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56-02二眼見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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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56,1858,二眼見色參考資料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3 〈雜蘊第一中智納息第二之五〉 (大正27,61c7-63b29) 上安下慧法師 指導 學生 釋覺天 2014.11.24 《國譯一切經》:第十四節 五根論之一般──特別以眼根為中心 壹、明造論因緣 (壹)略引《發智論》文 當言「一眼見色」、「二眼見色」耶?乃至廣說。[1] (貳)《大毘婆沙論》釋 一、問 問:何故作此論? 二、答 (一)第一:止他宗、顯己義 1、總說 2、別釋 答:為止他宗,顯己義故。 (1)述他宗 ◎謂或有執:「眼識見色。」如尊者法救。 ◎或復有執:「眼識相應慧見色。」[2]如尊者妙音。 ◎或復有執:「和合見色。」如譬喻者。 ◎或復有執:「一眼見色。」如犢子部。[3] (2)止異顯正 為止如是他宗異執,顯示己宗「二眼見色」,故作斯論。所以者何? A、總明 B、別論 (A)駁斥他說[4] a、駁斥法救之說 若「眼識見色」者,識應有見相,然識無見相,故不應理。 b、駁斥妙音之說 若「眼識相應慧見色」者,耳識相應慧亦應聞聲,然慧無聞相,故不應理。 c、駁斥譬喻者之說 若「和合見色」者,應一切時見色,以無時不和合故,亦不應理。 d、駁斥犢子部之說 若「一眼見色,非二眼」者,身諸分亦應不俱時覺觸!如身根兩臂相去雖遠,而得俱時覺觸生一身識;兩眼亦爾,相去雖遠,何妨俱時見色生一眼識? (B)通難 問:「若眼見色」者,餘識俱時何故不見?又無識時亦應見色! 答:眼有二種:一者、識合;二者、識空;識合者能見,識空者不能見。故無有失。[5] (二)第二:令疑者得決定[6] 1、概述 復次,所以作此論者,欲令疑者得決定故。 2、詳論 (1)總說疑慮 謂諸有情兩眼相去或半麻、一麻半,麥、一麥半,指、一指半,搩手[7]、一搩手半,弓、一弓半,俱盧舍[8]、一俱盧舍半,踰繕那、一踰繕那,或復乃至百踰繕那。如大海中有大身眾生,或長百踰(62a)繕那[9],乃至或長二千一百踰繕那;如曷邏呼[10]阿素洛王身量極大;又如天趣色究竟身,一萬六千踰繕那量──此等二眼相去甚遠,或有生疑「云何眼識依之而轉?」 ◎為「二眼識俱時各依一眼生」耶? ◎為「一眼識依一眼生已,復依第二眼轉」耶? ◎為「一眼識分為二分,於二眼處各半生」耶? ◎為「一眼識如橫一物通二眼」耶?[11] (2)別釋疑慮 ◎若「二眼識俱時各依一眼生」者,應一有情二心俱轉,此不應理。 ◎若「一眼識依一眼生已,復依第二眼轉」者,則應一法二剎那住,然無是事。 ◎若「一眼識分為二分,於二眼處各半生」者,則應一法體有二分,然一切法體無細分。 ◎若「一眼識,如橫一物通二眼」者,則應一識亦是眼識亦是身識,二眼中間依身根故;然五識身所依各異、所緣各異,不應一識二依、二緣。 3、小結 欲令此疑得決定故,顯雖無有二眼識俱乃至無一識橫通二眼,然其非不依於二眼一眼識生,二眼雖隔百踰繕那,亦無有過。如是理趣微細、甚深、難可覺了,今欲顯斯甚深理趣,故作斯論。 貳、正釋論文:二眼見色 (壹)詳明「眼見色」義 一、初顯宗義 (一)詳引《發智論》文 當言「一眼見色」、「二眼見色」耶? 答:應言「二眼見色」。 (二)《大毘婆沙論》釋 1、釋「一識云何依二眼生」 (1)問 問:云何「二眼相去甚遠,一識依之,令俱見色」? (2)答 答:俱是眼識所依根故。設有百眼一一相去百踰繕那,亦可依之生於一識,令俱時見。如迦遮器[12]有百小輪,一面對之,百面像現;如是一識依多眼生,令俱時見,其義亦爾。 2、遮四種異執 應知:此中,「眼見色」者,遮法救等三種異執;「二眼見」者,遮犢子部「一眼見色」。 二、次明理趣 (一)舉《發智論》文 所(62b)以者何?若合一眼,起不淨識;開二眼時,起淨識故。 設合一眼起如是識,開二眼時亦起此識,則不應言「二眼見色」。 然合一眼起不淨識,開二眼時便起淨識,是故應言「二眼見色」。[13] (二)《大毘婆沙論》釋 非但立宗義即成立,故復問答顯示此因「起淨識」者,謂於多境明白顯了;與此相違,名「不淨識」。 三、例餘「覆、損、破、壞」 (一)舉《發智論》文 如合,覆、損、破、壞亦爾。[14] (二)《大毘婆沙論》釋 「覆」,謂以手、以衣、以葉、以餘物覆。「損」,謂垢、烟、塵等所損。「破」,謂諸膜、諸瞖[15]所破。「壞」,謂枯爛、挑出、自脫、虫食等壞。覆等如合,起不淨識;與此相違,便起淨識。 此隨所依說「淨」、「不淨」,依世俗理;若依勝義,善識名「淨」,染名「不淨」。由此,對眼應作四句: ◎有眼淨、識不淨,謂依具眼,起染眼識。 ◎有識淨、眼不淨,謂依不具眼,起善眼識。 ◎有眼、識俱淨,謂依具眼,起善眼識。 ◎有眼、識俱不淨,謂依不具眼,起染眼識。[16] (貳)略述「耳、鼻取境之義」 一、舉《發智論》文 如眼見色,耳聞聲、鼻嗅香,亦爾。 二、《大毘婆沙論》釋 (一)略釋論義 俱有二處,與眼同故。 (二)詳辯宗趣 1、明「唯眼、耳、鼻有二處」之因 (1)問 問:何故眼、耳、鼻各有二處,而舌、身唯有一耶? (2)答 答:諸色根處為莊嚴身。若有二舌是鄙陋事,[17]世便嗤笑:「云何此人而有二舌,如似毒蛇?」若有二身亦是鄙陋,世所嗤笑:「云何一人而有二身,如兩指並?」[18] 2、釋「眼、鼻、舌唯有二處」之理 (1)問 問:眼、耳、鼻處何故唯二,不增不減? (2)答 A、脇尊者答 脇尊者言:一切生疑,故不應責。謂若增、減,亦復生疑:「云何此三各唯爾所?」然各二處,不違法性。 B、第一有說 有說:根處為莊嚴身;若減、若增,身便醜陋。 C、第二有說 有說:色根為生淨識,若當三識依二處生,則明不亂;增便識亂,減則不明。 D、第三有說 有說:色根為取自境各唯有二,取境事足?減則不明,(62c)增便無用。 3、辨「二眼、二耳、二鼻合立一界、處、根」之由 (1)問 問:何故二眼、二耳、二鼻合立一界、一處、一根? (2)答 答:作用一故。謂雖有二處,而共發一識、共取一境。如身眾分處所雖多,作用同故,但立一界、一處、一根;此亦如是。 [1]《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1 分別界品〉(大正29,11b6-15): 然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宗說:「眼能見,耳能聞,鼻能嗅,舌能嘗,身能覺,意能了。」於見色時,為一眼見?為二眼見?此無定准。頌曰:或二眼俱時,見色分明故。 論曰:阿毘達磨諸大論師咸言:「或時二眼俱見;以開二眼見色分明,開一眼時不分明故。」又開一眼、觸一眼時,便於現前見二月等;閉一、觸一,此事則無。是故或時二眼俱見。非所依別識成二分,住無方故,不同礙色。 [2] 印順導師《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p.286-287 ): 妙音說:「眼識相應慧見色」,似乎與《發智論》的「二眼見色」不合。其實,妙音的意思是說:「色處」是肉眼、天眼的二眼境界,是眼識的所緣。「一切法皆是有見,慧眼境故」。「極微當言可見,慧眼境故」。凡稱為色的,必是可見的,所以極微是色,應是可見的。慧眼能見極微,慧眼能見一切法,達到一切法皆有見的結論。這樣,色處不但是二眼的境界──是眼所見,也是眼識相應慧所見的。妙音決非主張「眼識相應慧見色」,而不許眼根見色的。 [3]《俱舍論疏》卷2〈1 分別界品〉(大正41,507b9-15): 眼根雖無決、度二義,而有明利、觀照二義,故亦名見。明利則義當雜心深入;觀照則義當雜心觀視。尊者世友「眼見」,此是有部正義。尊者法救「眼識見」,尊者妙音「眼識相應慧見」,譬喻者「眼識同時心.心所法和合見」,又說犢子部「心.心所和合見」。
「問曰:為眼見色?為識見?為識相應慧見?為和合見?若眼見者,無識時亦應見,若與餘識合時,亦應見。若識見者,識即見性,亦是識性。若識相應慧見者,耳識相應慧亦應見應聞。若和合見者,未甞不和合。答曰:眼見色,而必須識。」
[7](1)《一切經音義》卷64(大正54,731c2): 「磔手(張革反《考聲》:「磔,開也」。一磔手者,張手五指,取大指中指所及為量也)。」 (2)搩手:梵語vitasti。又作磔手。乃古代印度之尺數名。搩,張開之意。搩手,即張開拇指與中指之距離,故一搩手,相當於今之二十三公分。(《佛光大辭典》(六),p.5464) [8](1)《一切經音義》卷22(大正54,446b19-23): 「一俱盧舍(依毘曇中,一尺五寸為一肘,四肘為一弓,三百弓為一里,四里為一俱盧舍,準計一里三百六十步,則一俱盧舍有一千四百四十步也。依《俱舍論》第十二云:分析諸色至一極微,故一極微為色邊際,七極微為一微量,積微至七為一金塵,積七金塵為水塵量,水塵積七為一兔毛塵,積七兔毛塵為羊毛塵量,積羊毛塵七為一牛毛塵,七牛毛塵為隟遊塵量,隟塵七為一蟣量,積七蟣量為一[蝨-十+虫],七[蝨-十+虫]為穬麥,七麥為指節,二十四指橫布為肘竪,四肘為弓竪,積五百弓為一俱盧舍,即是從肘至阿練若中間道量)。」 (2)《一切經音義》卷50(大正54,641a22): 「俱盧舍(梵語,謂大牛音也,其音聞於五里,舊云一俱盧舍,此云五里也)。」 [9]《一切經音義》卷1(大正54,315c7-11): 「踰繕那(上,羊朱反繕,音善。古云由旬,或云由延,或云瑜闍那,皆梵語訛略也。正云踰繕那,上古聖王軍行一日程也。前後翻譯諸經論中互說不同,文句繁多,略而不述,今且案《西域記》云,踰繕那者,自古聖王軍行程也。舊傳一踰繕那有四十里,印度國俗乃三十里,聖教所載唯十六里。如上經論所說,差別不同,考其異端,各有所據,或取聖王、或取凡肘、或取古尺,取捨雖懷異見,終是王軍一日行程,適中取實。今依《西域記》三十里為定。玄奘法師親考遠近,撰此行記,奉對太宗皇帝所問;其言真實,故以為憑,餘皆不取)。」 [10](1)《毗尼止持會集》卷6: 「阿素洛曷邏呼,是阿修羅名也。」(卍新續藏39, no. 709, p. 391, b3-7 // Z 1:61, p. 394, b18-c4 // R61, p. 787, b18-p. 788, a4) (2)《四分律名義標釋》卷9: 「阿素洛,即阿修羅。曷邏呼,是阿修羅王名。」(卍新續藏44, no. 744, p. 473, b1-5 // Z 1:70, p. 269, a3-7 // R70, p. 537, a3-7) [11]《阿毘曇毘婆沙論》卷8〈2 智品〉(大正28,50c27-29): 「為二識一時生兩眼中?為一眼各有一識耶?為一一識[7]眼中生已復生一眼中?為一識分為二分在兩眼中生?為如橫木通兩眼中耶?」 [7]一一識=二識一【宋】【元】【明】【宮】。(大正28,50c,n.7) [12]《阿毘曇毘婆沙論》卷8〈2 智品〉(大正28,51a13-18): 問曰:云何一識依二眼?答曰:是識所依法故。兩眼相去雖遠,能為一識而作所依,俱是眼識所依法故。設有百眼而為一識作依者,亦無有過。如百水精器,一面往觀,則有百面像現;彼亦如是,雖是二依,生於一識,行於境界。 [13]《阿毘曇毘婆沙論》卷8〈2 智品〉(大正28,51a18-29): 當言一眼見色?乃至廣說。答曰:當言兩眼見色。應說所以,令世人生信,何以故當言兩眼見色,不當言一眼見色? 如合一眼,不生淨眼識,則不能廣見境界,於境界不明、不了、不淨。 若開兩眼,則生淨眼識,則能廣見境界,於境界明、了、清淨。 設如合一眼,不生淨眼識,不廣見境界,乃至廣說,開兩眼亦不生淨識,不廣見境界,乃至廣說者,不當言兩眼見色。 但一眼見色,生不淨識,不廣見境界,乃至廣說,若開兩眼,生淨眼識,能廣見境界,乃至廣說,是故當言「兩眼見色」,不當言「一眼見色」。 [14]《阿毘曇毘婆沙論》卷8〈2 智品〉(大正28,51a29-b4): 「合者,若以手、以衣、以葉、諸餘障眼具。壞者,若[3]瞟[4]瞖,若赤膜、若眼雲、若生白膜。覆者,為烟、塵、垢所覆。滅者,若爛敗,若虫噉,若墮若破,若消涸,若挑出,若自脫。」 [3]瞟=漂【宋】【元】【明】【宮】。(大正28,51a,n.3) [4]瞖=翳【宋】【元】【明】【宮】*。(大正28,51a,n.4) [15] 瞖=翳【宋】【元】【明】【宮】。(大正27,62b,n.1) [16]《阿毘曇毘婆沙論》卷8〈2 智品〉(大正28,51b4-11): 「如所依淨識則淨,所依不淨識則不淨。實義淨者,善識是淨,染污是不淨。或有眼淨識不淨、或有識淨眼不淨、或有眼識俱淨、或有眼識俱不淨。眼淨、識不淨者,如眼無諸障瞖生染污識。識淨,眼不淨者,如眼有障瞖生善識。眼、識俱淨者,如眼無障瞖生善識。眼、識俱不淨者,如眼有障瞖生染污識。」 [17] ※在《俱舍論》中對此事另有看法,否定「莊嚴身」之因,取「為所發識明了端嚴」之因。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1 分別界品〉(大正29,4c4-11): 頌曰:「然為令端嚴,眼等各生二。」 論曰:為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此釋不然。若本來爾,誰言醜陋?又猫、鵄等,雖生二處,有何端嚴?若爾,三根何緣生二?為所發識明了端嚴。現見世間閉一目等了別色等便不分明,是故三根各生二處。 [18]《阿毘曇毘婆沙論》卷8〈2 智品〉: 「云何一人而有二身,如孿子併?」(大正28,51b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