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65-01  決擇有法、非有法

有法

非有法(無法)

有相(五種)

有性(五種)

無相(五種)

無性(五種)

自相有法

1.勝義相有(真如)

2.相狀相有

(有名,有事,名事決定,名事隨順而轉)

3.現在相有 

(若生、已生,現在有的因果法)

圓成實相有性

 

依他起相有性

未生無

 

已滅無

勝義相無性

(勝義無自性性)

自依相無性

(生無自性性)

共相有法

1.  種類-同類法的共相

2.  成所作:業能感果

3.  一切行:無常

4.  一切有漏:苦

5. 一切法:空、無我

假相有法

1. 屬主相應言論(不相應行)

2. 遠離此彼言論(宅之門)

3. 眾共施設言論(識及五遍行心所所取)

4. 眾法聚集言論(我、車)

5. 不遍一切言論(舍宅於村)

6.非常言論(1)由破壞 (2)不破壞(3)由加行
 
(4)由轉變

遍計所執相有性

能遍計、所遍計都是染依他,屬於遍計所執相有性

勝義無

(勝義中無假有法)

畢竟無

(遍計所執法的真實性,體相皆無)

畢竟自相無性

(相無自性性)

遍計所執法的真實體性是體相皆無,屬畢竟無。

因相有法

1.可愛因:有漏善法

2.不可愛因:不善法

3.長養因:等流因

4.流轉因:世間因(惑、業)

5.還滅因:出世間因

差別相有性

(牛、馬不同)

互相無

(牛中無馬,馬中無牛)

無差別相無性

(牛馬的無差別相無)

果相有法

1. 生 (愛、非愛因所生三界繫法)

2. 得 (還滅因所生三乘道果)

3. 成 (還滅因所生佛法成)

4. 辦 (工巧業處、四食)

5. 轉 (用) (諸法業用)

 

不可說相有性

1. 無故不可說

2. 甚深故(離名言)

不可說

3. 能引無義

4. 法相法爾之所安立故

可說相無性

1. 無故(無話可說)

2. 甚深故

(離名言,無法說)

3. 能引無義

(不應說)

4. 法相法爾之所安立故

(不用說)

卷65 云何應知略說實有及假有相?

實物有相:謂若諸法不待所餘、不依所餘施設自相,應知略說是實有相。

如果諸法不需要觀待其它法,不需要依於其它法就可安立、施設它的自相,應該知道要略而言是實有相。

《瑜伽論記》卷18,景法師解釋:如色香等實體之法,更不待餘方始施設色香等名,此是實有。

也就是由阿賴耶識種子所生的性境,名實有。這裡所說的實有也是觀待假有而說,並不是指此法有真實自性永不可改變,

若依四重(世間、道理、證得、勝義)二諦(世俗、勝義)而言,屬於道理世俗諦,世間勝義諦所攝。

如說五根、五塵及地水火風等從因緣生的實法,不用觀待其它法來安立施設它們的自相,所以說這類色法是實有的。

假有相 :若有諸法待於所餘、依於所餘施設自相,應知略說是假有相,非實物有。
  
此處重點在說明假實差別(假必依實),舉卷16假相有法當中的眾法聚集言論,以及屬主相應言論為例。其他四種言論(遠離此彼言論、眾共施設言論、不遍一切言論、非常言論)也是假法,此處略而未說。

眾法聚集言論     

有情:謂以色等諸蘊想事(實有)為待、為依,施設有我及有情等,乃至廣說。
        
此中色等諸蘊想事,是實物有;我及有情、命者、生者、數取趣等,非實物有,唯是假有。如於色等諸蘊想事
(實有),假立我等(假有)。
  無情物:又於色、香、味、觸想事(實有),假立飲食、車乘、瓶、衣、諸莊嚴具、舍、軍林等(假有)。

屬主相應言論

  有為的假有法:不相應行法

又於有為諸法想事,假立生、老、住、無常、種子、有表、無表、得、命根、眾同分、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和合、不和合、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及數。

   於無為的假有法:又復唯以諸色不轉為待、為依,假立虛空、虛空無為。

   無想定、滅盡定:又唯以名中間不轉為待、為依,假施設有無想等至、滅盡等至等。

 

本論中關於諸法的假實差別之安立,在〈決擇‧五識身相應地意地〉相關卷中如下:

一、卷54,1779頁:「如是一切色蘊所攝色中,九種(指眼等五根及色聲香味)是實物有,觸所攝中四大種(地水火風)是實物有,當知所餘唯是假有。墮法處色亦有二種,謂實有假有。

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若律儀色不律儀色皆是假有。」

  二、卷55,1813頁:「是諸善法幾世俗有幾實物有?答:三世俗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捨是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捨,治雜染義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瞋分故無別實物。其餘8種善法是實物有」。

三、卷55,1816頁:

「問:是諸煩惱(指貪、瞋、癡、慢、見、疑,六種根本煩惱)幾世俗有幾實物有?

答:見世俗有,是慧分故,餘五種(貪、瞋、癡、慢、疑)實物有,別有心所性。」

  四、卷55,1822頁:

「問:隨煩惱幾世俗有幾實物有?

答:謂忿恨惱嫉害是瞋分故,皆世俗有;慳憍掉舉是貪分故,皆世俗有;覆誑諂惛沈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放逸是假有,如前說;忘念散亂惡慧是癡分故,一切皆是世俗有;尋、伺二種是發語言心加行分故,及慧分故,俱是假有。」

五、十八界假實差別:卷56,1849頁:

「問:此十八界,幾是實有?幾是假有?

答:實有者或十七(除意界是假)、或十二(除六識界),六為一(六識界可以歸納為一意界)故。一為六(一意界可以開成六識界)故,此約世俗安立道理。」

  六、十二緣起假實差別:卷56,1862頁:「當知有、生及老死支,是假有法,所餘有支,是實有法。」

七、二十二根假實差別:卷57,1876頁:

「問:如是諸根幾是實有?幾非實有?

答:十六(眼根等六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等五受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根等五善根)實有;餘(指男、女二根、命根,及未知欲知根、已知根、具知根的三無漏根)非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