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科句披尋記卷第六
彌勒菩薩說
唐三藏沙門玄奘奉詔譯
韓清淨科記
本地分中有尋有伺等三地之三
己四、不如理作意施設建立2 庚一、徵
復次,云何不如理作意施設建立?
庚二、釋2 辛一、嗢柁南
嗢柁南曰:
執因中有果 顯了有去來 我常宿作因 自在等害法
邊無邊矯亂 計無因斷空 最勝淨吉祥 由十六異論
辛二、長行5 壬一、標
由十六種異論差別,顯不如理作意應知。
壬二、徵
何等十六?
壬三、列
一、因中有果論,二、從緣顯了論,三、去來實有論,四、計我論,五、計常論,六、宿作因論,七、計自在等為作者論,八、害為正法論,九、有邊無邊論,十、不死矯亂論,十一、無因見論,十二、斷見論,十三、空見論,十四、妄計最勝論,十五、妄計清淨論,十六、妄計吉祥論。
壬四、釋16 癸一、因中有果論3 子一、標計2 丑一、所計
因中有果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
《披》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者:此中沙門、婆羅門,唯是假名,非第一義。由顯自心忍可欲樂當所說義,是故說言起如是見。由顯授他當所說義,是故說言立如是論。如下自說。(陵本八卷十四頁612)
常常時、恆恆時,於諸因中具有果性。
丑二、能計
謂雨眾外道作如是計。
子二、敘因2 丑一、問
問:何因緣故,彼諸外道起如是見,立如是論,顯示因中具有果性?
丑二、答2 寅一、標
答:由教及理故。
寅二、釋2 卯一、由教
教者,謂彼先師所造教藏,隨聞轉授傳至於今,顯示因中先有果性。
卯二、由理2 辰一、出彼人
理者,謂即如彼沙門、若婆羅門,為性尋思,為性觀察,住尋伺地,住自辦地,住異生地,住隨思惟觀察行地。
《披》為性尋思等者:於意言境遽務推求,是名尋思。於意言境不甚遽務而隨究察,是名觀察。未離尋伺欲故,說名住尋伺地。具自辯才,成所立論,說名住自辦地。未斷三界見所斷法種子,說名住異生地。未得諸聖出世間慧,如其所聞隨起執著,說名住尋思性觀察行地。
辰二、明彼思2 巳一、別辨相2 午一、正辨2 未一、辨4 申一、依施設辨
彼作是思:若從彼性此性得生,一切世間共知、共立彼為此因,非餘。
《披》若從彼性此性得生等者:彼性,謂因;此性,謂果。果從因生,名從彼性此性得生。如穀麥芽從彼穀麥種生,世間共知、共立彼穀麥種是其芽因,非餘為因。是第一理。
申二、依求取辨
又求果者,唯取此因,非餘。
《披》又求果者唯取此因非餘者:如諸欲求穀麥果者,亦唯執取彼穀麥種以為其因,不取餘因。是第二理。
申三、依所作辨
又即於彼,加功營構諸所求事,非餘。
《披》又即於彼加功營構諸所求事非餘者:如說工巧智為先,隨彼勤劬為建立,工巧業處眾具為和合故,工巧業處辦,是名加功營構諸所求事。如求穀麥果者,即於彼種加功營構,非於餘處。是第三理。
申四、依彼生辨
又若彼果,即從彼生,不從餘生。
《披》又若彼果即從彼生不從餘生者:如穀麥果從彼種生,不從餘生。是第四理。
未二、結
是故彼果因中已有。
午二、反成
若不爾者,應立一切是一切因,為求一果應取一切,應於一切加功營構,應從一切一切果生。
巳二、結略義
如是由施設故,求取故,所作決定故,生故,彼見因中常有果性。
《披》由施設故等者:此即前說四種道理略義,如其次第配釋應知。
子三、理破3 丑一、審問所欲
應審問彼:汝何所欲?何者因相?何者果相?因果兩相為異不異?
丑二、推逐徵詰2 寅一、無異相難
若無異相,便無因果二種決定。因果二種無差別故,因中有果,不應道理。
寅二、有異相難4 卯一、更徵
若有異相,汝意云何?因中果性為未生相?為已生相?
卯二、詰非2 辰一、未生相難
若未生相,便於因中果猶未生,而說是有,不應道理。
辰二、已生相難
若已生相,即果體已生,復從因生,不應道理。
卯三、顯正2 辰一、要待緣
是故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緣果生。
《披》因果兩相為異不異等者:勝義而言,因果兩相非異不異。由順益義是因義,成辦義是果義。望義不同,施設有別,是故因果非定一異。今難彼執相異不異,皆成過失。如文易知。
辰二、辨五相2 巳一、總標
又有相法於有相法中,由五種相方可了知。
巳二、列釋
一、於處所可得,如甕中水。二、於所依可得,如眼中眼識。三、即由自相可得,如因自體,不由比度。四、即由自作業可得。五、由因變異故,果成變異;或由緣變異故,果成變異。
卯四、結斥
是故彼說常常時、恆恆時,因中有果,不應道理。由此因緣,彼所立論非如理說。
《披》又有相法於有相法中等者:諸有為法,名有相法。於餘有相法中,說有餘有相法,應有五相可得,如文可知。因果兩相亦復如是。執常常時、恆恆時於諸因中具有果性,不應道理。
丑三、結顯二門
如是不異相故,異相故,未生相故,已生相故,不應道理。
癸二、從緣顯了論2 子一、標計2 丑一、所計
從緣顯了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一切諸法,性本是有,從眾緣顯,不從緣生。
丑二、能計
謂即因中有果論者及聲相論者作如是計。
《披》一切諸法性本是有等者:勝義而言,一切諸法性非是有;然要有因,待緣果生。今此外道見果先有,復從因生,不應道理。說從緣顯,不從緣生,是名從緣顯了論者。
子二、敘破2 丑一、舉因中有果論者3 寅一、敘因2 卯一、問
問:何因緣故,因中有果論者見諸因中先有果性從緣顯耶?
卯二、答2 辰一、標
答:由教及理故。
辰二、釋2 巳一、指由教
教如前說。
巳二、釋由理3 午一、出彼人
理者,謂如有一,為性尋思,為性觀察,廣說如前。
午二、明彼思
彼如是思:果先是有,復從因生,不應道理。然非不用功為成於果,彼復何緣而作功用?豈非唯為顯了果耶?
午三、結所立
彼作如是妄分別已,立顯了論。
《披》然非不用功為成於果等者:為成辦果,非不加功營構一切,如是營構為緣,唯為令果顯了。是即彼論成立道理。
寅二、理破2 卯一、推逐徵詰3 辰一、無障緣有障緣難2 巳一、總徵
應當問彼:汝何所欲?為無障緣而有障礙?為有障緣耶?
巳二、別詰2 午一、無障緣難
若無障緣者,無障礙緣而有障礙,不應道理。
午二、有障緣難2 未一、不障因難2 申一、斥非
若有障緣者,屬果之因何故不障?同是有故,不應道理。
申二、舉喻
譬如黑闇障甕中水,亦能障甕。
未二、亦障因難
若言障緣亦障因者,亦應顯因,俱被障故。而言但顯因中先有果性,不顯因者,不應道理。
《披》無障緣有障緣等者:障,謂障覆令不現前。難彼果性從眾緣顯,翻徵不顯應有障緣。若有障緣,因亦應障;若許障因,因亦應顯。何故不說?唯立果性從緣顯了,不應道理。
辰二、有性果性難2 巳一、總徵
復應問彼:為有性是障緣?為果性耶?
巳二、別詰2 午一、有性障緣難
若有性是障緣者,是即有性常不顯了,不應道理。因亦是有,何不為障?
午二、果性障緣難
若言果性是障緣者,是則一法亦因亦果,如芽是種子果,是莖等因,是即一法亦顯不顯,不應道理。
《披》為有性是障緣等者:彼謂因中恆有果性,相不可得,是名有性。若已現前,有相可得,是名果性。今徵障緣為是何者?若是有性,應常不顯;常不顯故,而言從緣顯了,不應道理。若是果性,應非一向;非一向故,亦顯不顯,而但說言從緣顯了,亦不應理。
辰三、顯異不異難2 巳一、總徵
又今問汝,隨汝意答。本法與顯為異不異?
巳二、別詰2 午一、顯不異難
若不異者,法應常顯,顯已復顯,不應道理。
午二、顯異難2 未一、更徵
若言異者,彼顯為無因耶?為有因耶?
未二、雙破2 申一、無因難
若言無因,無因而顯,不應道理。
申二、有因難
若有因者,果性可顯,非是因性,以不顯因能顯於果,不應道理。
卯二、結顯二門
如是無障緣故,有障緣故,有相故,果相故,顯不異故,顯異故,不應道理。
《披》本法與顯為異不異等者:彼謂因中先有果性,是名本法。今徵與顯為異不異,二俱有過。如文可知。
寅三、顯正2 卯一、斥他計
是故汝言:若法性無,是即無相,若法性有,是即有相;性若是無,不可顯了,性若是有,方可顯了者;不應道理。
《披》若法性無是即無相等者:勝義而言,若法自相可得,是名有相;與此相違,是名無相。然不應執有性無性。果未生時,相不可得;然有因性,不可謂無。是故汝言若法性無是即無相,若法性有是即有相,不應道理。又復有因待緣果生,果即顯了;未顯了位,因性非無。是故汝言性若是無不可顯了,性若是有方可顯了者,亦不應理。
卯二、明自說2 辰一、標
我今當說:雖復是有,不可取相。
辰二、列
謂或有遠故,雖有而不可取。
《披》或有遠故雖有而不可取者:此說處所極遠,色境雖有而非現前,故不可取。如前意地說。(陵本三卷五頁206)
又由四種障因障故,而不可取。
《披》又由四種障因障故而不可取者:此中四障,謂覆蔽障、隱沒障、映奪障、幻惑障。如下聞所成地釋。(陵本十五卷八頁1304)
復由極微細故,而不可取。
《披》復由極微細故而不可取者:此微細性,略有三種。一、損減微細性,二、種類微細性,三、心自在轉微細性。如下決擇分釋。(陵本五十四卷十一頁4327)
或由心散亂故,而不可取。
《披》或由心散亂故而不可取者:此說定地境界非不是有,由心散亂,故不可取。
或由根損壞故,而不可取。
《披》或由根損壞故而不可取者:諸根損壞由二因緣,一、由羸損故;二、由全壞故。又意根壞由四因緣,如下決擇分釋。(陵本五十四卷二十一頁4378)
或由未得彼相應智故,而不可取。
《披》或由未得彼相應智故而不可取者:此說勝義諦相非不是有,然由未得彼相應智,故不可取。
丑二、例聲相論者3 寅一、例同
如因果顯了論不應道理,當知聲相論者亦不應理。
寅二、顯別
此中差別者,外聲論師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聲相常住,無生無滅;然由宣吐方得顯了。
寅三、結非
是故此論如顯了論,非應理說。
《披》聲相常住無生無滅等者:勝義而言,聲非恆有。謂由現在方便生故。外聲論師立聲是常,從緣顯了,例如前破。當知非理。
癸三、去來實有論3 子一、標計
去來實有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若在此法者,由不正思惟故,起如是見,立如是論:有過去,有未來,其相成就,猶如現在,實有非假。
《披》若在此法者者:諸佛弟子,名在此法。簡彼外法,故得此稱。
子二、敘因2 丑一、問
問:何因緣故,彼起如是見,立如是論?
丑二、答2 寅一、總標
答:由教及理故。
寅二、別釋2 卯一、由教2 辰一、外道攝
教如前說。
辰二、內法攝2 巳一、標因
又在此法者,於如來經不如理分別故。
巳二、舉教3 午一、十二處有教2 未一、引說
謂如經言:一切有者,即十二處。
未二、敘執
此十二處,實相是有。
午二、有過去業教
又薄伽梵說有過去業。
午三、有過去色等教
又說有過去色、有未來色,廣說乃至識亦如是。
卯二、由理3 辰一、出彼人
理者,謂如有一,為性尋思,為性觀察,廣說如前。
辰二、顯彼思
彼如是思:若法自相安住,此法真實是有。此若未來無者,爾時應未受相;此若過去無者,爾時應失自相。若如是者,諸法自相應不成就。由此道理,亦非真實,故不應理。
辰三、結彼立
由是思惟,起如是見,立如是論:過去、未來性相實有。
《披》彼如是思至性相實有者:此中總顯外道、小乘所執。謂若諸法於三世中自相安住,此法真實是有。若許未來無者,爾時應未受相;未受相故,應無現在法生。若許過去無者,爾時應失自相;失自相故,應無業果相續。如是思惟,皆不應理,故說過去、未來性相實有。
子三、理破2 丑一、破實有體3 寅一、顯彼過2 卯一、別徵詰3 辰一、自相故2 巳一、總徵
應審問彼:汝何所欲?去來二相與現在相為一為異?
巳二、別詰2 午一、相一難
若言相一,立三世相,不應道理。
午二、相異難
若相異者,性相實有,不應道理。
《披》去來二相與現在相為一為異等者:勝義而言,過未無相。由已滅故,或未生故。唯現在法已生未滅,有相可得。今難彼執過去、未來性相實有,雙徵與現在相為一為異?若相是一,應不說三;若相是異,應假非實。故不應理。
辰二、共相故2 巳一、總徵
又汝應說自意所欲。墮三世法,為是常相?為無常相?
巳二、別詰2 午一、常相難
若常相者,墮在三世,不應道理。
午二、無常相難
若無常相,於三世中恆是實有,不應道理。
《披》墮三世法為是常相等者:勝義而言,墮三世法唯是無常,有生滅故。今雙徵彼為常、無常,二俱有過。如文可知。
辰三、來故等2 巳一、舉未來向現在2 午一、總徵
又今問汝,隨汝意答。為計未來法來至現在世耶?為彼死已,於此生耶?為即住未來為緣,生現在耶?為本無業,今有業耶?為本相不圓滿,今相圓滿耶?為本異相,今異相耶?為於未來有現在分耶?
《披》為計未來法來至現在等者:此難彼執有未來法,性相實有,從彼未來,現在法生。總有七難,如文可知。與下決擇分中文義無別。然彼唯說六種道理,應對勘之。(陵本五十一卷十五頁4115)
午二、別詰4 未一、來至現在難
若即未來法來至現在者,此便有方所;復與現在應無差別;復應是常;不應道理。
《披》若即未來法至復應是常不應道理者:此第一難,有三過失。一、有方所過。非彼未來法有方所可得,若來至現在,此便有方所。二、與現無別過。現在世法容有方所,若計未來亦有方所,即與現在應無差別。三、是常過。未來、現在若無差別,便應是常。
未二、死已現生難
若言未來死已現在生者,是即未來不生於今;現在世法本無今生;又未來未生而言死沒;不應道理。
《披》若言未來死已至而言死沒不應道理者:此第二難,亦有三失。一、未來不生於今失。未來若死,是即非彼能生於今;而言未來受相能生現在,不應道理。二、現在世法本無今生失。汝許現在世法從未來生,若未來法不生於今,是即現在世法本無今生;而言未來實有其相成就,不應道理。三、未來未生而有死沒失。非未來未已生法有死後義;而言未來死已,不應道理。
未三、為緣生現難
若言法住未來,以彼為緣生現在者,彼應是常;又應本無今生,非未來法生;不應道理。
《披》若言法住未來至未來法生不應道理者:此第三難,有二過失。一、是常失。若法已生,可有緣義;若未生法許為緣者,是則彼緣應是常有,不應道理。二、非未來法生失。異法相望,可有緣義;若未來法許為緣者,是則未來便成異法。現在世法從異法生,非未來生。如是現法還成本無今生,非未來有。
未四、業等成過難2 申一、舉業2 酉一、本無今有難
若本無業用,今有業用,是則本無今有,便有如前所說過失,不應道理。
酉二、本法一異難2 戌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此業用與彼本法為有異相?為無異相?
戌二、別詰2 亥一、有異相難
若有異相,此業用相未來無故,不應道理。
亥二、無異相難
若無異相,本無業用,今有業用,不應道理。
《披》若本無業用今有業用等者:此第四難。初難業用本無今有,便非未來法生。由是說有如前過失。次難業用與彼本法為異不異。若相有異,然不可得;而說是有,故不應理。若相無異,應亦可得;而說本無今有,亦不應理。
申二、例相圓滿等2 酉一、例同
如無業用有此過失,如是相圓滿、異相、未來分相應知亦爾。
《披》如無業用至應知亦爾者:此後三難,例無業用過失應知。謂說業用本無今有,具如前顯,有其過失。如是本相不圓滿,今相圓滿;本異相、今異相;及與未來有現在分相;說未來有皆不得成。本異相、今異相者,謂於未來,有未來分及有因分,由此二種其相有異,名本異相。來至現在,有現在分及有果分,由此二種其相有異,名今異相。如下決擇分釋。(陵本五十一卷十五頁4117)未來分相者,謂未來法來至現在,有現在分相應知。
酉二、顯別
此中差別者,復有自性雜亂過失故,不應道理。
《披》復有自性雜亂過失者:謂彼本法相不圓滿,或復圓滿;或有因分,或有果分;如是故成自性雜亂過失。
巳二、例現在往過去
如未來向現在如是,現在往過去,如其所應過失應知。謂即如前所計諸因緣及所說破道理。
卯二、結略義
如是自相故,共相故,來故,死故,為緣生故,業故,相圓滿故,相異故,未來有分故,說過去未來體實有論,不應道理。
寅二、釋妨難2 卯一、敘難
如是說已,復有難言:若過去、未來是無,云何緣無而有覺轉?若言緣無而有覺轉者,云何不有違教過失?如說:一切有者,謂十二處。
《披》如是說已至謂十二處者:此中外難略有二種。一、緣無覺轉難,此難通說一切世間。二、違教過失難,此難唯說在此法者。下文徵破,隨此應知。
卯二、徵破2 辰一、總徵
我今問汝,隨汝意答。世間取無之覺為起耶?為不起耶?
辰二、別詰2 巳一、無覺不起難2 午一、世間相違過
若不起者,能取無我、兔角、石女兒等覺皆應是無,此不應理。
午二、自教相違過
又薄伽梵說:我諸無諂聲聞,如我所說正修行時,若有知有,若無知無,此不應理。
巳二、緣無覺起難2 午一、總徵
若言起者,汝意云何?此取無覺,為作有行?為作無行?
午二、別詰2 未一、作有行難
若作有行,取無之覺而作有行,不應道理。
未二、作無行難2 申一、更徵
若作無行者,汝何所欲?此無行覺,為緣有事轉?為緣無事轉?
申二、逐詰2 酉一、緣有事轉難
若緣有事轉者,無行之覺緣有事轉,不應道理。
酉二、緣無事轉難
若緣無事轉者,無緣無覺,不應道理。
寅三、釋密意3 卯一、釋十二處有教3 辰一、標密說
又雖說一切有者,謂十二處;然於有法密意說有有相,於無法密意說有無相。
辰二、釋所以
所以者何?若有相法能持有相,若無相法能持無相;是故俱名為法,俱名為有。
辰三、結彼過
若異此者,諸修行者唯知於有,不知於無;應非無間觀所知法,不應道理。
《披》又雖說一切有者謂十二處等者:此中總說一切謂十二處,然意唯難法處所攝非實有境。由世尊說:由二種緣,諸識得生。謂眼及色,如是廣說乃至意法。若意亦緣非有事境而得生者,云何不有違教過失?如世尊言:過去諸行為緣生意,未來諸行為緣生意。是故得知過去、未來諸行實有。當知此難唯在此法者,於如來經不如理分別,故作是說。今依理釋。謂於有法密意說有有相,於無法密意說有無相。此中法言,通有非有。由能執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故佛世尊假說名法,是謂密意。由有性者,安立有義能持有義;若無性者,安立無義能持無義;故皆名法。由彼意識,於有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起識了別;於無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起識了別;故俱名有。若於二種不由二義起了別者,不應說意緣一切義、取一切義,諸修行者應不遍觀一切所知,不應道理。下決擇分有五言論道理,證成意識緣無為境,皆應了知。(陵本五十二卷二頁4146)
卯二、釋有過去業教3 辰一、標密說
又雖說言有過去業;由此業故,諸有情受有損害受、受無損害受。此亦依彼習氣,密意假說為有。
辰二、釋因緣
謂於諸行中,曾有淨不淨業若生若滅。由此因緣,彼行勝異相續而轉,是名習氣。由此相續所攝習氣故,愛不愛果生。
辰三、結彼過
是故於我無過,而汝不應道理。
《披》又雖說言有過去業至不應道理者:於現法中領納苦受,名受有損害受;領納樂受、不苦不樂受,名受無損害受。如是諸受,或異熟攝,或異熟生,隨應當知。以彼唯是業所引故,先所作業雖已謝滅而不捨離;依自相續而得生起,是名習氣。依此習氣,世尊假說有過去業,是謂密意。淨不淨業先造作已,名曾生滅。從是以後,愛取為緣,展轉增勝相續而生,名勝異轉。即此名為彼業習氣。由是而言有過去業。
卯三、有過去色等教3 辰一、標密說
復雖說言有過去色、有未來色、有現在色,如是乃至識亦爾者,此亦依三種行相密意故說。
辰二、列三相
謂因相、自相、果相。
辰三、別配屬
依彼因相,密意說有未來;依彼自相,密意說有現在;依彼果相,密意說有過去;是故無過。
《披》依彼因相密意說有未來等者:若法未受,待緣當生,是名因相;若法正受,體未壞滅,是名自相;若法已受,體已壞滅,是名果相。為顯三世諸行無常,故作是說。
丑二、破實有相3 寅一、標破
又不應說過去、未來是實有相。
寅二、徵因
何以故?
寅三、釋成3 卯一、未來相2 辰一、標
應知未來有十二種相故。
辰二、列
一、因所顯相,二、體未生相,三、待眾緣相,四、已生種類相,五、可生法相,六、不可生法相,七、未生雜染相,八、未生清淨相,九、應可求相,十、不應求相,十一、應觀察相,十二、不應觀察相。
《披》未來有十二種相等者:初三易知。如過去、現在法是已生相,未來當生,知亦應爾,是名第四已生種類相。三界繫法未斷未盡,是名第五可生法相。與此相違,般涅槃法,是名第六不可生法相。未生法中,若雜染攝,是名第七未生雜染相。若清淨攝,是名第八未生清淨相。於三求中,無上梵行求,是名第九應可求相。欲求、有求、邪梵行求,是名第十不應求相。於佛善說法毗奈耶如理思惟當所得相,是名十一應觀察相。與此相違,是名十二不應觀察相。
卯二、現在相2 辰一、標
當知現在亦有十二種相。
辰二、列
一、果所顯相,二、體已生相,三、眾緣會相,四、已生種類相,五、一剎那相,六、不復生法相,七、現雜染相,八、現清淨相,九、可喜樂相,十、不可喜樂相,十一、應觀察相,十二、不應觀察相。
《披》現在亦有十二種相等者:此中為顯現在無常,剎那不住,是故說言一剎那相。剎那以後,決定壞滅,因已受用,無更生義,是故說言不復生法相。一切雜染所顯,一分清淨所顯,由是故說現雜染相、現清淨相。境有可愛、不可愛別,由是說言可喜樂相、不可喜樂相。於佛善說法毗奈耶如理思惟現所得相,是名應觀察相。與此相違,是名不應觀察相。
卯三、過去相2 辰一、標
當知過去亦有十二種相。
辰二、列
一、已度因相,二、已度緣相,三、已度果相,四、體已壞相,五、已滅種類相,六、不復生法相,七、靜息雜染相,八、靜息清淨相,九、應顧戀處相,十、不應顧戀處相,十一、應觀察相,十二、不應觀察相。
《披》過去亦有十二種相等者:因已受盡,是名已度因相。緣已謝滅,是名已度緣相。自性已滅,是名已度果相。因果已受用故,由是說言不復生法相。染淨功用已謝故,由是說言靜息雜染相、靜息清淨相。若於過去淨修梵行,是名應顧戀處相。受用諸欲,是名不應顧戀處相。於佛善說法毗奈耶如理思惟已所得相,是名應觀察相。與此相違,是名不應觀察相。
癸四、計我論4 子一、標計2 丑一、所計
計我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有我、薩埵、命者、生者、有養育者、數取趣者,如是等諦實常住。
丑二、能計
謂外道等作如是計。
《披》有我薩埵至作如是計者:勝義而言,唯於諸行假立我等諸差別名,非有我等諦實常住。由於五取蘊我我所現前行故,假名為我。由諸賢聖如實了知唯有此法,更無餘故。又復於彼有愛著故,假名有情。即此薩埵由壽和合現存活故,假名命者。由具生等所有法故,假名生者。由能增長後有業故,假名有養育者。由能數數往取諸趣無厭足故,假名數取趣者。復有所餘意生、摩納縛迦我差別名,此不具說,故置等言。如下異門分釋。(陵本八十三卷十六頁6323)彼外道等於此我等諸差別名不如實知故,計我等是諦、是實、是常住法。
子二、敘因2 丑一、問
問:何故彼外道等起如是見,立如是論?
丑二、答2 寅一、總標
答:由教及理故。
寅二、別釋2 卯一、由教
教如前說。
卯二、由理2 辰一、出彼人
理者,謂如有一,為性尋思,為性觀察,廣說如前。
辰二、顯彼思2 巳一、標列二因
由二種因故。一、先不思覺,率爾而得有薩埵覺故;二、先已思覺,得有作故。
巳二、別釋其相2 午一、不覺為先而起我覺3 未一、標
彼如是思:若無我者,見於五事不應起於五有我覺。
《披》由二種因故等者:謂於五取蘊先無我思,率爾而起有薩埵覺,是第一因。又於見色聞聲等業,先有我思,方有所作,是第二因。由此二因,故說有我。
未二、列5 申一、於色
一、見色形已,唯應起於色形之覺,不應起於薩埵之覺。
《披》見色形已等者:此約色蘊為論。謂見有情容色形貌,起有情覺;若無我者,此不應爾。
申二、於受
二、見順苦樂行已,唯應起於受覺,不應起於勝劣薩埵之覺。
《披》見順苦樂行已等者:此約受蘊為論。若順苦品諸根境界,名順苦行。若順樂品諸根境界,名順樂行。諸有情類見順苦行,起劣我覺;見順樂行,起勝我覺。若無我者,此不應爾。
申三、於想
三、見已立名者名相應行已,唯應起於想覺,不應起於剎帝利、婆羅門、吠舍、戍陀羅、佛授、德友等薩埵之覺。
《披》見已立名者名相應行已等者:此約想蘊為論。由諸有情族姓等別,是故安立剎帝利等諸差別名,是謂名相應行。諸有情類見此差別行已,率爾而起剎帝利等彼差別覺。若無我者,此不應爾。
申四、於行
四、見作淨不淨相應行已,唯應起於行覺,不應起於愚者、智者薩埵之覺。
《披》見作淨不淨相應行已等者:此約行蘊為論。謂見有情若作淨行,便起智者薩埵之覺;作不淨行,便起愚者薩埵之覺。若無我者,此不應爾。
申五、於識
五、見於境界,識隨轉已,唯應起於心覺,不應起於我能見等薩埵之覺。
《披》見於境界識隨轉已等者:此約識蘊為論。境界現前,諸識隨轉。諸有情類若見此已,便起我能見等薩埵之覺。若無我者,此不應爾。
未三、結
由如是先不思覺,於此五事唯起五種薩埵之覺,非諸行覺。
《披》於此五事唯起五種薩埵之覺非諸行覺者:謂於五蘊唯起五有我覺,不起彼彼諸事覺故。彼彼諸事唯無常攝,是名諸行。我則不爾,故是常住。
是故先不思覺,見已率爾而起,有薩埵覺故,如是決定知有實我。
午二、思覺為先見有所作3 未一、標
又彼如是思:若無我者,不應於諸行中,先起思覺,得有所作。
未二、釋2 申一、約見色等辨2 酉一、舉眼見
謂我以眼當見諸色,正見諸色,已見諸色;或復起心,我不當見。如是等用,皆由我覺行為先導。
酉二、例耳等
如於眼見如是,於耳鼻舌身意,應知亦爾。
申二、約作業等辨
又於善業造作、善業止息,不善業造作、不善業止息,如是等事皆由思覺為先方得作用,應不可得。
未三、結
如是等用,唯於諸行,不應道理。由如是思,故說有我。
《披》由如是思故說有我者:此中思言,唯說思覺,非謂尋思。唯結第二因故。
子三、理破2 丑一、別徵詰2 寅一、詰二因2 卯一、不覺為先而起我覺難4 辰一、即事異事難2 巳一、總徵
我今問汝,隨汝意答。為即於所見事起薩埵覺?為異於所見事起薩埵覺耶?
巳二、別詰2 午一、即所見事難
若即於所見事起薩埵覺者,汝不應言:即於色等計有薩埵、計有我者,是顛倒覺。
《披》若即於所見事起薩埵覺等者:此難違彼自宗。彼計思覺為我,非即色等。故作是難。
午二、異所見事難2 未一、約色蘊辨
若異於所見事起薩埵覺者,我有形量,不應道理。
未二、約餘蘊辨
或有勝劣,或剎帝利等,或愚或智,或能取彼色等境界,不應道理。
《披》若異於所見事起薩埵覺等者:於色事中形量可得,於受事中勝劣可得,於想事中剎帝利等可得,於行事中愚智可得,於識事中能取境界可得;我若異於所見事者,便不應起形量等覺。非我自性有形量等故。此不應理。
辰二、自體餘體難2 巳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為唯由此法自體起此覺耶?為亦由餘體起此覺耶?
巳二、別詰2 午一、唯由自體難
若唯由此法自體起此覺者,即於所見起彼我覺,不應說名為顛倒覺。
《披》若唯由此法自體起此覺等者:色等五事其相各別,今此說名此法自體。謂如前說色有形量,乃至識能取境。若唯由此而起形量等覺,便不應言即於色等計有薩埵、計有我者,是顛倒覺。
午二、亦由餘體難
若亦由餘體起此覺者,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覺因,故不應理。
《披》若亦由餘體起此覺等者:色等法外別有實我,是名餘體。若亦由實我而起形量等覺者,是則非唯自境界事為自境界覺因;即應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覺因。許由餘體起此覺故。
辰三、情非情數難2 巳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於無情數有情覺,於有情數無情覺,於餘有情數餘有情覺,為起為不起耶?
巳二、別詰2 午一、起異覺難
若起者,是即無情應是有情,有情應是無情,是餘有情應是餘有情,此不應理。
《披》若起者是即無情應是有情等者:汝若許起此等覺者,此覺應是顛倒而非真實。汝有我覺,當知亦爾。故不應理。
午二、不起異覺難
若不起者,則誹撥現量,不應道理。
《披》若不起者則誹撥現量等者:現見世間起顛倒覺。如於遠處見杌為人,即於無情起有情覺。如是於有情數起無情覺,於餘有情數起餘有情覺,顛倒亦爾。汝若不許起此顛倒覺者,便與世間現量相違。誹撥為無,不應道理。
辰四、現量比量難2 巳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此薩埵覺為取現量義?為取比量義耶?
巳二、別詰2 午一、取現量義難
若取現量義者,唯色等蘊是現量義,我非現量義,故不應理。
《披》若取現量義等者:義謂境界。若取現量境界起薩埵覺者,即唯色等現量可取。離色等外,別無實我是其現量,故不應理。
午二、取比量義難
若取比量義者,如愚稚等未能思度,不應率爾起於我覺。
《披》若取比量義等者:思量比度,是謂比量。若取比量境界起薩埵覺者,便不應言率爾起於我覺。又愚稚等未能思度,彼亦不應起於我覺。
卯二、思覺為先得有所作難5 辰一、覺我為因難2 巳一、總徵
又我今問汝,隨汝意答。如世間所作,為以覺為因?為以我為因?
巳二、別詰2 午一、以覺為因難
若以覺為因者,執我所作,不應道理。
午二、以我為因難
若以我為因者,要先思覺,得有所作,不應道理。
《披》如世間所作等者:自下難第二因。如見色聞聲等,及造作止息業,皆世間攝故,名世間所作。今雙徵彼,為覺為因?為我為因?覺非即我,我非即覺,而言由我覺故得有所作,不應道理。如文易知。
辰二、因常無常難2 巳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所作事因常無常耶?
巳二、別詰2 午一、無常難
若無常者,此所作因,體是變異;執我有作,不應道理。
《披》若無常等者:謂所作因若許無常,是則彼體非無變異;便不應執我有所作。以汝許我是常住故。
午二、常難
若是常者,即無變異;無變有作,不應道理。
《披》若是常等者:謂所作因若許是常,是即彼體應無變異;無變異故,應無有作。而言我有所作,亦不應理。
辰三、我動無動難2 巳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為有動作之我能有所作?為無動作之我有所作耶?
巳二、別詰2 午一、有動我難
若有動作之我能有所作者,是即常作,不應復作。
《披》若有動作之我等者:汝執我常。若許有動作我能有所作者,是即所作應亦是常;不應作已復有所作。然實不爾。猶如眼根,屢觀眾色,觀而復捨;又如耳根,數數於此聲至能聞。如是等用皆非常作,而是復作。汝動作我,不應道理。
午二、無動我難
若無動作之我有所作者,無動作性,而有所作,不應道理。
《披》若無動作之我等者:若我性無動作,便非能有所作;言有所作,自語相違,不應道理。
辰四、作因有無難2 巳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為有因故我有所作?為無因耶?
巳二、別詰2 午一、有因難
若有因者,此我應由餘因策發方有所作,不應道理。
《披》若有因等者:若許有因,我有所作,是則此我應待餘因方有所作;而言以我為因而有所作,不應道理。
午二、無因難
若無因者,應一切時作一切事,不應道理。
《披》若無因等者:若許無因,我有所作,汝我是常,應一切時作一切事。然實不爾,故不應理。
辰五、作依自他難2 巳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此我為依自故能有所作?為依他故能有所作?
巳二、別詰2 午一、依自難
若依自者,此我自作老病死苦雜染等事,不應道理。
《披》若依自等者:若唯依自我有所作,是則此我不應自作老病死苦雜染等事。非所願故。然有是事,故不應理。
午二、依他難
若依他者,計我所作,不應道理。
《披》若依他等者:若許依他我有所作,是則非我能有所作;而計我作,不應道理。
寅二、破所計8 卯一、於諸蘊中假施設故2 辰一、總徵
又我今問汝,隨汝意答。為即於蘊施設有我?為於諸蘊中?為蘊外餘處?為不屬蘊耶?
辰二、別詰4 巳一、即蘊難
若即於蘊施設我者,是我與蘊無有差別;而計有我諦實常住,不應道理。
《披》若即於蘊施設我等者:蘊是無常,而計我常,故不應理。
巳二、於諸蘊中難2 午一、總徵
若於諸蘊中者,此我為常?為無常耶?
午二、別詰2 未一、常難3 申一、難有損益
若是常者,常住之我為諸苦樂之所損益,不應道理。
申二、難起法非法
若無損益,起法非法,不應道理。
申三、難蘊應不起等
若不生起法及非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又應不由功用,我常解脫。
《披》若是常等者:苦樂無常,故有損益;我若常住,應無損益。此不應理。若無損益,應不發起正行邪行。正行名法,邪行名非法。而汝計我起法非法,不應道理。若不生起法及非法,是則應無愛非愛果自體得生;此不生故,應諸蘊身畢竟不起。又應不修梵行,常住解脫。
未二、無常難2 申一、離蘊不可得
若無常者,離蘊體外,有生有滅相續流轉法不可得,故不應理。
申二、此後不作得
又於此滅壞,後於餘處不作而得,有大過失,故不應理。
《披》若無常等者:唯諸蘊體有生有滅,故是無常;於諸蘊中說有實我,體是無常,而不可得。以離蘊外別無所餘生滅法故。又若說言我有生滅,相續流轉,是則常住之我應許於此滅壞;後於餘處不作而得,成大過失。
巳三、蘊外餘處難
若蘊外餘處者,汝所計我應是無為,不應道理。
《披》若蘊外餘處等者:蘊是無常,唯是有為;若於蘊外餘處施設有我,是則汝我應是無為。與蘊異故。
巳四、不屬於蘊難
若不屬蘊者,我一切時應無染汙,又我與身不應相屬,此不應理。
《披》若不屬蘊等者:蘊有取法,故是染汙;若不屬蘊施設有我,是則我應常無染汙。又與蘊身都不相屬。然實不爾,故不應理。
卯二、由於彼相安立為有故2 辰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所計之我,為即見者等相?為離見者等相?
辰二、別詰2 巳一、即見者等相難2 午一、更徵
若即見者等相者,為即於見等假立見者等相?為離於見等別立見者等相?
午二、別詰2 未一、即於見等假立見者等相難
若即於見等假立見者等相者,則應見等是見者等;而汝立我為見者等,不應道理。以見者等與見等相無差別故。
《披》若即於見等假立見者等相等者:勝義而言,即於見等假立見者等相。如有頌言:諸行皆剎那,住尚無況用,即說彼生起,為用為作者。(陵本十六卷七頁1389)離見等外,別無見者等相。而汝立我為見者等,不應道理。相無別故。
未二、離於見等假立見者等相難2 申一、更徵
若離於見等別立見者等相者,彼見等法為是我所成業?為是我所執具?
申二、別詰2 酉一、我所成業難2 戌一、喻破5 亥一、喻如種子
若是我所成業者,若如種子,應是無常,不應道理。
亥二、喻如陶師等
若言如陶師等,假立丈夫。此我應是無常,應是假立;而汝言是常是實,不應道理。
亥三、喻如具神通者
若言如具神通,假立丈夫。此我亦應無常假立,於諸所作隨意自在。此亦如前,不應道理。
亥四、喻如地大2 天一、無常難
若言如地,應是無常。
天二、無業用難3 地一、標
又所計我,無如地大顯了作業,故不應理。
地二、徵
何以故?
地三、釋
世間地大所作業用,顯了可得。謂持萬物令不墜下。我無是業顯了可得。
亥五、喻如虛空2 天一、非實有難
若如虛空,應非實有。唯於色無假立空故,不應道理。
天二、無業用難2 地一、標非
虛空雖是假有,而有業用分明可得;非所計我,故不應理。
地二、隨釋
世間虛空所作業用分明可得者,謂由虛空故,得起往來屈伸等業。
戌二、結斥
是故見等是我所成業,不應道理。
酉二、我所執具難2 戌一、喻如鐮破
若是我所執具者,若言如鐮。如離鐮外,餘物亦有能斷作用;如是離見等外,於餘物上見等業用不可得故,不應道理。
戌二、喻如火破3 亥一、標
若言如火,則徒計於我,不應道理。
亥二、徵
何以故?
亥三、釋
如世間火,離能燒者亦自能燒故。
巳二、離見者等相難
若言離見者等相別有我者,則所計我相乖一切量,不應道理。
《披》若離於見等別立見者等相等者:自下難見等法,有其二難。一、我所成業難,二、我所執具難。我所成業中復分五難。一、喻如種子難,二、喻如陶師難,三、喻如成就神通難,四、喻如地大難,五、喻如虛空難。於如是難,喻顯彼所計我非常非實,亦無業用。隨其所應,如文可知。我所執具難中亦有二難。一、喻如鐮難,二、喻如火難。喻顯我無業用及徒計於我,不應道理。
卯三、建立雜染及清淨故2 辰一、總徵
又我今問汝,隨汝意答。汝所計我,為與染淨相應而有染淨?為不與染淨相應而有染淨耶?
辰二、別詰2 巳一、與染淨相應難2 午一、舉外物
若與染淨相應而有染淨者,於諸行中,有疾疫災橫及彼止息順益可得。即彼諸行,雖無有我,而說有染淨相應。
午二、例內身
如於外物,內身亦爾。雖無有我,染淨義成。故汝計我,不應道理。
《披》若與染淨相應而有染淨等者:染淨相應,唯於諸行有相可得。如諸行中有疾疫災橫,是名染相相應;與此相違,止息順益,是名淨相相應。言有疾疫災橫者,謂為老病死所依處故。言止息順益者,謂離彼苦,不為愁歎憂苦種種熱惱所依處故。如是諸行染淨相應,非由有我。譬如世間外物雖無有我,亦有災橫順益事業成就。如是內身道理亦爾,雖無有我,染淨義成。顯揚頌云:如世間外物,離我有損益;內雖無實我,染淨義應成。(顯揚論十五卷十五頁)
巳二、不與染淨相應難
若不與染淨相應而有染淨者,離染淨相,我有染淨,不應道理。
《披》若不與染淨相應而有染淨等者:若離諸行染淨自相,而別計我有染淨相,義不可得,故不應理。
卯四、建立流轉及止息故2 辰一、總徵
又我今問汝,隨汝意答。汝所計我,為與流轉相相應而有流轉?為不與流轉相相應而有流轉及止息耶?
辰二、別詰2 巳一、與流轉相應難2 午一、標列行相
若與流轉相相應而有流轉及止息者,於諸行中有五種流轉相可得。一、有因,二、可生,三、可滅,四、展轉相續生起,五、有變異。
午二、釋無有我
若諸行中,此流轉相可得,如於身、芽、河、燈、乘等流轉作用中,雖無有我,即彼諸行得有流轉及與止息,何須計我?
《披》若與流轉相相應等者:諸行因果相續不斷,是謂流轉。此流轉相,有五可得,如文易知。即此斷滅,說名止息。世間現見內外諸行有流轉相及止息相。如身表色,業用為依,轉動差別,此內行攝;如種生芽,如河流注,如燈生明,如乘運載,於如是等因緣和合各自有其作業差別,當知此外行攝;是名內外諸行諸流轉相。如是諸行,或時流轉,或時止息,其相可得;非由有我,何須妄計?
巳二、不與流轉相應難
若不與彼相相應而有流轉及止息者,則所計我無流轉相而有流轉止息,不應道理。
《披》若不與彼相相應等者:汝所計我若不許與流轉相應,是則汝我應無流轉止息。然實不爾,故不應理。
卯五、假立受者作者解脫者故2 辰一、總徵
又我今問汝,隨汝意答。汝所計我,為由境界所生若苦若樂,及由思業,并由煩惱、隨煩惱等之所變異,說為受者、作者及解脫者?為不由彼變異,說為受者等耶?
辰二、別詰2 巳一、由彼變異難
若由彼變異者,是即諸行是受者、作者及解脫者,何須計我?設是我者,我應無常,不應道理。
巳二、不由彼變異難
若不由彼變異者,我無變異,而是受者、作者及解脫者,不應道理。
卯六、施設有作者故2 辰一、總徵
又汝今應說自所欲。為唯於我說為作者?為亦於餘法說為作者?
辰二、別詰2 巳一、唯於我難
若唯於我,世間不應說火為燒者,光為照者。
巳二、亦於餘法難
若亦於餘法,即於見等諸根說為作者,徒分別我,不應道理。
《披》為由境界所生若苦若樂等者:諸行時分若有若無,可計受者、作者及解脫者。如於諸行有苦樂等位,可計我為受者;有善惡等思及貪瞋等煩惱,可計我為作者;於此滅盡,可計我為解脫者;是則我為若苦若樂,及由思業,并為煩惱、隨煩惱等之所變異。為許爾耶?為不許耶?二俱有過,如下別破。此中等言,等取諸行滅盡。顯揚頌云:位思煩惱分,非常變異故;此若無變異,受作脫非理。(顯揚論十四卷十八頁)其義正同。
卯七、施設言說故2 辰一、總徵
又汝應說自意所欲。為唯於我建立於我?為亦於餘法建立於我?
辰二、別詰2 巳一、唯於我難
若唯於我者,世間不應於彼假說士夫身呼為德友、佛授等。
巳二、亦於餘法難3 午一、標
若亦於餘法者,是則唯於諸行假說名我,何須更執別有我耶?
午二、徵
何以故?
午三、釋
諸世間人唯於假設士夫之身起有情想,立有情名,及說自他有差別故。
《披》假說士夫身者:於五取蘊假立士夫,是名假設士夫身。
卯八、施設見故3 辰一、計我之見善不善難2 巳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計我之見為善?為不善耶?
巳二、別詰2 午一、是善難
若是善者,何為極愚癡人深起我見,不由方便,率爾而起?能令眾生怖畏解脫,又能增長諸惡過失?不應道理。
午二、不善難
若不善者,不應說正及非顛倒。若是邪倒,所計之我體是實有,不應道理。
《披》計我之見為善為不善等者:若計我見為善,是則極愚癡人不應深心生起,亦復不應率爾而起。又復起時,應不能令眾生怖畏解脫而求後有,及能增長諸惡過失而墮惡趣。若計我見為不善者,是則彼見應不如理,應是顛倒。若許爾者,顛倒所緣之我而計實有,不應道理。
辰二、無我之見善不善難2 巳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無我之見為善?為不善耶?
巳二、別詰2 午一、是善難
若言是善,於彼常住實有我上見無有我,而是善性,非顛倒計,不應道理。
午二、不善難
若言不善,而一切智者之所宣說,精勤方便之所生起,令諸眾生不怖解脫,能速證得白淨之果,諸惡過失如實對治,不應道理。
《披》無我之見為善為不善等者:若無我見言是善者,便不應計有常住我。若言不善,便應不為一切智者之所宣說;應非精勤方便之所生起;應不能令不怖解脫、速證白淨之果;亦不能令如實對治諸惡過失。然皆不爾,故不應理。
辰三、我性我見難2 巳一、總徵
又汝意云何?為即我性自計有我?為由我見耶?
巳二、別詰2 午一、即我性難
若即我性自計有我者,應一切時無無我覺。
午二、由我見難
若由我見者,雖無實我,由我見力故,於諸行中妄謂有我,是故汝計定實有我,不應道理。
丑二、結略義
如是不覺為先而起彼覺故,思覺為先見有所作故,於諸蘊中假施設故,由於彼相安立為有故,建立雜染及清淨故,建立流轉及止息故,假立受者、作者、解脫者故,施設有作者故,施設言說故,施設見故,計有實我皆不應理。
子四、顯正3 丑一、標說
又我今當說第一義我相。
丑二、釋義2 寅一、明假有相2 卯一、遮實
所言我者,唯於諸法假立為有,非實有我。然此假我,不可說言與彼諸法異不異性。勿謂此我是實有體,或彼諸法即我性相。
《披》然此假我至即我性相者:以理而言,依實立假,不可說異;然假非實,亦非不異。假我與法亦復如是。若謂此我是實有體,是則可說與彼法異;若謂彼法即我性相,是則可說與法不異。然不如是,勿作是說。
卯二、顯相2 辰一、別列
又此假我是無常相,是非恆相,非安保相,是變壞相,生起法相,老病死相,唯諸法相,唯苦惱相。
辰二、引證
故薄伽梵說:苾芻當知!於諸法中,假立有我。此我無常無恆,不可安保,是變壞法,如是廣說。
《披》又此假我是無常相等者:謂彼諸行剎那剎那壞故,是無常相。自體繫屬有限住壽故,是非恆相。壽量未滿,容被緣壞,非時死故,是非安保相。乃至爾所時住,於其中間不定安樂,是變壞相。如下攝事分說。(陵本八十六卷一頁6486)唯諸行生,假立有我,是名生起法相。老病死苦之所隨逐,是名老病死相。唯緣生法相續流轉,是名唯諸法相。唯是諸行麤重所顯,是名唯苦惱相。
寅二、釋假說因2 卯一、標
由四因故,於諸行中假設有我。
卯二、列
一、為令世間言說易故;二、為欲隨順諸世間故;三、為欲斷除謂定無我諸怖畏故;四、為宣說自他成就功德、成就過失,令起決定信解心故。
《披》為宣說自他成就功德等者:補特伽羅品類差別略有二十八種,如下聲聞地說。(陵本二十六卷一頁2170)於中行向者、住果者,乃至俱分解脫者,是名成就功德差別。貪增上者、瞋增上者,乃至薄塵性者,是名成就過失差別。為顯自他諸行因果相續無亂,是故宣說補特伽羅諸差別名。
丑三、結非
是故執有我論,非如理說。
癸五、計常論4 子一、標計2 丑一、所計
計常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我及世間皆實常住,非作所作,非化所化,不可損害,積聚而住,如伊師迦。
《披》我及世間皆實常住等者:非由自作,非由他作,是名非作所作;非自在天及梵王等諸變化者之所變化,是名非化所化。此顯我及世間是其實有。近王舍城有伊師迦山,堅固常住,不可損害。此喻我及世間是其常住。
丑二、能計
謂計前際說一切常者、說一分常者,及計後際說有想者、說無想者、說非想非非想者,復有計諸極微是常住者,作如是計。
《披》謂計前際說一切常等者:此中一切常住論者略有二別。一、計我常,二、計極微常。計我常中復略有二。一、計前際常,二、計後際常。前際常中又二。一、說一切常,二、說一分常。後際常中又三。一、說有想,二、說無想,三、說非想非非想。如下攝事分廣釋其相。(陵本八十七卷二頁6557)
子二、敘因2 丑一、問
問:何故彼諸外道起如是見,立如是論:我及世間是常住耶?
丑二、答2 寅一、指廣說
答:彼計因緣,如經廣說,隨其所應盡當知。
《披》彼計因緣如經廣說者:謂如梵網六十二見經說。
寅二、敘差別2 卯一、計前後際常2 辰一、計前際2 巳一、約一切常辨2 午一、依靜慮
此中計前際者,謂或依下中上靜慮起宿住隨念,不善緣起,故於過去諸行,但唯憶念,不如實知,計過去世以為前際,發起常見。
午二、依天眼
或依天眼,計現在世以為前際,於諸行剎那生滅流轉不如實知。
《披》此中計前際者至生滅流轉不如實知者:此顯前際一切常者彼計因緣。彼一切常略有四種,起計因緣總唯有二。一、依靜慮起,二、依天眼起。依靜慮中,清淨有別,謂下中上。由此差別,起宿住念。此宿住念緣彼所聞不正法藏及所信解而得生起,是名不善緣起。由是於過去行不如實知,計曾有我,發起常見,是為一切常中前三常見。依天眼者,彼見有情死時、生時、妙色、惡色、若劣、若勝差別而轉。彼於諸行剎那生滅流轉不如實知,便計爾時以為前際,發起常見,是為一切常中第四常見。
巳二、約一分常辨
又見諸識流轉相續,從此世間至彼世間無斷絕故,發起常見。或見梵王隨意成立,或見四大種變異,或見諸識變異。
《披》又見諸識流轉相續至諸識變異者:此顯一分常者彼計因緣。諸有情類,唯識流轉,因果相續,而非是常。彼見此世間滅生彼世間,無斷絕故,不如實知因果道理,故起常見。此計我常,名一分常。又見梵王最初生已,諸餘世間漸次成立;便計梵王有大自在,能生世間,不知梵王亦世間攝,故起常見。此計梵王是常,名一分常。或見大種有變異故,不見諸識變異,計識自性一分是常。或見諸識有變異故,不見大種變異,計四大種一分是常。如是名為計前際中四一分常。
辰二、計後際2 巳一、舉因緣
計後際者,於想及受雖見差別,然不見自相差別。
巳二、明所立
是故發起常見,謂我及世間皆悉常住。
《披》計後際者至皆悉常住者:此由生處計我差別。謂見我有一想,或種種想,是名見想差別。有一想者,謂在無色空無邊處、識無邊處;有種種想者,謂在下地。即如所說,隨其次第應知說我有狹小想、有無量想。見我一向有樂有苦,及有樂苦,及不苦不樂,是名見受差別。一向有樂者,謂在下三靜慮;一向有苦者,謂在那落迦;有樂有苦者,謂在鬼、傍生、人、欲界天;有不苦不樂者,謂在第四靜慮已上,乃至非想非非想處。如下攝事分說。(陵本八十七卷五頁6566)彼於當生起如是計,是故說名計後際者。雖於想受見有差別,然計為我,於想及受不如實知,是故說言不見自相差別。
卯二、計極微常2 辰一、舉因緣
又計極微是常住者,以依世間靜慮起如是見。由不如實知緣起故,而計有為先,有果集起,離散為先,有果壞滅。
辰二、明所立
由此因緣,彼謂從眾微性,麤物果生,漸析麤物,乃至微住;是故麤物無常,極微是常。
《披》又計極微是常住等者:謂由依止色聚種子功能故,若遇相似緣時,或小聚無間大聚生,或大聚無間小聚生。由此因緣,施設諸聚有增有減。如前意地已說。(陵本三卷三頁197)是名色聚緣起道理。由彼於此不如實知,妄計色聚集極微成。要有眾微性為先,方有麤物果相集起;彼眾微性離散為先,故有麤物果相壞滅。又於極微,唯由分別覺慧分析諸色至極邊際而得建立,非由體有,亦不了知,妄計漸析麤物乃至微住。由此因緣,計極微常。
子三、理破3 丑一、別徵詰2 寅一、詰前後際常2 卯一、總指破我
此中計前際後際常住論者,是我執論差別相所攝故。我論已破,當知我差別相論亦已破訖。
《披》是我執論差別相所攝等者:計有實我,是執自性;計我是常,是執差別。實我不有,說何是常?由是說言我論已破,當知我差別相論亦已破訖。
卯二、更破執常2 辰一、正破二計2 巳一、計前際常2 午一、約隨念難2 未一、總徵
又我今問汝,隨汝意答。宿住之念,為取諸蘊?為取我耶?
未二、別詰2 申一、取蘊難
若取蘊者,執我及世間是常,不應道理。
申二、取我難
若取我者,憶念過去如是名等諸有情類,我曾於彼如是名、如是姓,乃至廣說,不應道理。
《披》若取我等者:憶念過去諸有情眾略有八言說句品類差別。何等名為八言說句?謂如是名、如是生類、如是種姓、如是飲食、如是領受苦樂差別、如是長壽、如是久住、如是所有壽量邊際。如下菩薩地釋。(陵本四十九卷二十頁3964)今於此中略不具述,故言乃至廣說。此宿住念唯取過去諸行,得有如是品類差別,而非取我,故不應理。
午二、約諸識難2 未一、總徵
又汝意云何?緣彼現前和合色境眼識起時,於餘不現不和合境所餘諸識,為滅?為轉?
未二、別詰2 申一、識滅難
若言滅者,滅壞之識而計為常,不應道理。
申二、識轉難
若言轉者,由一境界,依一切時一切識起,不應道理。
《披》緣彼現前和合色境眼識起時等者:此難前計一分常者說諸識常。以理而言,若色現前和合轉故,即於此境唯眼識起。於爾所時,餘聲等境若已過去,而非現前,非和合轉,耳等諸識應即謝滅。汝計識常,為滅為轉,皆不應理。如文可知。
巳二、計後際常2 午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所執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為有變異?為無變異?
午二、別詰2 未一、有變異難
若言有者,計彼世間及我常住,不應道理。
未二、無變異難2 申一、約諸想辨
若言無者,有一想已,復種種想,復有小想及無量想,不應道理。
申二、約諸受辨
又純有樂已,復純有苦,復有苦有樂,有不苦不樂,不應道理。
《披》所執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等者:此難計後際者,由想及受,說我是常。想受自相既有差別,當知唯是有變異法。若所執我由彼所作而有變異,應非是常;若無變異,應不說有想受差別。此中所作,謂由後際有想及受,安立有我,是故說我由彼所作。
辰二、別敘餘計2 巳一、計前後際俱行見者2 午一、計色非色等4 未一、是色
又若計命即是身者,彼計我是色。
未二、非色
若計命異於身者,彼計我非色。
未三、亦是色亦非色
若計我俱遍,無二無闕者,彼計我亦是色亦非色。
未四、非色非非色
若為對治此故,即於此義中,由異句異文而起執者,彼計我非色非非色。
《披》又若計命即是身者至非色非非色者:此計有我略由三見。計命即身,是名初見。計命異身,是第二見。計我俱遍,無二無闕,是第三見。由依初見,計我是色。依第二見,計我非色。依第三見,我論有二。一、計我亦是色亦非色,二、計我非色非非色。彼同計我遍色非色,無二無闕,與前二別,成第三見。此前所計我亦是色,即後所計我非非色;此前所計我亦非色,即後所計我為非色。後所計我雖同前義,而文句異,故成差別。
午二、計邊無邊等4 未一、有邊
又若見少色、少非色者,彼計有邊。
未二、無邊
若見彼無量者,彼計有無邊。
未三、亦有邊亦無邊
若復遍見,而色分少、非色分無量,或色分無量、非色分少者,彼計亦有邊亦無邊。
未四、非有邊非無邊
若為對治此故,但由文異,不由義異,而起執者,彼計非有邊非無邊。
《披》又若見少色少非色等者:若見有色狹小,名見少色;若見無色狹小,名少非色,由此二種,彼計有邊。若見彼色非色無量,計有無邊。此中有言,謂計有我是無邊故。顯揚同此。若復遍見色與非色隨一狹小或復無量,彼計亦有邊亦無邊。由文異故,彼計非有邊非無邊。如是四種我論差別,依前三見,故作是執。由計我是色,或計我非色,狹小無量有差別故,計我有邊或是無邊。由計我亦是色亦非色,或狹小或無量故,計我亦有邊亦無邊。由計我非色非非色,或狹小或無量故,計我非有邊非無邊。
巳二、計七種斷見論者
或計解脫之我,遠離二種。
《披》或計解脫之我遠離二種者:七種斷見論者作如是計:謂我死後,斷滅無有,爾時我善斷滅,名解脫我。如下斷見論說。(陵本七卷八頁503)彼所計我,離色非色及邊無邊,名離二種。
寅二、詰極微常5 卯一、由觀察不觀察故2 辰一、總徵
又計極微常住論者,我今問汝,隨汝意答。汝為觀察計極微常?為不觀察計彼常耶?
辰二、別詰2 巳一、不觀察難
若不觀察者,離慧觀察,而定計常,不應道理。
巳二、觀察難
若言已觀察者,違諸量故,不應道理。
《披》若言已觀察者違諸量故等者:現量、比量及聖教量,是名諸量。諸量為依,能正觀察。汝則不爾,諸量相違,故不應理。
卯二、由共相故2 辰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諸微塵性為由細故,計彼是常?為由與麤果物其相異故,計彼常耶?
辰二、別詰2 巳一、由細難
若由細者,離散損減,轉復羸劣,而言是常,不應道理。
《披》若由細等者:此難彼計離散為先,有果壞滅,及漸析麤物乃至微住。若計極微離散為先,或由分析損至極微;是則極微於麤果物轉復羸劣,而言是常,不應道理。
巳二、由相異難2 午一、難能生果
若言由相異故者,是則極微超過地水火風之相,不同種類相故,而言能生彼類果,不應道理。
午二、難無異相
又彼極微,更無異相可得,故不中理。
《披》若言由相異故等者:此難彼計以有為先,有果集起,及從眾微性麤物果生。如文可知。
卯三、由自相故2 辰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從諸極微所起麤物,為不異相?為異相耶?
辰二、別詰2 巳一、不異相難
若言不異相者,由與彼因無差別故,亦應是常;是則應無因果決定,不應道理。
《披》是則應無因果決定者:因非即果,果非即因,相差別故。若言不異,皆應是常;皆是常故,應無變異;依何說有因果差別?如是便無因果決定,故不應理。
巳二、異相難2 午一、更徵
若異相者,汝意云何?為從離散極微,麤物得生?為從聚集耶?
午二、別詰2 未一、從離散難
若言從離散者,應一切時一切果生;是則應無因果決定,不應道理。
《披》若言從離散等者:獨立極微,是名離散。果未起時,彼常恆有。若從離散極微麤果物生,彼麤果物亦應恆有而無壞滅;又應遍一切物而無差別。如是亦無因果決定,故不應理。
未二、從聚集難2 申一、更徵
若從聚集者,汝意云何?彼麤果物從極微生時,為不過彼形質之量?為過彼形質量耶?
申二、別詰2 酉一、不過彼量難
若言不過彼形質量者,從形質分物,生形質有分物,不應道理。
《披》若言不過彼形質量等者:此由方所難麤果物從極微生。眾極微性離散而住,不可執取,是名形質分物。彼麤果物極微集成,而可執取,是名形質有分物。若言不過彼量,應無異相,不可執取,不應說名是有分物。言有分者,謂與極微同在一處,有彼分故。顯揚論云:若不過者,麤質礙物應如極微,不可執取;又復世間不見質礙不明淨物同在一處,故不應理。(顯揚論十四卷二十頁)今準彼釋。
酉二、過彼量難2 戌一、難本計
若言過者,諸極微體無細分故,不可分析,所生麤物亦應是常,亦不中理。
戌二、難轉計
若復說言,有諸極微,本無今起者,是則計極微常,不應道理。
《披》若言過等者:顯揚亦云:若過彼量者,過量之處麤質礙物非極微成,應是常住。(顯揚十四卷二十一頁)今此中義,諸極微體無細分故,不可分析,故說是常。所生麤物若過彼量,過量之處非極微成,應如極微不可分析,應亦是常。若復說言,過量之處別有極微,本無今起,是則極微不應計常。
卯四、由起造故2 辰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彼諸極微起造麤物,為如種子等?為如陶師等耶?
辰二、別詰2 巳一、喻不相應難2 午一、喻如種子等
若言如種子等者,應如種子,體是無常。
午二、喻如陶師等
若言如陶師等者,彼諸極微應有思慮,如陶師等,不應道理。
巳二、同喻無有難
若不如種等及陶師等者,是則同喻不可得故,不應道理。
卯五、根本所用故2 辰一、總徵
又汝意云何?諸外物起,為由有情?為不爾耶?
辰二、別詰2 巳一、由有情難
若言由有情者,彼外麤物由有情生,所依細物不由有情,不應道理。誰復於彼制其功能?
巳二、不由有情難
若言不由有情者,是則無用,而外物生,不應道理。
《披》諸外物起為由有情等者:以理而言,諸外物起,為諸有情共業所感,是諸有情生所須故。若諸極微起造麤物,是則極微亦同麤物,由有情生。若許爾者,應非是常。若不許者,離有情業,誰復於彼制其功能?為麤物依起造麤物,不應道理。若言麤物不由有情生者,是則無有所須而外物生,不應道理。
丑二、明略義2 寅一、破前後際常
如是隨念諸蘊有情故,由一境界一切識流不斷絕故,由想及受變不變故,計彼前際及計後際常住論者,不應道理。
寅二、破極微常
又由觀察不觀察故,由共相故,由自相故,由起造故,根本所用故,極微常論不應道理。
丑三、總斥非
是故計常論者非如理說。
子四、顯正2 丑一、無變異相2 寅一、標
我今當說常住之相。
寅二、列
若一切時無變異相,若一切種無變異相,若自然無變異相,若由他無變異相。
丑二、無生相
又無生相,當知是常住相。
《披》我今當說常住之相等者:若去來今無有變異,名一切時無變異相。若無苦樂等受,善惡等思,貪瞋等煩惱差別,名一切種無變異相。若法自性無生無滅,是名自然無變異相。若不為他之所壞滅,是名由他無變異相。圓滿解脫,名無生相。如是一切皆常住相。彼我世間皆非有故,云何是常。
瑜伽師地論科句披尋記卷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