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科句披尋記卷第六十六
彌勒菩薩說
唐三藏沙門玄奘奉詔譯
韓清淨科記
攝決擇分中思所成慧地之二
庚十一、任持法4 辛一、略辨差別2 壬一、能任持4 癸一、標
復次,由五相故,建立任持諸法差別。
癸二、徵
何等為五?
癸三、列
一、段食,二、觸食,三、意思食,四、識食,五、命根。
癸四、辨2 子一、麤段食2 丑一、標可得
若麤段食,於欲界五趣中皆現可得。
丑二、隨難釋
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
《披》非大那落迦者:本地分說:於那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細段食。謂腑藏中有微動風,由此因緣,彼得久住。餓鬼、傍生、人中,有麤段食。謂作分段而噉食之。(陵本五卷五頁335)今此唯說大那落迦無麤段食,一分各別那落迦猶現可得。由是當知,前說那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細段食,非遍一切,麤食皆無。
子二、餘食等
餘食及命,遍三界中皆現可得。
壬二、所任持
由於諸行假立有情,是故世尊,說此諸法任持有情,令住不壞。
辛二、釋二說難2 壬一、說依食住2 癸一、問2 子一、標難
問:有七因緣,任持諸行令住不壞,何故世尊但說有情由食而住?
子二、釋因2 丑一、徵起
何等為七?
丑二、列釋7 寅一、生
一、生是諸行住因。由諸行生,方得有住,無有無生而有住者。
寅二、命根
二、命根。
寅三、食
三、食。
寅四、心自在通
四、心自在通。由彼勢力,增諸壽行,或住一劫、或住劫餘。
寅五、因緣和合
五、因緣和合是諸行住因。謂善、不善、無記諸法,乃至因緣猶未散壞,於爾所時相續而住,無有斷絕。
寅六、共不共業
六、由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令住不絕。所謂外分,共不共業之所生起。
寅七、無諸障礙
七、無諸障礙是諸行住因。由此能令諸行生時無障因緣,諸行生已相似相續而住,遠離相違敗壞因緣;若不爾者,便應滅壞。
癸二、答2 子一、舉因緣5 丑一、第一因緣
答:雖由如是七種因緣,諸行得住,然此四食是諸行住多分因緣,由種種門,能令諸行相續而住。
《披》由種種門能令諸行相續而住者:攝事分說:有四種法,於現法中最能長養諸根大種。云何為四?一者、氣力;二者、喜樂;三者、於可愛事專注希望;四者、氣力、喜樂、專注希望之所依止諸根大種,并壽、并煖安住不壞。乃至廣說。(陵本九十四卷十七頁7106)由是當知種種門義。又說:四食,令求後有、愛樂後有,於其後有未能斷者,能攝後有、遍攝後有、隨攝後有。(陵本九十四卷十八頁7109)由是當知諸行相續住義。
丑二、第二因緣
又此諸食,能令有情相續而住,易取易入,乃至愚夫嬰兒等類亦能隨覺,非所餘法。
丑三、第三因緣
又此諸食,能令羸損諸根大種皆得增益,又令疾病亦得除愈,非所餘法。
丑四、第四因緣
又有長壽諸有情類,若不得食,非時中夭。
丑五、第五因緣
又此諸食,令易入道,能修身等四種念住。謂一切有情食所住故。
子二、結所說
是故由此五種因緣,世尊但說一切有情由食而住。
《披》又此諸食令易入道者:攝事分說:三食為因,能令三種內苦生起。一者、界不平等所生病苦,二者、欲希求苦,三者、求不允苦。初苦,段食為因;第二苦,觸食為因;第三苦,意會思食為因。乃至廣說即由如是三食因緣,生如所說依識內苦。(陵本九十四卷二十一頁7115)若諸苾芻,於此四食審正觀察,能於現法永斷諸食;食永斷故,得至當來後有苦際。由是此說令易入道。
壬二、說依命根3 癸一、難
何緣復說依止命根諸行得住?
癸二、釋
謂有是處,曾無飲食有所闕乏,非求飲食有所艱難,於彼處所,唯由命根勢力而住,如其所感壽量而住。
癸三、結
是故世尊依彼處所,說諸有情由命根故,諸行得住。
《披》謂有是處曾無飲食有所闕乏等者:本地分說:段食一種,唯令欲界有情壽命安住。(陵本五卷五頁335)由是當知,唯除欲界有情,所餘色無色天諸有情所,名有是處;或復唯除餓鬼、傍生、人中,所餘一切有情處所,名有是處,以彼都無飲食匱乏苦故。
辛三、料簡段食2 壬一、出體3 癸一、標
復次,此中段食,當言香、味、觸處所攝。
癸二、徵
何以故?
癸三、釋2 子一、顯正
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變,乃為損減。
子二、簡非
色等餘法無有長養、損減消變,是故說彼非段食性。
壬二、辨相2 癸一、是段食非段食2 子一、吞咽時
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
子二、消變時2 丑一、增長安樂
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安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
丑二、不長安樂
若有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彼雖熟變,不名段食。
癸二、是食非食2 子一、吞咽時
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不生歡喜,亦不能令諸根悅豫,當於爾時都不名食。
子二、消變時2 丑一、增長安樂
即彼後時安隱消變,增長安樂,彼於爾時乃名段食。
丑二、不長安樂
若有消變,不長安樂,彼雖消變,亦不名食。
辛四、決擇四食2 壬一、舉段食2 癸一、問
問:若有段物,亦是食耶?設是食者,亦段物耶?
癸二、答2 子一、標
答:如其所應,當作四句。
子二、辨4 丑一、初句
或有段物,而非是食。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種。
丑二、第二句
或有是食,而非段物。謂若有觸、意思及識,能令諸根大種長養。
丑三、第三句
或有是食,亦是段物。謂諸段物,能令諸根大種長養。
丑四、第四句
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謂若有觸、意思及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
壬二、例餘食
如是所餘觸乃至識,隨其所應,皆作四句。
庚十二、有異熟法無異熟法等2 辛一、標
復次,若有異熟法、無異熟法、若異熟法、若異熟生法,皆應了知。
辛二、釋2 壬一、有異熟無異熟法2 癸一、有異熟法3 子一、標相
略說有異熟法,謂漏及有漏,彼要有力、不被損害、受用未盡,當知是名有異熟法。
子二、料簡3 丑一、有力無力2 寅一、依諸漏辨
於諸漏中,若不善者,說名有力;有覆無記,說名無力。
《披》於諸漏中若不善者等者:欲界煩惱猛利現行,能發業故,說名不善。與此相違,說名有覆無記。又上二界煩惱性,唯有覆無記應知。
寅二、依有漏辨
於有漏中,若善不善,說名有力;餘名無力。
《披》於有漏中若善不善等者:界地所繫信等諸法與心相應,能起善行,此名為善。欲界煩惱與心相應,能發惡行,此名不善。與二相違,一切無記與心相應,說名為餘。
丑二、被損害不損害
若漏有漏,為世出世二離欲道之所斷者,名被損害;與此相違,名不損害。
丑三、受用已盡未盡2 寅一、已盡
若過去世,其異熟果已成熟者,名受用已盡。彼異熟果已過去故,更無所有。
寅二、未盡
若未來世,當與異熟果者;若現在世,其異熟果正現前者;名受用未盡。
子三、結名
由此差別,漏及有漏如其所應,若善不善未被治斷,其異熟果非先已熟,如是乃名有異熟法。
癸二、無異熟法
若諸無漏、無記、有漏若善不善,有漏已斷,若異熟果先已成熟,如是皆名無異熟法。
《披》漏及有漏如其所應等者:於諸漏中,應說不善未被治斷;於有漏中,應說善或不善未被治斷。如是差別,如應當知。
壬二、異熟異熟生法2 癸一、依心辨2 子一、異熟法2 丑一、辨差別4 寅一、最後沒心
又臨終時最後念心,是異熟法。
寅二、結生相續無間心
若結生相續無間之心,亦是異熟。
《披》結生相續無間之心等者:於一切處,初相續心染汙相應,非是異熟。從此無間,一切種子異熟所攝執受所依阿賴耶識,生諸有中,是名結生相續無間之心。唯業所引,故是異熟。
寅三、自性住心2 卯一、標一切
從此已後,所有一切自性住心,皆是異熟。
卯二、簡善等
除善、染汙,及除加行無記之心,所餘皆名自性住心。
《披》除加行無記之心者:諸無記中,若威儀路、若工巧處、若變化心加行故起,是名加行無記之心。如前已說:若中庸加行所攝威儀路及工巧處,若為嬉戲加行所攝變化。是後三無記自性故。(陵本五十五卷十二頁4435)
寅四、離欲隨轉心
若心離欲,猶故隨轉。除下地善及與加行無記之心,當知此心亦是異熟。
《披》若心離欲猶故隨轉者:此中義顯世間離欲,名心離欲。未得阿賴耶識轉依,說名彼心猶故隨轉。
丑二、明性攝
又此異熟於一切處,當言唯是無覆無記。
子二、異熟生法
若從一切種子異熟,除其已斷未得之法,餘自種子為因所生,若善、不善、或復無記,如是一切,當知皆名異熟生法。
《披》除其已斷未得之法者:下地諸法若已除斷,名已斷法。上地諸法若未證得,名未得法。如是諸法,於現身中不從一切種子異熟而生,是故除之。
癸二、依受辨2 子一、辨受相2 丑一、異熟受
復次,一切處最後沒心,及隨初第二相續心,於三界中,當知唯有非苦樂受。除初相續心。應知此受,於一切處異熟所攝。
《披》除初相續心者:初相續心,我愛現行有染汙受相應,非自性受不苦不樂,是故除之。
丑二、異熟生受2 寅一、總標
餘苦樂受,應知皆是異熟所生。如其種子異熟所攝,即隨此因此緣為因緣故,從異熟生。
寅二、別顯5 卯一、生那落迦等2 辰一、舉那落迦
生那落迦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
辰二、例一分餓鬼等
如生那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
卯二、生欲界人天
若生人中及欲界天諸有情類,無有決定。異熟無間,或時苦憂,或時樂喜,或時唯有不苦不樂受相續生。
卯三、生初二靜慮
若生初二靜慮,異熟無間,唯異熟生喜受相續。
卯四、生第三靜慮
若生第三靜慮,唯異熟生樂受相續。
卯五、生第四靜慮以上
若生第四靜慮已上,唯有異熟不苦不樂受。
子二、辨異熟2 丑一、果差別2 寅一、廣大
是故當知,即此受於彼名異熟生。廣大喜樂所攝受故,彼諸善業不苦不樂正現前時,亦名可愛異熟。
寅二、不可愛
與此相違,當知名不可愛異熟。
《披》廣大喜樂所攝受故等者:廣大喜樂,謂於初三靜慮。善業不苦不樂,謂於第四靜慮。本地分說:於色界中初靜慮地受生諸天,即受彼地離生喜樂。第二靜慮地諸天,受定生喜樂。第三靜慮地諸天,受離喜妙樂。第四靜慮地諸天,受捨念清淨寂靜無動之樂。(陵本五卷一頁313)此應準釋。
丑二、業差別3 寅一、白白異熟業
復次,白白異熟業所得無覆無記異熟果,一向可愛受種子所攝受故,當知一向可愛、一向可意。
寅二、黑黑異熟業
黑黑異熟業,當知與此相違。
《披》一向可愛一向可意者:攝異門分說:現在可愛事略有二種。一、境界事,二、領受事。若境界事可愛樂故,名為可愛。若領受事可愛樂故,名為可意。(陵本八十四卷十二頁6386)由是當知可愛、可意二種差別。
寅三、黑白俱異熟業2 卯一、辨類4 辰一、約受種隨逐辨
黑白俱異熟業,二種種子所隨逐故,所得異熟果,當知亦有二種異熟生受。
辰二、約生類差別辨
又黑白業,由生類差別建立。謂於是處黑白俱有,即此處業,總立黑白。
《披》謂於是處黑白俱有等者:攝事分說:於是處所有二業果現前可得,是故總說以為一業,名黑白黑白異熟業。(陵本九十卷六頁6804)除那落迦及諸天趣,由餘有情差別建立應知。
辰三、約事差別辨
又由事差別建立。謂如有一,隨於一事,於一時間起利益心而現在前;即於此事,復於一時不利益心而現在前;或奪他物而行惠施。如是當知,由事差別之所建立。
辰四、約自性建立辨2 巳一、標
又由自性,建立如是黑白俱業。
巳二、釋3 午一、辨相
謂如有一,隨於一所許作利益,即由餘事,復於其所作不利益。
午二、舉例
譬如有一,於極暴虐作惡人所,發生瞋恚俱行之思,不喜彼惡。
午三、釋俱
當知此思瞋俱行故,墮黑分中;不喜樂彼惡俱行故,墮白分中。是故此業說名黑白。
卯二、例餘
如是所餘種類亦爾。
庚十三、有因果法無因果法2 辛一、舉有因果2 壬一、有因法2 癸一、別辨12 子一、約善等法辨
復次,若善、不善、無記諸法所有種子,未被損害,彼一切法皆由能生生起因故,名有因法。
子二、約異熟果辨
又先所作諸業煩惱,於三界中異熟果熟;此異熟果,由業煩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三、約有情生辨2 丑一、舉胎生
又由三處正現在前引發因故,生胎生中,當知此亦名有因法。
丑二、例濕卵
濕和合故,生濕生中;卵㲉藏故,生卵㲉中,當知亦爾。
子四、約六識身辨
又六識身,以從眼色乃至意法,為增上緣同事因故,名有因法。
子五、約同行相應心心所辨
又有俱生諸心心所,互為展轉同事因故,名有因法。
子六、約不善等法辨2 丑一、舉不善法
又不善法,由近惡友、聞非正法、不正思惟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丑二、例諸善法
當知與此相違三種引發因故,一切善法,名有因法。
子七、約邪精進等辨
又染汙住,生邪精進,無果劬勞,生憂苦住,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披》又染汙住等者:謂如一類墮邪梵行求者,為求不動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非想非非想處,起邪分別,謂為解脫。住外道法,名染汙住。極自苦行,名邪精進。彼謂現法苦行為因,能吐舊業,盡苦邊際,而實不爾,是名無果劬勞,生憂苦住。
子八、約正精進等辨
又不染汙住,生正精進,有果劬勞,生喜樂住,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九、約趣離欲等辨
又世間道趣於離欲,及能引發靜慮、無色,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十、約往生上地辨
又現法中,靜慮、無色等至為依,如其所應,往生上地,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十一、約出世法辨
又世間法引出世法,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十二、約證涅槃辨
又出世法聖道所攝,能證涅槃;彼證涅槃,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癸二、總結
由如是等所說諸相,當知建立有因諸法。
壬二、有果法2 癸一、別辨5 子一、等流果
復次,此中能生生起因法,彼由各別等流果故,名有果法。
子二、異熟果
若諸後有業及煩惱,彼由各別異熟果故,名有果法。
子三、增上果
若有三處正現在前,若濕和合正現在前,若卵㲉藏,若眼色等,若彼俱生諸心心法,若近惡友等、若近善友等二種三法,如是一切,皆由各別增上果故,名有果法。
《披》二種三法者:謂近惡友、聞非善法、不正思惟,名近惡友等一種三法。與此相違,名近善友等一種三法。如前有因法說應知。
子四、士用果
若現法中,由染汙住,生邪精進,無果劬勞,生憂苦住;若現法中,不染汙住,生正精進,有果劬勞,生喜樂住;如是一切,皆由各別士用果故,名有果法。
子五、離繫果2 丑一、出二道2 寅一、世間
若趣世間離欲生道,彼由離繫增上果故,名有果法。
寅二、出世間
又能引出世間之道,及能證涅槃出世聖道,彼由離繫增上果故,名有果法。
丑二、辨差別
謂由究竟離繫果故,名有果法。若世間道,非由究竟離繫果故,名有果法。當知是名二道差別。
癸二、總結
由如是等所說相故,當知建立有果諸法差別之相。謂隨所應立等流果、若異熟果、若增上果、若士用果、若離繫果。
辛二、例無因果
與此相違,應知建立非有因法、非有果法。
庚十四、緣生法
復次,緣生法者,謂無主宰、無作者法。如前意地決擇緣起善巧中,已廣分別。
《披》謂無主宰無作者法等者:如前意地決擇緣起善巧中說:云何名緣生法?謂無主宰、無有作者、無有受者、無自作用,不得自在,從因而生,託眾緣轉,本無而有,有已散滅。唯法所顯、唯法能潤、唯法所潤,墮在相續,如是等相名緣生法。(陵本五十六卷十五頁4542)如是諸相,名廣分別。
庚十五、內法4 辛一、標
復次,略由五因,當知建立內法差別。由此因故,說名為內。
辛二、徵
何等為五?
辛三、列
謂假名故、妄執故、增上故、攝受種子故、事故。
辛四、釋2 壬一、辨差別5 癸一、由假名
若於是處,假想建立如是種類,
《披》若於是處者:於五取蘊,名於是處,此為我我所見所依處故。
謂立為我、或立有情,彼如是名、如是生類,廣說乃至如是壽量。如是名為由假名故,說名內法。
《披》彼如是名如是生類等者:此說世間八言說句。謂如是名、如是生類、如是種性、如是飲食、如是領受苦樂差別、如是長壽、如是久住、如是所有壽量邊際。一切唯是假名安立應知。
癸二、由妄執
若於是處,妄起如是種類執著,謂計為我,或起我慢。如是名為由妄執故,說名內法。
癸三、由增上
若由此法增上力故,外色聲等處差別生,為所受用。如是名為由增上故,說名內法。
癸四、由攝受種子
若能攝受善、不善、無記諸法種子。如是名為攝受種子故,說名內法。
癸五、由事
若五種清淨色,若心、意、識。如是名為由事故,說名內法。
壬二、廣假名
又有假名建立餘法為內可得。何以故?於內可得外處所攝,亦名內故。
《披》又有假名建立餘法為內可得者:前說五清淨色,若心、意、識,名之為內。今此復說彼清淨色根所依處,亦名為內。雖外處攝,然為執受於內可得,故得建立。此望彼清淨色,若心、意、識諸內處法,名為餘故。
庚十六、名色所攝法3 辛一、標
復次,應知五蘊名色所攝。
辛二、徵
所以者何?
辛三、釋2 壬一、色蘊
由彼彼處增長可得,手塊等觸即便變壞,是故色蘊說名為色。
《披》由彼彼處增長可得者:此中略以二義釋名為色。謂方所示現義,觸對變壞義。如其次第,配釋二句應知。
壬二、名蘊
其餘四蘊,由種種名施設勢力,由種種名施設為依,多分於其彼彼所緣流轉趣向,是故如是四無色蘊說之為名。
《披》由種種名施設勢力等者:能令種種共所了知,是謂由名施設勢力。又能令意作種種相,是謂由名多分於其彼彼所緣流轉趣向。簡五識俱,故言多分。義如攝釋分釋應知。(陵本八十一卷三頁6169)
庚十七、執受非執受法2 辛一、舉有執受3 壬一、標
復次,略由五相,建立執受諸法差別。
壬二、徵
何等為五?
壬三、釋2 癸一、辨差別4 子一、唯色2 丑一、簡取
謂初唯色說名執受。
丑二、遮非
當知此言遮心心所等,彼非執受故。
子二、根及根所依屬2 丑一、簡取
又於色中,所有內根根所依屬,說名執受。
丑二、遮非
當知此言遮外不屬根色,彼非執受故。
子三、心心所任持不捨2 丑一、簡取
又心心所任持不捨,說名執受。
丑二、遮非
當知此言遮依屬根髮毛爪等,及遮死後所有內身,彼非執受故。
子四、因緣之所變異4 丑一、標
又執受色,由四因緣之所變異,故名執受。
丑二、徵
何等為四?
丑三、列
一、由外色所逼觸故;二、由內界相違平等所引發故;三、由貪瞋等諸煩惱纏多現行故;四、由審慮所緣境故。
丑四、釋2 寅一、釋因緣4 卯一、由外色
謂由外色能損惱者,現前逼惱,有執受色即便生苦、生悲、生惱;若有外色能饒益者,現前觸對,有執受色即便生樂、安隱、饒益。
卯二、由內界
若有內界更互相違,便生苦惱;彼若平等,安樂攝受。
卯三、由貪等
又若貪等煩惱所惱,即便生苦、憤發、熾然。
卯四、由審慮
又邪審慮所緣境故,或正審慮所緣境故,便起輕安喜樂攝受。
寅二、釋變異
又為損害,或為饒益,故名變異。
癸二、結略義
如是若色、若內、若心心所任持不捨、若如是緣,令成變異,是名執受諸法差別。
《披》略有五相建立執受諸法差別者:初三種相,如文可知。由四因緣所變異中,有二相別,謂為損害,或為饒益,是後二相。
辛二、例非執受
與此相違,當知是名非執受法。
庚十八、大種所造非大種所造法4 辛一、總標
復次,若四大種及彼所造,當知唯此名有色法。
辛二、略辨2 壬一、問
問:如四大種,由自種子方得生起,造色亦爾,何故說言諸所造色大種所造?
壬二、答2 癸一、由隨逐
答:若諸色根及心中,有諸大種種子隨逐,即有造色種子隨逐;若諸大種所有種子能生果時,爾時必定能隨逐彼造色種子亦生自果;故說造色,大種所造。
癸二、顯差別
隨逐色根大種種子,名有方所;隨無色根大種種子,名無方所。
《披》若諸色根及心中等者:此中建立種子道理,當知且依未建立阿賴耶識聖教而說。若已建立阿賴耶識,當知略說諸法種子,一切皆依阿賴耶識。如前意地決擇中已廣分別應知。(陵本五十一卷十九頁4133)
辛三、廣釋2 壬一、大種2 癸一、標列
又諸大種略有二種。一、唯界所攝,二、能作自業。
癸二、隨釋2 子一、唯界所攝
唯界所攝者,謂諸大種所有種子。
子二、能作自業2 丑一、標義
能作自業者,謂從自種子所生大種。
丑二、顯聚3 寅一、料簡聚相
又諸大種與所造色俱時而有,互不相離,由彼種類因所成故。如一味團,更相涉入,遍一切處,非如麨稻、末尼等聚。
《披》由彼種類因所成故者:謂諸色法同處一處,不相捨離,相隨順生,不相妨礙。當知此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如是生故。前已決擇應知。(陵本五十四卷十二頁4331)
寅二、明不共聚2 卯一、舉堅色聚2 辰一、顯自界2 巳一、地大攝
又於一向堅色聚中,唯有地界能作業用。
巳二、所造攝2 午一、欲界
若於欲界,亦有色、香、味界作業。
午二、色界
於色界中,但有色界能作業用。
《披》亦有色香味界作業者:此中略不說觸作業,當知地界作業已攝彼故。
辰二、簡餘界
餘水、火、風及與聲界,唯有種子之所隨逐,更待異緣方能作業。
卯二、例餘色聚
如是於水、火、風名想聚中,如其所應,次第亦爾。
《披》於水火風名想聚中等者:謂於一向濕、煖、動聚,安立水、火、風名,故說於水、火、風名想聚中。於水聚中,欲界亦有色、香、味界作業,火聚亦爾,風聚除味,餘如前說;由是說言如其所應,次第亦爾。
寅三、辨內外聚2 卯一、內聚2 辰一、標
內色聚中,一切地等諸界作業皆具可得。
辰二、釋
謂髮毛等種種差別,廣說如經。
卯二、外聚2 辰一、顯業
當知於外,得有各別地等諸聚,彼若值遇如是如是眾緣差別,即便能作如是如是果法生因。
辰二、舉例
譬如善巧鑽彼乾木,即便生火;又如白鑞、鉛錫、金銀等物,融消即流。
壬二、所造2 癸一、明觸性
復次,如五識身相應地說,觸處所攝澀滑等性,當知皆是大種差別;隨諸大種如是品類分位差別,如其所應,於四大種假名施設澀滑等性;是故當知皆是假有。
《披》如五識身相應地說等者:彼說輕性、重性、滑性、澀性、冷、饑、渴、飽、力、劣、緩、急、病、老、死、癢、悶、黏、疲、息、軟、怯、勇。(陵本一卷九頁29)如是等類,皆是大種差別,謂於大種分位假施設故。分位差別有其六種,謂淨不淨位、堅不堅位、慢緩位、和合位、不平等位、平等位。決擇分中已廣分別應知。(陵本五十四卷八頁4316)
癸二、釋經說2 子一、無見有對2 丑一、問
問:如世尊言:觸謂外處,若四大種,若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何密意耶?
《披》若四大種所造等者:諸內外色皆四大種所造,何故唯說有色無見有對?世尊說此有何密意?依下自釋。大種所造有二差別,一、觸處色,二、所餘色。世尊約觸處色,說彼有色無見有對,非餘一切,故義無違。由是當知所說密意。
丑二、答2 寅一、辨差別2 卯一、標列
答:此諸大種,當知能生二種造色。一、自類差別,二、異類差別。
卯二、隨釋2 辰一、自類差別造色
自類差別造色者,謂諸大種造澀、滑等。由如是因、如是緣故,此諸大種各各差別變異而生,於彼假說澀、滑性等種種差別。
辰二、異類差別造色
異類差別造色者,謂眼、耳等五內色處,四外色處,法處一分;唯除觸處。
寅二、釋密意
世尊依彼自類差別所造色故,說如是言:若四大種所造。
子二、無見無對2 丑一、問
問:世尊說有無見無對色,當言何等大種所造?
丑二、答2 寅一、欲界攝
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造。
寅二、色界攝
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色界大種所造。
辛四、略不說餘
於此大種所造色法,餘決擇文,更不復現。
庚十九、有非有法3 辛一、標舉有法2 壬一、徵
復次,云何有法?
壬二、釋
謂一切世間法,說名有法。
辛二、辨有非有2 壬一、問
問:阿羅漢等世間善法,是世間故,則有所攝;以何因緣說名無漏?
壬二、答2 癸一、有所攝
答:墮三有故,名有所攝。
癸二、非有所攝
諸漏隨眠永解脫故,說名無漏。
辛三、釋有漏法2 壬一、舉經問
問:如世尊言:云何有漏法?謂意世間、法世間、意識世間。此何密意?
壬二、顯意答2 癸一、標
答:世尊依彼不斷應斷世間意法,及與意識,說如是言。
癸二、釋2 子一、列
此中世尊說多種有。謂欲有、色有、無色有。
《披》謂欲有色有無色有者:本地分說:欲有云何?謂欲界本有、業有、死有、中有、生有,及那落迦、傍生、餓鬼、人、天有,總說名欲有。此復由先所作諸行煩惱攝受之所熏發。色有云何?除那落迦、傍生、餓鬼、人有,所餘是色有應知。無色有云何?謂復除中有,所餘是無色有應知。(陵本十卷一頁728)
子二、指
彼廣建立,如聞所成慧地佛教所應知處。
《披》彼廣建立等者:為欲釋前意、法、意識世間不斷應斷,故指如前聞所成慧地佛教所應知處。彼云:又諸世間略有二種雜染根本,能引無義無利雜染。謂於真實無正解行,及彼為先希求無義。又正法外,若諸沙門、若婆羅門,略有二種雜染根本。謂薩迦耶見增上力故,推求我常,推求我斷。(陵本十三卷二十二頁1162)彼二二種雜染根本,是此未斷所應斷義。指如彼說,名廣建立。
庚二十、應修法2 辛一、徵
復次,云何應修法?
辛二、釋2 壬一、總標舉
謂一切善有為法。
壬二、辨差別2 癸一、明四種2 子一、標列
此中應知略有四修。一、得修,二、習修,三、除去修,四、對治修。
子二、隨釋4 丑一、得修
此中未生善法為欲生故,作意修習,是名得修。
丑二、習修
已生善法令住不忘,乃至廣說,是名習修。
丑三、除去修
已生不善法為欲斷故,作意修習,名除去修。
丑四、對治修2 寅一、標相
未生不善法為不生故,於厭患等諸對治門作意修習,名對治修。
寅二、辨位4 卯一、厭患對治
當知此中,從了相作意乃至勝解作意,名厭患對治修。
卯二、斷對治
從遠離作意乃至方便究竟作意,名斷對治修。
卯三、持對治
方便究竟果作意,名持對治修。
卯四、遠分對治
從此已上,即此一切七種作意,隨於勝地、上地所攝,當知一切名遠分對治修。
癸二、攝二種2 子一、標列
此四種修,一切總說為二種修。謂防護受持修,及作意思惟修。
子二、隨釋2 丑一、防護受持修2 寅一、防護
此中修身,名防護修。
寅二、受持
修戒,名受持修。
丑二、作意思惟修2 寅一、標總名
若靜慮地作意修,若諦智地作意修,總名作意思惟修。
寅二、釋別相
此中初作意修,名為修心;第二作意修,名為修慧。
庚二十一、有上無上法2 辛一、有上法2 壬一、徵
復次,云何有上法?
壬二、釋
謂除涅槃,餘一切法。
辛二、無上法4 壬一、標
由五因緣,當知涅槃是無上法。
壬二、徵
何等為五?
壬三、釋
一、集諦寂滅故;二、苦諦寂滅故;三、離怖畏災橫疾疫,大安隱故;四、無上現法樂住所緣故,謂無相住故;五、常住究竟安義、樂義,不虛誑故。
壬四、結
如是五因,非於餘處總集可得,唯於涅槃一切可得,是故涅槃名無上法。
庚二十二、去來今法3 辛一、過去法2 壬一、徵
復次,云何過去法?
壬二、釋2 癸一、略辨相2 子一、顯非斷
謂因已受盡,自性已滅,無間為緣為生餘法,
《披》因已受盡者:淨不淨業感異熟已,若至壽量盡邊,爾時彼種已受果故,名因已受盡。
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所。
《披》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所者:謂彼心心所無間,即入無餘依涅槃,無餘心心所生,今不說彼熏習相續,是故除之。
熏習相續雖復已滅,經百千劫,猶能令彼愛非愛果異熟當熟。
子二、明差別
如所領受諸過去事,或一唯能生起憶念,或復有一不生憶念,唯滅所顯,無諸作用,是名過去諸法差別。
《披》或一唯能生起憶念等者:謂如有一,得宿住智,於過去事決定能生憶念;餘則不爾,不能憶念自他種種先世相應業果異熟。由是因緣,不破常見,是故說彼唯滅所顯,無諸作用。
癸二、釋建立3 子一、標
此過去法略由五相,當知建立其事差別。
子二、徵
何等為五?
子三、釋5 丑一、剎那過去
謂或有法剎那過去。謂於剎那一切行中,剎那已後所有諸行。
丑二、死沒過去
又或有法死沒過去。謂彼彼有情,從彼彼有情眾同分沒,廣說乃至死及後時。
《披》死及後時者:棄捨諸蘊,說名為死。若時蘊盡,說名後時,謂初死未久位。如本地分說應知。(陵本十卷三頁738)
丑三、壞劫過去
又或有法壞劫過去。謂器世間所攝,由火等災之所敗壞。
丑四、退失過去
又或有法退失過去。謂如有一,於先所得諸善功德安樂住中,隨類退失。
丑五、盡滅過去
又或有法盡滅過去。謂有餘依及無餘依涅槃界中所有盡滅。
辛二、未來法2 壬一、徵
復次,云何未來法?
壬二、釋2 癸一、略辨相
謂因未受、自性未受,待緣當生,將起現前,或近當生、或遠當生。
《披》謂因未受等者:於自體中,餘業種子未與果故,名因未受。若順生受,名近當生。若順後受,名遠當生。
癸二、明建立2 子一、標
亦由五相建立差別。
子二、列
謂剎那未來、一生未來、成劫未來、現行未來、最後未來。
辛三、現在法2 壬一、徵
復次,云何現在法?
壬二、釋2 癸一、略辨相
謂因已受用,自性受用未盡,剎那已後決定壞滅,一切雜染所顯,一分清淨所顯。
癸二、明建立2 子一、總標列
亦由五相建立差別。謂剎那現在、一生現在、成劫現在、現行現在、最後現在。
子二、隨難釋
謂阿羅漢最後心心所等。
庚二十三、三界繫法2 辛一、欲界繫法3 壬一、徵
復次,云何欲界繫法?
壬二、釋
謂於欲界若生、若長,未離欲界欲,心不在定,於此位中所有諸法,或生得故、或作意故,已行、正行、當行。
壬三、結
是名欲界繫法。
辛二、色無色界繫法2 壬一、舉色界繫2 癸一、徵
復次,云何色界繫法?
癸二、釋2 子一、依定辨
謂生欲界,能現證入隨一靜慮,已離欲界欲,未離色界欲,未發上加行,或從彼定起,
《披》未發上加行等者:諸無色定加行,名上加行。或入無色定,從彼出已,名從彼定起。
所有世間意地諸法,由作意故,已行、正行、當行,是名色界繫法。
《披》所有世間意地諸法等者:此中釋名色界繫法。為簡出世靜慮,故說世間。為簡欲界五識相應,故說意地。
子二、依生辨
或生色界,未離彼欲,未發上加行,或生得故、或作意故,諸世間法已行、正行、當行,如是亦名色界繫法。
壬二、例無色界繫
如色界繫法,如是無色界繫法,隨其所應,當知亦爾。
庚二十四、善不善無記法2 辛一、略辨相2 壬一、舉善法2 癸一、徵
復次,云何善法?
癸二、釋3 子一、標
謂若略說,二因緣故,一切善法說名為善。謂自性無倒,亦能對治顛倒法故;及安隱故。
子二、徵
所以者何?
子三、釋
一切善法,自性無倒於所緣轉,又能對治於所緣轉顛倒染法;能往善趣,證涅槃故,名為安隱。
壬二、例不善等2 癸一、不善
與此相違,二因緣故,當知不善。謂自性顛倒故,及不安隱故。
癸二、無記
無記諸法性非顛倒,亦不能治顛倒諸法;性非安隱,非不安隱。
辛二、明建立2 壬一、善不善法2 癸一、顯差別2 子一、善法2 丑一、總標
又由五相,當知建立善法差別。
丑二、列釋5 寅一、感可愛果
一、感當來可愛果故。
寅二、對治雜染
二、對治雜染故。謂不淨等能治貪等,乃至八聖支道對治一切雜染諸法。
《披》謂不淨等能治貪等者:此說五種淨行所緣。謂不淨、慈愍、緣性緣起、界差別、阿那波那念等所緣差別。如本地分廣釋應知。(陵本二十六卷十九頁2228)
寅三、染滅所顯
三、雜染寂滅所顯故。所謂涅槃。
寅四、聖住所顯
四、清淨住所顯故。謂已離欲者,住聖等善現法樂住。
《披》住聖等善現法樂住者:四種靜慮通凡聖得,性唯是善,故作是說。
寅五、利他所顯
五、饒益有情所顯故。謂已離欲,為哀愍他,聲聞、菩薩及與如來所有種種利他善行。
子二、不善法2 丑一、標例前
又由五相,建立不善諸法差別;與上相違,應知其相。
丑二、釋差別
謂感當來非愛果故,雜染對治之所治故,染不寂滅之所顯故,諸染惱住之所顯故,能損害他之所顯故。
癸二、釋彊盛2 子一、舉善4 丑一、標
由五因緣,善法彊盛。
丑二、徵
何等為五?
丑三、列
一、加行故;二、宿習故;三、攝受勝功德故;四、田事處故;五、自性故。
丑四、釋5 寅一、由加行3 卯一、總標列
謂諸善法,無間加行、殷重加行之所造作,若無量品差別所作。
卯二、隨難釋
謂或自作,或於是處勸他令作,以無量門慶慰讚美,見同法者深心歡喜。
卯三、結彊盛
當知是名由加行故,善法彊盛。
寅二、由宿習
又諸善法,曾餘生中若修、若習、若多修習,由是因緣,彼今生中性於善法心能趣入,於諸不善違背而住。當知是名由宿習故,善法彊盛。
寅三、由攝受勝功德
又諸善法,下地所攝,由世間離欲者及見聖跡者,若於解脫、或於無上正等菩提深心迴向,離諸見趣。當知是名攝受勝功德故,善法彊盛。
寅四、由田事處
又諸善法,於大福田,以勝妙事施尊重處之所生起。當知是名田事處故,善法彊盛。
寅五、由自性2 卯一、釋3 辰一、施所成
又諸善法,若施所成,於戒、於修自性是劣。
辰二、戒所成
若戒所成,於施所成自性是勝,於修所成自性是劣。
辰三、修所成
若修所成所有善法,於施、於戒自性皆勝。
卯二、結
當知是名由自性故,善法彊盛。
子二、例不善
與此相違,五因緣故,當知是名不善彊盛。
壬二、無記法4 癸一、標
又由五相,建立無記諸法差別。
癸二、徵
何等為五?
癸三、列五相
一、異熟生無記,二、威儀路無記,三、工巧處無記,四、變化無記,五、自性無記。
癸四、隨難釋
此中自性無記,謂諸色根是長養者,及外諸有色處等,非異熟等所攝者。除善、染汙色處、聲處。
《披》謂諸色根是長養者等者:此中色根,簡前已說異熟生無記,是故唯取是長養者,謂由食、睡眠、梵行、等至所長養色應知。非根所攝色及諸心心所,名外諸有色處等。唯取是長養及等流者,名自性無記,由是說言非異熟等所攝。等言,等取異熟生故。又外色中,善及染汙色處、聲處,性非無記,故復除之。
庚二十五、學無學俱非法3 辛一、學法2 壬一、徵
復次,云何學法?
壬二、釋3 癸一、標
謂或預流、或一來、或不還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
癸二、徵
何以故?
癸三、釋
依止此法,於時時中精進修學增上戒學、增上心學、增上慧學故。
辛二、無學法
云何無學法?謂阿羅漢諸漏已盡,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無學法。
辛三、非學非無學法
云何非學非無學法?謂除先所說學無學法,所餘預流乃至阿羅漢。若墮一切異生相續,若彼增上所有諸法,當知是名非學非無學法。
庚二十六、見斷修斷非斷法3 辛一、見道所斷法
復次,云何見道所斷法?謂薩迦耶等五見,及依諸見起貪、瞋、慢,若相應無明,若於諸諦不共無明,於諦疑等,
《披》於諦疑等者:等言,等取於佛法僧,及蘊業果猶豫疑惑應知。
及往一切惡趣業等,是名見道所斷法。
《披》及往一切惡趣業等者:等言,等取墮惡趣生,乃至第八有生應知。
辛二、修道所斷法
云何修道所斷法?謂一切善有漏法,一切無覆無記法,除先所說諸染汙法,餘染汙法,是名修道所斷法。
辛三、非所斷法2 壬一、徵
云何非所斷法?
壬二、釋2 癸一、出體性
謂一切有學出世間法、一切無學相續中所有諸法。
癸二、釋差別
此中若出世法,於一切時自性淨故,名非所斷;餘世間法,由已斷故,名非所斷。
庚二十七、甚深難見法2 辛一、徵
復次,云何甚深難見法?
辛二、釋4 壬一、標
謂一切法,當知皆是甚深難見。
壬二、徵
何以故?
壬三、釋2 癸一、標相
第一甚深難見法者,所謂自性絕諸戲論、過語言道。
癸二、釋難
諸法自性皆絕戲論、過語言道,然由言說為依止故,方乃可取、可觀、可覺。
壬四、結
是故當知,一切諸法甚深難見。
己二、結勸思
如是所說差別建立,有色、無色法,有見、無見法,有對、無對法,有漏、無漏法,有諍、無諍法,有染、無染法,依耽嗜、依出離法,世間、出世間法,墮非墮法,有為、無為法,所知、所識、所緣法,任持法,有異熟、無異熟法,有因、無因法,有果、無果法,緣生法,內法,名色所攝法,執受、非執受法,大種所造、非大種所造法,有非有法,應修法,有上、無上法,去來今法,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法,善、不善、無記法,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法,見道所斷、修道所斷、非所斷法,甚深難見法。若有善思所應思者,應當如理精勤方便,思惟簡擇如是諸法。
丁三、略不說餘
於此地中餘決擇文,更不復現。
瑜伽師地論科句披尋記卷第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