨已,……若入外道眾,若入別部眾,……不成與清淨」。

  「若入別部眾」,也可能是別的部派。比丘受了病比丘的清淨,應該向界內的僧伽報告。如 沒有這樣做,不問為了什麼,到別的部派中去(當然在界外),那就沒有完成取得「與清淨」的 責任,當然就不成與清淨。上面二則,該書都解說為:「布薩日,比丘入別部眾,即失比丘資格 」(9)。律文非常明白,這是「捨依止」,「不成與清淨」,不能解說為失去比丘資格的。還有一 則,如『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一下)說:

   「時諸比丘,以餘法餘律作羯磨。……佛言:不成羯磨」。

  『銅鍱律』『小品』與此相當的,作:「違法作羯磨,不成羯磨。違律作羯磨,不成羯磨。 違師教作羯磨,不成羯磨」(10)。可見「餘法餘律」,只是違法違律,非法非律作羯磨的意思。不 過,『五分律』譯作「餘法餘律」,可能意味著不同部派的羯磨法。各部派各有成規傳統,中間 變亂,應該是各派所不許的。這帶有部派意味的律文,並不能證明部派間的不能交往,不能共住 。

  
註【49-001】『摩訶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三上)。
註【49-002】『摩訶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0中──四四一上)。
註【49-003】『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二三九──二四0)。 [P387]
註【49-004】『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六三下──一六四下)。
註【49-00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八中)。
註【49-006】『銅鍱律』(南傳一•四四)。『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四分律』卷一(大正 二二•五七一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 0下)。
註【49-007】『摩訶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
註【49-008】『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四八)。
註【49-009】平川彰『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六七九)。
註【49-010】『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五五一──五五二)。

  

 第二項 部派間共住的原理與事實

  大乘佛教興起以前,部派間的關係,缺乏足夠的資料來說明。但律藏中拘睒彌Kaus/a^mbi^ 比丘的諍論分部,與瞻波Campa^比丘的非法羯磨,可作為分部的處理原則。依律本說:拘睒 彌比丘的論諍分部,起因是小事,代表了律師與法師間的諍論。律師方面,為了小事,對被認為 有犯者,作了「不見罪舉罪」羯磨。那人自認為無罪,於是向各方控訴,得到不少比丘的支持, 因此諍論而分成二部;一在界內,一在界外,分別的舉行布薩。後來,法師自己見罪,而解除了 [P388] 舉羯磨,這是律師所傳的(1)。瞻波比丘,是多數的客比丘,嫌舊住比丘的招待不好。舊住比丘不 承認有罪,客比丘也為他作了舉羯磨。這也會引起諍論;後來客比丘自知非法,舉羯磨也就宣布 無效(2)。鬥諍而引起僧眾破散,總不免摻雜些感情成分,所以原則來說,是法與非法,應該分明 ,而在事實上,決不能強行。對諍論中的雙方,佛對被舉比丘說:有罪呢,應該承認。無論如何 ,不可因自己的關係而引起破僧,應當容忍。(阿難在五百結集中所表現的:「我於是中不見罪 相,敬信大德,今當悔過」(3),是一好榜樣)!小小事,向大德僧懺悔,也沒有什麼;大眾和合 ,才是首要的大事。佛對舉他的比丘說:要別人自己承認,不可勉強。如覺得這樣做了,會引起 諍論,引起破僧,那就要容忍,不宜作舉罪羯磨。佛只是勸告的,因為佛與僧伽,不是權力機構 。僧事要取決於多數,如多數人有異議,即使是非法的,也不能強制執行。佛向雙方勸告,可是 諍論中的拘睒彌比丘,誰也不聽佛的教導,不肯反省,佛就離開了他們。依佛的意見,既然合不 來,在一起要鬥諍,那末分為兩部,也是好事。當時的拘睒彌比丘,一在界內布薩,一在界外布 薩,佛都讚許為合法。絕對不可以的,是在同一界內而分別布薩,因為這將一直的諍論下去。拘 睒彌比丘,雙方都自以為是,時常諍論,引起當地人士的不滿,雙方這才分別的到舍衛城S/ra^vasti^ 見佛。對這些鬥諍破僧比丘,佛指示舍衛城的比丘:對鬥諍分破的比丘,應該分別的給 他們座臥處(住處),不讓他們住在一起(免諍論)。對於衣食,要平等的分給他們。佛指示舍 [P389] 衛城的信眾,對鬥諍分破的雙方,要平等的布施。也要去聽他們說法,凡是說得如法的,要歡喜 信受,這是『銅鍱律』『大品』「拘睒彌犍度」所說的(4)。鬥諍破僧比丘,都自以為是對的,誰 是誰非,在家眾怎麼知道!就是其他(如舍衛城)比丘,也不能先入為主的判斷誰是誰非,也還 要平等對待。『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0下)說:

  「汝(信眾)當聽彼二眾語,若如法如律如佛所教者,受其教誡。至於敬待供養,悉應平 等。所以者何?譬如真金,斷為二段,不得有異」。 「鬥諍比丘已入,我當云何為敷臥具?佛言:應與邊房;若不足者,與中房。不得令彼上 座無有住處」。

  與『銅鍱律』少少不同的。是鬥諍比丘的住處,是邊房或中房(『四分律』同)。『十誦律 』說到:「應與一切二部僧飲食」。不問鬥諍的誰是誰非,但對於不能如法說的,「不應尊重供 養讚歎;不應教誦經法,答所問疑,不應從受讀誦經法,從問所疑;不應與衣、缽、戶鉤、時藥 、時分藥、盡形藥」。不過一般信眾,未必能分別如法說、非法說,大概還是同樣的布施。鬥諍 比丘如法和合,那當然不用說了。如分破了不和合,但住處不同,即使是「異部眾」,久了也會 各自發展而延續下去。『摩訶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這樣說:

   「若於中布施,故名良福田。於中受具足,故名善受具足」。 [P390]

  在比丘,可能分為異部,但信眾平等布施,不是屬於那一部派的。別部眾可以作如法羯磨, 也可以為人受具足戒,佛教一樣的可以延續下去。所以僧伽破散,是不理想的,但不在同一界內 作布薩,對別部異眾,不是不可容忍的。古代的部派佛教,起初應有過諍論。但分裂為十八部, 主要還是地區的,語言的各別發展,不一定都有互相鬥諍的事實。在這點上,印度大陸的部派佛 教,繼承原始的容忍精神,稱十八部為「異部」,異部只是不同的部派。法與律,都可能有批判 ,自以為最好的,但誰也承認別部派的合法性,是佛法。錫蘭的銅鍱部Ta^mras/a^t!i^ya,律藏 所說的,雖還是一樣,而在教團的傳統上,自以為就是原始結集傳來的上座部Sthavira正宗 ,而稱其餘的十七部為「異師」(5)。這種精神,可能與島國的民情有關。

  佛教在發展中,寺院為佛教的活動中心,與分裂的部派相關聯,而成為寺院中心的部派佛教 。依律制說:僧伽sam!gha有四人成僧,五人成僧,十人成僧,二十人及二十人以上成僧, 似乎僧伽是小單位。其實,這是「現前僧伽」sammukhi^bhu^ta-sam!gha。為空間所局限, 不可能使全體比丘和合在一處,而產生一定區域內的和合共住,同一布薩,同一說戒,而過著共 同生活。然僧伽不只是這樣的,依律制,如受具足戒的,成為僧伽一員,不只是加入當前界內的 僧伽(現前僧),而是成為全體僧伽的一員。全體的僧伽,稱為「四方僧伽」ca^tuddisa, 所以受具足戒的,無論到那裡,在半月半月布薩的日子,都要與所在地的比丘們和合,同一布薩 [P391] 說戒。由於寺院財產,規定屬於全體──從現在到未來,都屬於僧伽全體,不許分配,稱為「四 方僧物」。僧──四方僧,不為當前的時空所限,而有永久性與普遍性,成為佛法住世,佛教延 續的實體。因此律制的共住sam!vasana,不限於當前界內的少數比丘,而是到處可與比丘( 到處都是現前僧)們共住。依此律制的原則,僧伽分破,分破而不失比丘資格的,「譬如真金, 斷為二段,不得有異」。彼此分部而住,各別布薩,只是為了減去無謂的諍論,而不是失去共住 的資格。在部派佛教時代,鬥爭而分裂的事實,早已隨時間而過去。不同部派的比丘,如說不能 在別部的寺院中共住,這是難以理解的。有了部派分別,當然以住在自部寺院為主,但因事外出 ,沒有不能與別部共住的理由。在「布薩不可往」中,為了「僧事、急事」,雖然是「異住比丘」 ,也一樣的可以去那�堨玲�(6),這是最明白的文證。或以為各部派的波羅提木叉經Pra^timoks!a su^tra ,戒條有多少,處罰也有輕重出入,所以在別部中,不能和合共住。這理由也不能成立, 如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有『十誦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戒經的條文有多 少,處分也有出入,然並不因此而成為二部,因此而不能互相往來,這是事實證明。布薩與自恣 犍度,說到舊比丘與客比丘的關係,可引用為別部派往來的原則。客比丘少數,或人數相等,都要順從舊比丘。如布薩日,十四或者十五,舊比丘總有自己的成規,客比丘應順從舊住比丘。如 客比丘人數很多,可與舊比丘洽商,或出界外去布薩。可見少數的客比丘,是應該尊重、隨順舊 [P392] 比丘的。何況受具足戒,不是受某部派的具足戒。波羅提木叉經原本只是一種,不同也只是傳誦 演化而來,並非兩種不同的戒法。為了參學,為了宏化,為了瞻禮聖跡,為了遊方觀化,二三人 出去,到別部寺院,當然「入境問俗」,「客隨主便」。如自以為是,把別部看成異端,那只有 安住自部的寺院,免得出去生閑氣了。

  舊比丘與客比丘,本是寺院中舊住的與新來的,但在寺院(與部派)佛教的發展中,形成主 與客的不同地位。原始的律制,每年三月安居,九月遊行。但安居制逐漸演變,留住寺院的時間 ,延長為四個月,更演進到八個月(7),安住寺院的時間就長了。寺院大了,布施多了,有田園, 有淨人,有房屋、床臥具,以及種種物品。這需要人管理、經營、支配,僧伽中的「知僧事」─ ─職僧也多了。職僧是經住眾共同羯磨而選出來的,在職的期限內,不可能離去,要常住寺內。 定居期的延長,寺院經濟的發達,舊比丘會形成寺院的常住比丘。寺院屬於部派,這些知僧事的 ,自然會由自部的舊住者來擔任。四方僧物是不許分配的(可以使用),所有權屬於僧伽。但經 營、管理、分配等權,屬於舊住比丘,久了就形成寺院的主體人。印度出土的銘文中,記載布施 物的,有「某某部四方僧伽領受」字樣(8)。四方僧伽,又屬於特定的部派,可說是矛盾的!四方 僧那裡有部派的差別?然在部派時代,屬於部派的四方僧物,是事實上的存在,僧制是因時因事 而有的。如四方僧與現前僧外,律中又有安居僧。三月內,多少比丘定住在一處。到安居終了, [P393] 信眾為安居僧而布施,平等分給安居者。臨時來的比丘,雖是現前僧,卻無權享受為安居者的施 物。所以在部派初分,嚴重對立時期,少數比丘到別部寺院去,除現前僧物外,待遇是不可能與 舊住比丘完全相同的。西元七世紀後期,義淨到西方去,那是大乘佛教時代。部派是存在的,但 論諍對立的時代,早已過去,舊住比丘(主人)與客比丘的差別,也多少不同了。如『大唐西域 求法高僧傳』卷下(大正五一•九中)說:

   「西國,主人稍難得也。若其得(成為)主,則眾事皆同如也。為客,但食而已」。

  主人與客人的待遇是不平等的。要怎樣才能成為主人?如『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大正五四 •二一三下)說:

   「多聞大德,或可一藏精研,眾(僧)給上房,亦與淨人,供使講說。尋常放免僧事,出 多乘輿,鞍畜不騎。又見客僧創來入寺,於五日內,和眾與其好食,冀令解息,後乃常僧 (原作僧常)。若是好人,和僧請住,准其夏歲(長住),臥具是資。無學識,則一體常 僧。具多聞,乃准前安置,名掛僧籍,同舊住人矣」。

  這�埵酗G類不同(大善知識例外):一、和僧:就是舊住人。如有多聞的好人來,雖是客比 丘,也可與舊住比丘一樣。二、常僧:如客僧來而無學識的,受五天與舊僧一樣的待遇,以後就 過常僧的生活。這就是主人與客人。舊住比丘的良好待遇,應該是四方僧物中可分的部分,如『 [P394] 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大正五四•二三0下)說:

   「現今西方所有諸寺,苾芻衣服,多出常住僧(物)。或是田園之餘,或是樹果之利,年 年分與,以充衣直」。

  田園與果樹,都是四方僧物,不許分配。但田園果木的產物,提出多少來分給常住的舊僧; 這是客比丘所沒有分的。寺院內住眾的分為二類,中國禪寺也有同樣情形。常住的職僧,以及在 禪堂參學的,每年分二期,期頭都記載入冊;非特殊事故,不能中途進退。另有掛單的,住在「 上客堂」,時間可久可暫,來去自由。這不是常住上的人,一期終了,也沒有單銀(及孍錢)。 名為「上客」,其實待遇差多了。分為舊僧與客僧二類,在法顯時代(西元三九九──),也大 致相同,如『高僧法顯傳』(大正五一•八五七上──八五九中)說:

   「[人烏]夷(即焉耆)國僧亦有四千餘人,皆小乘學,法則齊整。秦土沙門至彼,都不預其僧 例。……[人烏]夷國人,不修禮儀,遇客甚薄」。 「烏萇國……皆小乘學。若有客比丘到,悉供養三日。三日過已,乃令自求所安」。 「毘荼,佛法興盛,兼大小乘學。見秦道人往,乃大憐愍,作是言:如何邊地人能知出家 為道,遠求佛法!悉供給所須,待之如法」。 「摩頭羅……眾僧住止房舍、床蓐、飲食、衣服,都無缺乏,處處皆爾。眾僧常以作功德 [P395] 為業,及誦經坐禪。客僧往到,舊僧迎逆,……房舍臥具,種種如法」。

  烏萇Udya^na與摩頭羅Madhura^的待遇客僧,是一般的正常現象。[人烏]夷國Agni 根本不接待中國去的比丘,而毘荼國(疑是缽伐多國Parvata)特別厚待中國的客比丘。可見各 地的情形,並不一致。早一些而可考見的,訶黎跋摩Harivarman是西元三、四世紀間的大 德(9),本是說一切有部出家的,但意見不合,就與「僧祇部Maha^sa^m!ghika僧」共住(10)。然訶 黎跋摩所作的『成實論』,並不是大眾部的論義。在西元一世紀中期,印度犢子部Vajjiputta 法喜Dhammaruci上座的弟子們,到錫蘭的無畏山寺Abhayagiriviha^ra,到上座部 Sthavira道場,而能受到寺眾的歡迎(11),這是部派不同而共住的又一事實。

  從上面的論述,無論是共同布薩說戒,或物資的分配,部派時代的寺院,是不會拒絕客比丘 的。布薩與安居等,客比丘要順從舊住比丘,不能說是違犯戒律。物資的待遇,客比丘要差一些 ,那是短期往來,不能與常住的舊僧相比,是事實所必然的。如臨時來會,不能均分安居施一樣 。部派時代的情形,雖不能充分明了,然依據早期的律制,後期的僧制,及部派佛教的少數事實 ,也可以推論出大概的情形。所以對部派時代的佛教界,設想為彼此間的交往不可能,無疑是一 項嚴重的誤解!

  
註【50-001】『摩訶僧祇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三三三下──三三四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 [P396] 一五八下──一六一上)。『四分律』卷四三(大正二二•八七九中──八八五上)。『十誦律』卷三0(大正 二三•二一四上──二一七下)。『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五八七──六二一)。
註【50-002】『摩訶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上──四四二下、四三八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四 (大正二二•一六一上──一六三中)。『四分律』卷四四(大正二二•八八五上──八八九上)。『十誦律』 卷三0(大正二三•二一八上──二二一上)。『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五四四──五七九)。
註【50-003】『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中)。
註【50-004】『銅鍱律』『大品』(南傳三•六一五──六一六)。
註【50-005】『島史』(南傳六0•三五)。
註【50-006】『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六四上──中)。『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二三九)。
註【50-007】佐藤密雄『原始佛教教團之研究』(五五八──五六0)。
註【50-008】平川彰『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所引(六六五──六六六)。
註【50-009】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五七四)。
註【50-010】『出三藏記集』卷一一『訶黎跋摩傳』(大正五五•七九上)。
註【50-011】W.Ra^hula:History of Buddhism in Ceylon P. 84-86 [P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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