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六分阿毘達磨中,『阿毘達磨品類論』,表達了阿毘達磨思想的圓熟階段。『品類論』雖是 屬於『發智論』系的,但地位幾乎與『發智論』相等。大乘的龍樹Na^ga^rjuna,於法相分別 ,大抵取『品類論』說,而不取『發智論』與『大毘婆沙論』。在說一切有部的阿毘達磨論書中 [P148] ,『發智論』而外,這是最值得重視的名著了。
『阿毘達磨品類論』,玄奘於顯慶五年(西元六六0年)譯出,十八卷,分八品。異譯有宋 求那跋陀羅Gun!abhadra譯的,名『眾事分阿毘曇論』,十二卷,也分八品。這二部,都是全 譯。此外,『品類論』第一「辯五事品」,後漢建和二年(西元一四八)來中國的安世高,曾譯 為『阿毘曇五法行經』,一卷。唐大番國沙門法成,譯為『薩婆多宗五事論』,一卷。從漢到唐 ,『品類論』的「辯五事品」,單行流通,是非常盛行的。安譯的『阿毘曇五法行經』,在分別 五法以前,有八智,十六行相,四諦──一段。這應該是譯者取別處文句,附於論前的;其他的 譯本都沒有這一段,不應該為此而作不必要的推論。
『品類論』是世友Vasumitra造的,這是一致的傳說。這位世友,是否『大毘婆沙論』 所說的,四大論師之一呢?四大論師之一的世友,是『發智論』的權威學者。九十八隨眠說,傳 為『發智論』主的創說;『品類論』已充分引用,可見『品類論』也是成於『發智論』以後的。 我以為:『品類論』作者世友,就是『大毘婆沙論』所說的,四大論師之一的世友。約為西元前 一00年頃人。至於傳說他為婆沙評家,主持第三結集,到下面再為論說。
『品類論』八品,傳說為世友所造,但其中還有分別,如『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七0上 )說: [P149] 「六分中,初分八品,四品是婆須蜜菩薩作,四品是罽賓阿羅漢作」。
這是龍樹所知所傳的古說。世友所作的,僅有四品,是那四品呢?呂澂曾推論為:「諸處品 」,「七事品」,「隨眠品」,「攝等品」──四品,是世友所作(1)。這是不能輕率論定的,試 先審查全論八品的內容:
一、「辯五事品」:以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五事,統攝一切法(阿毘達磨 舊義,以蘊、界、處攝一切法)。這是繼承『發智論』的分別,而整理成章的;明諸法的自相分 別。二、「辯諸智品」:依上品所說的十智,作所緣,(智與智)相攝,有漏、無漏,有漏緣、 無漏緣,有為、無為,有為緣、無為緣──六門分別。三、「辯諸處品」:舉十二處,以有色、 無色,……見苦所斷、見集所斷、見滅所斷、見道所斷、修所斷(五斷門)──三十三門作分別 。然後以蘊、處、界、根、隨眠──五門,論攝或不攝。本品明諸法的共相分別。四、「辯七事 品」:首列十八界……六愛身,次一一解說(『眾事分阿毘曇論』,缺解說)。然後以界、蘊、 處,作攝不攝、相應不相應的分別。五、「辯隨眠品」:這是本論最精密的一品;先以九十八隨眠 為本,作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見斷、修斷,見苦所斷、見集所斷、見滅所斷、見道所斷 、修所斷(這�堙A插入隨眠定義,九十八隨眠與七隨眠,十二隨眠的相攝),遍行、非遍行,有 漏緣、無漏緣,有為緣、無為緣,所緣隨增、相應隨增──七門分別。其次,又就九十八隨眠, [P150] 類分為二十法,唯二十法,二十心,四十八心,三十六隨眠,四十八無明;一一作所緣隨增、相 應隨增的分別。六、「辯攝等品」:列舉一法門五,二法門一百零三,三法門三十一,四法門二 十一,五法門五,六法門二,七法門三,八法門三,九法門二,十法門一,十一法門一,十二法 門一,十八法門一,二十二法門一,九十八法門一,共一百八十二法門。其次,一一的解說。然 後以蘊處界攝、智知、識識、隨眠隨增──作四門分別。七、「辯千問品」:依『法蘊論』的十 八法門,一一以五十問(五十門分別)來分別。八、「辯抉擇品」:是依「諸處品」造的。先列舉 有色、無色等三十三法門,就是「諸處品」用來分別的法門。次列舉蘊、界、處、根、隨眠── 五門,就是「諸處品」用來論相攝的。綜合了上說的三十八法門,然後以蘊處界攝、智知、識識 、隨眠隨增──四門作分別,與「辯攝等品」的意趣相同。
經上面的內容分析,發見了『品類論』的八品,的確是分為兩大類的:Ⅰ承受古論而改造的 ;Ⅱ整理古說而創新的。各有四品如下:
Ⅰ「辯七事品」•「辯攝等品」•「辯千問品」•「辯抉擇品」 Ⅱ「辯五事品」•「辯諸智品」•「辯諸處品」•「辯隨眠品」
先論承受古論而改造為說一切有部論書的。一、「辯七事品」:與銅鍱部的『界論』(『舍 利弗阿毘曇論』的「攝相應分」),是源於同一古典,而部派不同。『界論』(2)與「七事品」(3) [P151] 所舉的法門,對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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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界 論│ │品類論辯七事品│
└───────┘ └───────┘
五蘊•十二處•十八界 十八界•十二處•五蘊•五取蘊•六界
四諦•二十二根•緣起•四念處•四正勝 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大煩惱地法•十
•四正勤•四靜慮•四無量•五根•五 小煩惱地法•五煩惱•五觸•五見•五根
力•七覺支•八聖道支 •五法
觸•受•想•思•心•勝解•作意 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想身•六思身
•六愛身
『界論』與「七事品」,前列蘊、界、處,後列觸、受、想、思、識,可說是完全一致的。 中間部分,『界論』還是古型的──『分別論』、『法蘊論』等品目;而「七事品」已進入新階 段,心所法已作成不同的分類。對於上列的法門,『界論』以三法──蘊、界、處,作攝與不攝 的分別;以四法──受、想、行、識,作相應不相應的分別。而「七事品」,以界、處、蘊,分 別攝不攝,也以這三法分別相應不相應,這不是大致相同嗎?『品類論』的「七事品」,從來不 知道是那七事;作為「七事品」(部分)廣說的『界身論』,也不知道為什麼名為「界」。但現 在可以斷論:這都是依古傳而來的。『界身論』的界,是從『界論』的界來的。而所以稱為「七 [P152] 事」,應該是淵源於古論的三法──蘊、界、處;四法──受、想、行、識而得名的。
二、「辯攝等品」:上面曾說到:『舍利弗阿毘曇論』「非問分」「界品」,銅鍱部『法集 論』的「概說品」,與『品類論』的「辯攝等品」,是一脈相通的(4)。「辯攝等品」,『眾事分 阿毘曇論』作「分別攝品」,『大智度論』引文作「攝法品」。攝法Dharmasam!graha與法 集Dhammasam%gan!i,是完全同一的。『品類論』的「辯攝等品」,承受古型的「界」── 論母、論門,而附以蘊處界攝,智知,識識,隨眠隨增──阿毘達磨的新分別。
三、「辯千問品」:依古阿毘達磨,『法蘊論』的論題,而作諸門分別,這是不消多說的。 然對「千問」的意義,還值得考慮。奘譯『品類論』(「辯千問品」)卷一0(大正二六•七三三上 )說:
「學處淨果行聖種,正斷神足念住諦,靜慮無量無色定,覺分根處蘊界經。……經謂頌中 前九後九,及各總為一,合有二十經。依一一經,為前五十問」。
『眾事分阿毘曇論』,雖分列前九後九──十八經,但沒有總經;就是『品類論』,也是沒 有的。所以,奘譯本想依二十經,各五十問,合成千問,以解說「千問品」的名義,與實際是不 相符合的。考『大智度論』卷一八(大正二五•一九五上)說:
「一切法攝入二法中,所謂名、色,色、無色,可見、不可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 [P153] ,有為、無為等,二百二法門,如千難品說」。
又『論』卷二七(大正二五•二五九中──下)說:
「一切法,所謂色、無色法,可見、不可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如是等無量二 法門攝一切法,如阿毘曇攝法品中說」。
「千難品」,是「千問品」的異譯。所說的「二百二法門」,應讀為「二,百二法門」;就 是二數的法門,有百零二門。這與「辯攝等品」(就是「攝法品」)的百零三門,『法集論』的 百門,雖次第與內容有出入,但數目是非常接近的。據龍樹所見的,「千問品」與「攝法品」, 是一樣的。這在銅鍱部:『法集論』是二數的百法門;『分別論』的「問分」(論門分別), 也還是二數的百法門。『舍利弗阿毘曇論』「非問分」「界品」,凡六十二門;「問分」的分別 ,雖減省為三十四門,大致也還是相同的。但與此相當的「辯攝等品」,「辯千問品」,論門的 距離很大。依龍樹所見,「千問品」的論門分別,是與「辯攝等品」一致的。千問,只是形容論 門問答的眾多而已。或者對論門重新整理,大概是五十問吧(確數是很難計算的)!這才以二十 經,總成千問,這不是說一切有部「千問品」的原型。總之,『法集論』的論母與「概說品」, 『舍利弗阿毘曇論』「非問分」「界品」,與「辯攝等品」相當。『分別論』的「問分」,『舍 利弗阿毘曇論』「問分」,與「辯千問品」相當。這都是承受古型的阿毘達磨,而成為某一部派 [P154] 的新論書。
四、「辯抉擇品」:如上所說,是成立於「諸處品」以後。四門分別,與「辯攝等品」相同 ;雖不是承受古論而成,但屬於「辯攝等品」一流。
再說整理古說而創新的。「辯五事品」等四品,是有一貫性的:1.「辯五事品」統攝一切法 。對於心所法,十大地法而外,分為二類,善的與不善的。不善的,以「一切結、縛、隨眠、隨 煩惱、纏」為總結。善的,以「諸所有智,諸所有見,諸所有現觀」為總結。不善心所中,詳說 七隨眠,分成九十八隨眠;善心所中,詳說十智。「辯諸智品」,「辯隨眠品」,就依此而為獨 立的一品。2.古型阿毘達磨,依道品及蘊處界等,作問答分別,如『分別論』「問分」,『舍利 弗阿毘曇論』「問分」,『品類論』「千問品」。在自相分別中,蘊、處、界,漸為一切法的分 類與統攝。所以阿毘達磨常例,是以蘊、界、處攝法的。在阿毘達磨開展過程中,起初重蘊。後 以處攝一切法,三科以處為先,如『法蘊論』,『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末後,說一切 有部,以十八界攝一切法為主。『品類論』以「處」為主,作諸門(共相)分別,立「辯諸處品 」。同時,以『發智論』以來的論究成果,分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五事,立「 辯五事品」。作自相分別,攝一切法(代替固有的蘊、界、處);阿毘達磨的面目一新,成為北 方佛教最受推重的分類法。3.這四品的成立,阿毘達磨的論門分別,也進入一新的階段。如『阿 [P155] 毘曇心論』卷四(大正二八•八三0中)說:
「此佛說契經,顯示於三門,識智及諸使(隨眠的舊譯),分別此三門」。
這重要的三門分別,實從『品類論』的四品而來。「辯諸智品」,明智所知「辯諸處品」 ,明識所識。「辯隨眠品」,明隨眠所隨增。『大毘婆沙論』卷一0八(大正二七•五五八上)說:
「若問攝,應依十八界審思而答。若問識,應依十二處審思而答。若問隨眠,應依五部審 思而答。若問智,應依四聖諦審思而答。如是諸義,易可顯示」。
『大毘婆沙論』,以『發智論』為宗,所以約界(蘊、界、處)攝法(仍用阿毘達磨舊義) ,約處明識所識,約四諦(十智依四諦等分別而成)明智所知,約五部(七隨眠約三界、五部分 別,成九十八)明隨眠所隨增。如依上說的四品,那末,如要攝法,應依五事(這到大乘中才廣 泛應用)。這四品的統系,試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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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五事品──────五事(自相)分別──────攝所攝
┌───諸門(共相)分別
辯諸處品──┤
└─────────────────識所識
辯諸智品────────────────────智所知
辯隨眠品────────────────────隨眠所隨增
『品類論』八品,龍樹說:四品是婆須蜜──世友作。我以為就是:「辯五事品」,「辯諸 處品」,「辯諸智品」,「辯隨眠品」。世友為健馱羅Gandha^ra的大論師,繼承『發智論』 而有卓越的建樹。這四品,意義一貫,代表了世友的思想。其他四品,主要為淵源古論而改造為 說一切有部的。「辯攝等品」、「辯抉擇品」,都以蘊處界攝、識識、智知、隨眠隨增──四門 分別,與迦溼彌羅Kas/mi^ra毘婆沙師說相合;與龍樹的傳說──「四品是罽賓阿羅漢作」, 也完全符合。
註【28-001】呂澂『阿毘達磨泛論』(內學第二輯一六七)。
註【28-002】『界論』(南傳四七•二一三)。
註【28-003】『品類論』卷二(大正二六•六九八中──下)。
註【28-004】本書第二章第二節第四項。
依經分別,古以五蘊或十二處攝一切法。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十 色處是色蘊;意處是識蘊;法處是受蘊、想蘊、行蘊,及五蘊所不攝的無為法。這是古典的、經 師的分類法。上座系阿毘達磨論師的論義,如『分別論』十二處分別說:『云何法處?受蘊,想 [P157] 蘊,行蘊,所有色無見無對法處所攝,及無為』(1)。成立法處所攝色(五蘊中屬於色蘊),阿毘 達磨論師的分類表,有了新的進步。但銅鍱部不再深究,止於這一階段,所以在有為法中,形成 色心二元論,說命根有色與心的二類等。大陸的分別說系,說一切有系,有了進一步的建立,就 是「心不相應法」,如『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大正二八•五二八下)說:
「法入,是名一二分,或心相應,或非心相應。云何法入心相應?若法入心數,受、想乃 至煩惱使。云何法入非心相應?若法入非心數,生乃至非想非非想智」。
「心相應」,「非心相應」,本是阿毘達磨的論門(論母)。『舍利弗阿毘曇論』,也是成 立這二類的。所說的非心相應,在法入中,無為法也攝在非心相應以內。在行陰中,非心相應是 :「行陰若非心數,生乃至滅盡定」(2)。這一分別,已接近「心相應行」、「心不相應行」了。 但『舍利弗阿毘曇論』,只是否定的,稱之為非心相應,而不是肯定的,稱之為心不相應。從非 心相應到心不相應,似乎是理念上的死結,再也意會不過來。所以『舍利弗阿毘曇論』,也就停 止在那一階段。在說一切有部中,到『發智論』,才明確的見到成立了「心不相應行」,如論異 熟因時說:「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3)又如說:「依命根、眾同分,及餘如是類心不 相應行」(4)。世友Vasumitra承受論師們的論究成果,不再為蘊、界、處攝法的舊形式所拘 束,而提出了以五事──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來攝一切法。這不能不說是卓越的成 [P158] 就!這難怪「五事品」的單行流通,從後漢到晚唐,一再譯傳到中國來,受到大乘瑜伽者的厚愛 了。現在根據「辯五事品」,列五事攝法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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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造色────地•水•火•風
色─┤ ┌眼•耳•鼻•舌•身
└─所造色─┤色•聲•香•味•觸一分
└無表色
心────────六識身
┌─受•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定•慧
│ 信•勤
│ 尋•伺
心所法────┤ 放逸•不放逸
│ 善根•不善根•無記根
│ 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
└─諸所有智•諸所有見•諸所有現觀
┌─得
│ 無想定•滅定•無想事
心不相應行──┤ 命根•眾同分
[P159]
│ 依得•事得•處得
│ 生•老•住•無常性
└─名身•句身•文身等
無為法──────虛空•非擇滅•擇滅
從五事攝法表來看,心不相應行,已大體完成。得,本從眾生初生的「得依、得事、得處」 ,及修證的得定、得果而來,所以都列舉出來。心所法還在初階段,受、想……定、慧,是十大 地法,出於『發智論』「智納息」(5)。念、定、慧連下文讀,與信、勤合為五根;尋與伺,是禪 支:這都是古代修證論的重要心所。此下,善不善相對。應斷的煩惱,以經說的結、縛等為代表 ;應修的智慧,以智、見、現觀為代表。這一心所的分類,還是古典的;可見『品類論』主世友 的時代,是並不太遲的。世友為『發智論』的大家,但不立異生性,與『發智論』的見解,多少 有些不同。這所以『大毘婆沙論』集成以後,部分不滿專宗『發智』──毘婆沙師的論師,造作 論書,都繼承世友的傳統。
『法蘊論』的「蘊品」與「處品」,所說心所法與心不相應行(6),都與「辯五事品」一樣。 福原亮嚴解說為:世友繼承『法蘊論』的成果(7)。『法蘊論』,當然是有古傳淵源的,早於『品 類論』的,但內容卻在不斷的增改中。沙門果有有為與無為,出於『施設論』;九十八隨眠,出 [P160] 於『發智論』。所以心相應、心不相應行的分類,不是『法蘊論』創說,為『品類論』所稟承, 反而是依『品類論』的新說,充實了古傳的『法蘊論』。這在上面已經說到;如泛說『法蘊論』 為古型的,將陷於嚴重的誤解(8)!至於「辯七事品」的心所法分類,當在下一節說明。
『品類論』的另一特色,是不泛論一切,而集中於有代表性的法門。如通一切法的蘊、處、 界,取處;種種智慧中,取十智;種種煩惱中,取九十八隨眠(七隨眠)。這比之『發智論』的 廣泛,更為精簡,成為後代阿毘達磨論典型。其中,隨眠──「辯隨眠品」的精密論究,更為世 友的特長。不但「辯隨眠品」,「辯五事品」也廣明隨眠。「辯諸處品」的三十三門分別中,除 常例的見修非所斷──三斷門外,並出六斷門。以五法門攝法中,最後也就是九十八隨眠。世友 是重視隨眠論的;『大毘婆沙論』所引的世友說,也可見對於隨眠論的重視:
1.「由四事故,說諸隨眠有隨增義」(9)。 2.「由五事故,諸隨眠斷」(10)。 3.「相應隨眠染汙心故,所緣隨眠不如是故」(11)。
世友造『品類論』──四品,引起了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者的推重。於是罽賓論師,在世 友學的基礎上,取古傳的論義,而改作為「辯七事品」,「辯攝等品」,「辯千問品」,「辯抉擇 品」。而「辯攝等品」與「辯抉擇品」,也就立蘊處界攝、智知、識識、隨眠隨增──四門分別 [P161] 。總編為八品的『品類論』,而傳說為一切是世友所造的。
註【29-001】『分別論』(南傳四六•八五)。
註【29-002】『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三(大正二八•五四七中)。
註【29-003】『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二0下)。
註【29-004】『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二一下)。
註【29-005】『發智論』卷一(大正二六•九二0下)。
註【29-006】『法蘊論』卷一(大正二六•五00下)。
註【29-007】福原亮嚴『有部阿毘達磨論書之發達』(一五八──一六0)。
註【29-008】本書本章第二節。
註【29-009】『大毘婆沙論』卷二二(大正二七•一一二上)。
註【29-010】『大毘婆沙論』卷二二(大正二七•一一四中)。
註【29-011】『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二(大正二七•一一二上)。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玄奘於龍朔三年(西元六六三)譯出,凡三卷。全論分為二品:一 、「本事品」,與『品類論』的「辯七事品」相同,只是減略些。二、「分別品」。這是六論中 [P162] 最後出的;因為與『品類論』的「辯七事品」有關,所以先為論究。
沙門釋基的『界身足論後序』(大正二六•六二五下)說:
「原其大本,頌有六千。後以文繁,或致刪略為九百頌,或五百頌者。今此所翻,有八百 三十頌」。
序文說到廣本與略本,而『界身論』又與『品類論』的「七事品」有關,所以福原亮嚴,同 意『品類論』為『界身論』的延長與擴大的說法(1)。這就是以略本為『界身論』,廣本為『品類 論』。呂澂也同意這種意見(2)。其實,這是不正確的。『品類論』本為四品;「辯七事品」是增 補四品的一品。『界身論』與「辯七事品」有關,不應推論為與『品類論』全論有關。略本與廣 本的傳說,應從『界身論』自身,去尋求正確的意義。『界身論』的「分別品」,這樣說:
「(第四門)如以受對六觸身,對六想身,六思身,廣說亦爾」(3)。 「(第十五門)由斯理趣,其懈怠等諸門差別,應依前說一行方便,如理應思」(4))。 「(第十六門)如是略說有十六門,若廣說有八十八門」(5)。
『界身論』的刪略,就在這�堙C「分別品」共分十六門。初三門是:受根相應不相應門,識 相應不相應門,無慚無愧相應不相應門。第四門起,是相攝門。依「一行」論法,從(十大地法 的初二法)受相應、想不相應,何所攝起,到意觸所生思相應、意觸所生受不相應,何所攝止, [P163] 一共有八十五門。如一一的廣說,那實在太繁了。奘譯的『界身論』,是刪略了的。第四門到十 四門(共十一門),雖也有所刪略,如上所引的第五門等文,還保存每一門的規模。十五、十六 兩門,更為簡略,總攝了七十四門──十二到八十五門的內容。這樣的簡略,凡八百三十頌;如 八十五門都分別廣說,就有六千頌了。廣本與略本,是『界身論』自身的事,與『品類論』無關 。
『界身論』的「本事品」(6),是依『品類論』的「辯七事品」(7),而多少減略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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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類論七事品│ │界身論本事品│
└──────┘ └──────┘
十八界•十二處
五蘊•五取蘊•六界
十大地法 十大地法
十大善地法(眾事分缺)
十大煩惱地法 十大煩惱地法
大小煩惱地法 十小煩惱地法
五煩惱•五觸 五煩惱•五觸
五見•五根•五法 五見•五根•五法
六識身•六觸身 六識身•六觸身
[P164]
六受身•六想身 六受身•六想身
六思身•六愛身 六思身•六愛身
比對二論,有二點不同:一、「辯七事品」有十大善地法,『界身論』沒有,『眾事分阿毘 曇論』也沒有;這是後起的,依『大毘婆沙論』而補入的。二、十八界到六界──五類,『界身 論』也沒有。
『辯七事品』所列的,可分三類。一、十八界到六界──五類,是綜集經說的。『界身論』 缺。二、十大地法到五法──八類五十五法,為心所法的分類。三、六識身到六愛身──六類, 是經說的六六法門。其中最重要的,是心所法的分類,八類五十五法。(一)、十大地法,是『發智 論』「智納息」,『品類論』「辯五事品」所已經成立了的。(二)、十大煩惱地法:不信,懈怠,失 念,心亂,無明,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掉舉,放逸。(三)、十小煩惱地法:忿,恨,覆, 惱,嫉,慳,誑,諂,憍,害。上說的三類十法,與『大毘婆沙論』所列,完全一致(8)。但此下 ,『界身論』所列為:(四)、五煩惱:欲貪,無色貪,瞋,疑。(五)、五觸:有對觸,增語觸 ,明觸,無明觸,非明非無明觸。(六)、五見:身見,邊見,邪見,見取,戒禁取。(七)、五根:樂 ,苦,喜,憂,捨。(八)、五法:尋,伺,識,無慚,無愧。而『大毘婆沙論』,在三類十法後, 又列:(四)、十大善地法;(五)、五大不善地法;(六)、三大有覆無記地法;(七)、十大無覆無記地法。 [P165] 『大毘婆沙論』對於心所法的敘列,上三類十法而外,有了大善地法;而七類五十八法,都是經 過論師的整理而成立的。可是『界身論』與「辯七事品」,雖前三類相同,而後五類中,如五根 ,五見,都只是遵循舊說,而又沒有善法。所以『界身論』心所法的整理,比『發智論』、『品 類論』,雖又進了一步,但還不及『大毘婆沙論』。『大毘婆沙論』雖沒有引用『界身論』,而 界身論的成立,是應該早於『大毘婆沙論』的。
再來看「分別品」:相應門有四事:一、五受根的受;二、六識身的識;三、無慚;四、無 愧。相攝門有三事:蘊,處,界。這樣,現存『品類論』的「辯七事品」,雖不知七事是什麼, 但依『界身論』,卻極為明白。『品類論』的「辯七事品」,是後人補作的,如上節所說。『品 類論』的「辯七事品」,與『界身論』,可能同為一本。或將論的相攝門,依「一行」論法,推 衍為繁長的六千頌,名『界身論』(再依之而有略本)。或將論的相應門,也以界處蘊作分別, 成為現存於『品類論』的「辯七事品」。『界身論』的界,「辯七事品」的七事,上節曾說過, 與銅鐷部的『界論』有關。『界論』以三法──蘊、處、界,分別攝與不攝。以四法──受、想 、行、識,分別相應不相應。這與『界身論』大致相同,只是以受、識、無慚、無愧,代替受、 想、行、識而已。因此,「辯七事品」以蘊、界、處,分別相應不相應,既不及『界論』與『界 身論』的適合,又失去了「七事」(只有六事)的意義。不過參照『界論』、『界身論』列舉的 [P166] 法門(本事),應該如「辯七事品」所說,前列界、處、蘊才是。
『界身論』,玄奘傳為世友Vasumitra所造,這是以為與『品類論』的作者為一人。但 世友只造四品;「辯七事品」已是別人所作,『界身論』更不是世友所造了。稱友Yas/omitra 『俱舍論疏』,傳說『界身論』為富樓那Pu^rn!a造。也許『界身論』與「辯七事品」,就 是這位論師的傑作。
註【30-001】福原亮嚴『有部阿毘達磨論書之發達』(一二九)。
註【30-002】呂澂『阿毘達磨泛論』(內學第二輯一六六)。
註【30-003】『界身論』卷中(大正二六•六一九上)。
註【30-004】『界身論』卷下(大正二六•六二四中)。
註【30-005】『界身論』卷下(大正二六•六二五下)。
註【30-006】『界身論』卷上(大正二六•六一四中)。
註【30-007】『品類論』卷二(大正二六•六九八中──下)。
註【30-008】『大毘婆沙論』卷四二(大正二七•二二0上)。
『阿毘達磨識身足論』,傳為提婆設摩Devas/arman所造。玄奘於貞觀二十三年(西元 [P167] 六四九)譯出,共十六卷,分為六蘊。在六分阿毘達磨中,極為重要,受到毘婆沙師的推重。『 識身論』的內容,是以六識為中心的。先彈破二家,其次分別二事。所破的兩家:一,「沙門目 連」的「過去未來無,現在無為有」(1)。就是「目乾連蘊」第一。二、「補特伽羅論者」的「諦 義勝義,補特伽羅可得可證,現有等有,是故定有補特伽羅」(2),就是「補特伽羅蘊」第二。但 「補特伽羅蘊」的第三嗢陀南,說到唯有六識身聚,十二緣起,心性無常,苦集苦滅的正觀;六 識有四緣。對上文說,這是說明沒有補特伽羅,僅有以六識身為中心的緣起,苦集苦滅的正觀。 如對下文說,六識身有四緣,引起下文的四緣論。
『識身論』彈破的第一家,是「目連沙門」,就是從根本上座部分化而出的分別說系,阿育 王As/oka時代,目犍連子帝須Moggaliputta tissa領導的部派。這一系,無論是傳化到錫 蘭的銅鍱部,或流行印度本土的化地部,法藏部,飲光部(略折中說一切有說),都是主張過未 無體、現在是有的分別說者。這與三世實有的說一切有者,尖銳的對立。『識身論』以三世一切 有的立場,反復的難破他,主要是以「彼此共許的」佛說來證明。『識身論』有四項基本原則: 一、二心不能並生:如觀貪不善根等,不可能觀現在貪,非過去(或未來)的不可。如觀現在貪, 那能觀與所觀,就同時有二心了。也就因此,意根不可能是現在的。無間滅入過去的意,為緣而 能生意識,怎麼可說沒有過去?二、業與異熟果不能同時:業已滅而能感異熟果,所以非過去有 [P168] 不可。三、佛說我們的了別──識,一定有境為所緣:過去未來的,可以觀察,可以了別,所以 過去未來是有的。四、成就的可以不現前:如有學現起纏心,而還是成就五根的。現入滅盡定的 ,還是成就少欲,羞慚,觸,意思,識食。不現前而是成就的,那一定是過去未來有了。「目連 沙門」僅提出了「有無所緣心」(3),以為過去未來雖沒有實體,但可以成為認識的境界。
彈破的第二家,「補特伽羅論者」,就是從上座部說一切有中,分化而出的犢子部及正量等 四部。犢子部以為:「有為可得,無為可得,補特伽羅亦有可得」(4)。有補特伽羅,才能造業受 苦樂;為慈悲的所緣。『識身論』自稱性空論者,即無我論者,反復的責難他。一、從前後的關 係說:如有真實的補特伽羅,那從這趣而另生他趣,或從初果到二果等。如前後是一,「彼即是 彼」,就犯是常是一的過失。如「彼異於彼」,就犯是斷是異的過失。假如說:「不可說彼或( 是)彼或異(彼)」,那也就不該說這「不可說彼或彼或異」的話了。二、如有補特伽羅,怎麼 知道呢?佛說六識所知的,是色、聲、香、味、觸、法,並沒有補特伽羅;不能說六識以外,別 有了別補特伽羅的第七識。依性空論者的見地,『諸法性有等有,由想等想,假說有情。於此( 慈緣有情)義中,慈緣執受諸蘊相續」(5)。上二蘊,成立三世有的自宗,遮破補特伽羅實有,過 去未來無體──二大系。從教理上,簡要的表示了說一切有部的主要思想。
次明二事──「因緣」,「成就不成就」。一、以六識為主而廣論四緣:「因緣蘊」第三, [P169] 明因緣。「所緣緣蘊」第四,明所緣緣。「雜蘊」第五,明等無間緣與增上緣。論「因緣」,含 有『發智論』的五因。從六識的三世,三性,四性,三界繫(三界四性,成十心),五部斷(三 界成十五心);而論為因,為緣,隨眠隨增,斷等。論「所緣緣」,也約三世等六識(加學無學 ,成十二心),論所緣,隨眠隨增,斷等。論義非常繁密,比起『品類論』的「辯隨眠品」,是 有過之而無不及的。二、「成就蘊」第六,明成就不成就,也是約十二心、十心等作論。
上座部阿毘達磨的根本論題,是自相、共相、攝、相應、因緣。『品類論』的「辯七事品」 ,與『界身論』,明攝不攝,相應不相應。「辯攝等品」與「辯千問品」,是共相分別──「問 分」的說一切有部論。『識身論』,就是明「因緣」,與銅鍱部『發趣論』、『舍利弗阿毘曇論 』的「緒分」的意趣相合。說一切有部,明六因、四緣,『識身論』就是據此而造論的。說一切 有部是三世有的,因此發展出一宗特殊的論門──成就不成就。
提婆設摩造論的傳說,如『大唐西域記』卷五(大正五一•八九八下)說:
「鞞索迦國……城南道左,有大伽藍,昔提婆設摩阿羅漢,於此造識身論,說無我人。瞿 波阿羅漢造聖教要實論,說有我人。因此法執,遂深諍論」。
鞞索迦Vis/a^kha^為正量部的化區。說一切有部與正量部,以這兩部論為代表,而引起二 部的諍論,當然是事實。然『識身論』是深受『發智論』影響的,思想極為圓熟精密,傳說佛滅 [P170] 一百年中,提婆設摩造『識身論』(6),是絕無可能的。約為西元一世紀初的作品。
『識身論』深受『發智論』的影響,但對世友Vasumitra的『品類論』,風格更為接近 。論煩惱時,以「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作分別(7)。論五無間罪時,說「眾同分,處 得,事得,生長處得」(8)。所舉的法數,與「辯五事品」相合。『識身論』雖隱用六因說,而以 四緣說為主,這與『品類論』的「辯攝等品」、「辯千問品」相同。
『識身論』深受『發智論』的影響,但立義每與『發智論』不同。如『大毘婆沙論』引『識 身論』說:「身語惡行……是隨煩惱」(9),使毘婆沙師苦心的為他解說。但現存奘譯的『識身論 』,已依毘婆沙師義,改為「非隨煩惱」了(10)。『識身論』所說的十二緣起,與『發智論』不同 ,『大毘婆沙論』稱之為「遠續緣起」(11);雖沒有取為正義,但也沒有加以責難。總之,『識身 論』主是『發智論』的學者,在六論中有崇高的地位。但與偏宗『發智論』者不同;與世友的『 品類論』一樣,有自己的立場與獨到的見解。
註【31-001】『識身論』卷一(大正二六•五三一上)。
註【31-002】『識身論』卷二(大正二六•五三七中)。
註【31-003】『識身論』卷一(大正二六•五三五上)。
註【31-004】『識身論』卷三(大正二六•五四五中)。
[P171]
註【31-005】『識身論』卷三(大正二六•五四三下)。
註【31-006】『俱舍論(光)記』卷一(大正四一•八下)。
註【31-007】『識身論』卷五(大正二六•五五七上──下)。
註【31-008】『識身論』卷一一(大正二六•五八六中)。
註【31-009】『大毘婆沙論』卷四七(大正二七•二四四上)。
註【31-010】『識身論』卷一(大正二六•五三一下)。
註【31-011】『大毘婆沙論』卷二三(大正二六•一一八下)。
[P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