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72-05因相略說

因明,指由原因及譬喩成立己方所立、所說、所標出的宗旨道理。即以理由來證明成立己方所安立的宗旨。相,是形式,而形式關係到內容,所以,「相」又有性質的意義。一般而言,因有三相即因有三種形式,能證明成就己方所安立的宗旨。因三相,是指正確的因所必須符合的三項規則:

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正因相,這是有關因與宗的關係的一項規則。舉出來的原因必須都是屬於宗旨的,即因必須是宗上主詞概念所指事物的屬性。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說宗的同品中必定具有因的性質。但並不需要同品都具有該性質,只要有些具有該性質即可。所以只說「定有」,而不說「遍有」,也不說「悉有」。

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是說宗的異品中必定完全沒有因的性質。

  如果論者所舉是「似因」,則不能成立宗旨。「似因」共有三大類,名為不成因、不定因、相違因。

一、不成因有違因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

二、不定因只違因相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只違因相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

三、相違因兼違因相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及因相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

 

若將同品與異品的關係列表,對於「似因」相將更容易了解。

九句因

區分

同品全有 ●

同品全無 ○

同品俱有 £

異品全有 ■

第一句(同有、異有)

不定因 ●  ■

(一切同類可得相)

*同品異品全有此相,同異都有同類相可得,稱一切同類可得相。

第四句(同無、異有)

相違因 ○  ■

(異類譬喻可得相)

*異品中也有同類可得相,稱異類譬喻可得相。

第七句(同俱、異有)

不定因 £  ■

(此餘同類可得相)

*同品非全有、異品全有。此餘,此指同俱,所餘異品也有同類可得相,稱此餘同類可得相。

異品全無 □

第二句(同有、異無)

正因  ●  □

第五句(同無、異無)

不定因   ○  □

(一切異類可得相)

*同品異品全無此相,同異都有異類可得相,稱一切異類可得相。

第八句(同俱、異無)

正因  £  □

異品俱有 ©

第三句(同有、異俱)

不定因  ●  ©

(此餘異類可得相)

*異品中也有同類可得相。此餘,此指同有,所餘異品也有同類可得相,稱此餘異類可得相。

第六句(同無、異俱)

相違因 ○  ©   

(異類譬喻可得相)

*異品中也有同類可得相,稱異類譬喻可得相。      

第九句(同俱、異俱)

不定因 £  ©

 

註:除了「正因」以外,其餘皆「非圓成實相」、「非善清淨言教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