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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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阿毘達磨之發達

第一節 優波提舍、摩呾理迦與阿毘達磨

  佛學之發展,阿毘達磨之隆盛,實有以致之;蓋各承師說,競為論議,思想 乃日趨分化也。佛之世,釋尊以義解說其法者有之;標要而大弟子為之解說者有 之;佛弟子之共為論議而組織者有之。如『中阿含經』「根本分別品」等,即九 部經中「優波提舍」(論議)之類,其中即有佛說者在。論議第一之摩訶迦旃延 ,智慧第一之舍利弗,尤多用力於此,宜後世之言論典者,仰尊二氏為師宗也。 現存巴利語「雜藏」之「尼涕娑」(解釋),亦是其類。佛滅後,論典漸出,與 經、律並立而三者,有「摩呾理迦」與「阿毘達磨」。此二者,以傳說之紛歧, 辨別甚難。『智論』謂佛世有持「摩得勒迦」比丘,無「阿毘曇」;『瑜伽論』 亦以「摩呾理迦」為如來三種言音之一。然此不獨阿毘達磨論師所不許,即依「 [P124] 攝事分」、『毘尼母』等而觀之,則所謂「摩呾理迦」,亦一家之師說,非佛世 之制。『瑜伽』以聲聞隨轉理門,列「阿毘達磨」於三藏之次;世親釋『攝論』 ,則謂「說阿毘達磨,即顯論是大乘藏攝」。今謂「摩呾理迦」(本母),依經 立論,釋難句,明教意,通血脈,抉發其宗要,為法義之所本。「阿毘達磨」( 分別法),依經作論,分別法門之自性,共相;抉擇諸法之相攝,相應,相生。 「摩呾理迦」,即一一經而握其宗要;「阿毘達磨」,即一一法而窮其深廣。二 者初非隔別,佛世之「優波提舍」兼此二,佛後初出之論典亦多兼及。迨「阿毘 達磨」大盛,推衍分別或流於枝漫。於是一分學者,乃宗經為量,撥「阿毘達磨 」而意存「摩呾理迦」為佛說。實則二者並多少淵源於佛說,演繹變化於佛後, 未可輕為是非也。

  「阿毘達磨」,有廣略二義,此可於『智論』知之,廣則「阿毘曇藏」攝一 切論典,略則唯是三門中之毘曇門也。原「阿毘達磨」之名,『阿含』已有之。 然究其所指,則既非三藏之一,亦非是無漏慧,實以「阿毘」稱美達磨之極甚深 [P125] 玄者。古人以「增上義」,「讚歎義」,超越、廣、大、無比之「長義」釋阿毘 ,頗得其實。佛法唯「達磨」、「毘奈耶」之二,故佛亦嘗以「阿毘達磨、阿毘 毘奈耶」,形容法、律之深玄者,此釋「阿毘達磨」者所應知也。後世之阿毘達 磨論師,以無漏慧為「阿毘達磨」自性者,以阿毘之「毘」,有明了分別義。聲 論者謂「毘謂抉擇」。上座分別說系自稱分別說者,梵語「毘婆闍婆提」;錫蘭 傳有『分別論』,原語「毘崩伽」(即毘婆闍);其分別即阿毘之毘。此阿毘之 明了分別,有直接親切意,如言「直下領會」,「洞然明白」,故古人又釋「阿 毘達磨」為「對法」,「照法」,「現法」。此分別又有明晰條理意,如言「文 理密察」,故古又釋之為「分別法」、「抉擇法」。若以明鏡當前,幽微畢顯為 喻,頗切阿毘之義也。上座稱分別說者,不特取捨於東西二系,實即「阿毘達磨 」者之異名。惟毘之分別,或又引申為推度妄計,而後說一切有部,自稱「應理 論者」而彈「分別論者」;『攝論釋』即釋阿毘為無分別。「阿毘達磨」者,即 分別論者,世人忘之久矣!諸論議師,或直觀法相,或抉擇分別法相,就其論理 [P126] 體悟之所得者,師資授受,以名句文身而分別安布之。以其分別法門,有合於「 阿毘達磨」之含義,乃即以「阿毘達磨」為論典之名,終於與「經」、「律」並 峙而為三藏之一也(1)

  

第二節 阿毘達磨之流派及發展

  「阿毘達磨」,雖隨學派之分裂而日多,然惟特重「阿毘達磨」之說一切有 部為最繁,餘則寥寥可指。當佛法之初分二部,即有二種論典之不同。在大眾部 為迦旃延之『鞞勒』,如『智論』敘各家之論典時,謂佛世之大迦旃延造『鞞勒 』,後世得道人重為刪略,大行於南印。『分別功德論』謂「迦旃延子撰集眾經 ,抄撮要慧,呈佛印可,故名大法(即阿毘達磨)藏」。南印乃大眾部發揚之區 ,『分別功德論』是大眾部之論,『鞞勒』之為大眾部根本論典,確然無疑。上 座部用『舍利弗阿毘達磨』,然自上座三分而後,其原本已無從確指,大抵依同 一本論而相為出入。『智論』謂『舍利弗阿毘曇』,犢子道人等誦習之。『宗輪 [P127] 論述記』,傳舊解正量等四部,釋『舍利弗阿毘曇』稍異,則犢子系本末五部, 並用『舍利弗阿毘曇』也。『四分律』及『毘尼母論』,謂原始結集之論藏,為 「有問」、「無問」、「攝」、「相應」、「處所」五分,此與現存『舍利弗毘 曇』之品目合。『四分律』是法藏部律,則知法藏部亦用此論。現存之『舍利弗 毘曇』,立無中有、心性本淨、九無為等,與『婆沙』之分別論者多同,可知本 論不但為法藏部所宗,化地、飲光等分別說系,無不仰此論為宗本也。今存之『 舍利弗毘曇』,多言五道,無我,與犢子系不盡合,與分別說系近。二系並用『 舍利弗毘曇』,而現存者,乃大陸分別說系之所誦也。其分別說系之南傳錫蘭者 ,僻處海南,另為獨特之發展,有『法聚』、『分別』、『界說』、『雙對』、 『發趣』、『人施設』、『論事』之七論。近人勘七論中較古之『分別論』等, 見其組織形式,與『舍利弗阿毘曇』有類似者。說一切有系以「六分阿毘曇」為 本,然此為『發智』、『婆沙』學者一偏之見,六分既但為『發智』、『婆沙』 學者所宗,而六分以外,更別有極重要之論典也。即以六分最古之『法蘊足論』 [P128] 而言,與錫蘭傳之『法聚』同名;其論題與『舍利弗阿毘曇』之「問分」、「非 問分」,十同六七;三科之以處為第一,尤見其一致。此『法蘊足論』,稱友『 俱舍釋』及西藏傳,謂是舍利弗造。『婆沙』尊舍利弗為佛世大論師,可見其亦 以『舍利弗毘曇』為本而出入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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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一切有系………………………六分毘曇
                          │          ┌海南系……………七部毘曇
    上座(舍利弗毘曇系)─┼分別說系─┴大陸系……………舍利弗毘曇
                          └犢子系…………………………/
    大眾(迦旃延鞞勒系)…………………………………………鞞勒

  大眾系之「阿毘達磨」,以『鞞勒』(此云篋藏)為根本,『智論』以之為 三種法門(小乘三系)之一。其解經有隨相門,對治門等,在舉一反三,要約易 見,不若上座「毘曇」之推衍分別。又謂「不解般若,入鞞勒門,則墮有無(見 )中」。其立論之備明有無,與說一切有之毘曇門,及分別說系之空門異。然「 有無」難解,傳說摩訶迦旃延開宗之說假部,以聖道為福力所引顯而體常不壞, [P129] 世間法虛妄無實,出世法(滅道)真常實有,此其所以名「有無」歟!大眾系之 論典,見於記載者,僅『分別功德論』,及覺取之『集真論』,餘無所聞,可疑 。或謂「大眾部等,本不認佛說有不了義經,解經之阿毘達磨,無關輕重,其籍 自鮮」,非篤論也。詳大眾部許有「雜藏」,「文義非一,多於三藏」,部帙之 龐大,蓋不僅博采異聞已也!法、律並出弟子之持誦傳來,以三法印及佛語具三 相為準則,入佛法相者,以佛說視之可也。大眾部學者,以體悟、論理之所得者 ,或依傍古說,或摭拾遺聞,或融攝世學,大抵編集為經、律之體裁以行世。大 眾系唱佛身無漏,佛壽無邊際,心性本淨,道體真常,吾人固嘗廣讀之矣!大眾 系論師及論典之鮮聞於世,實以此耳。分別說系之在大陸者,與大眾系之作風同 ,故論典鮮出。犢子系學務通俗,於『舍利弗毘曇』多少改作而不若有部之偏重 。漢譯有『三彌底(正量)論』;傳瞿波作『聖教要實論』,要皆斤斤於有我、 無我之辨,未及其餘。舊傳『正法念處經』,龐然巨製,云是正量部所誦,其內 容多長壽天之傳聞古佛說,則亦受大眾、分別說系之化也。銅鍱部僻處海南,受 [P130] 大陸佛教之影響不多,故「雜藏」猶未大雜。說一切有部不立「雜藏」,佛弟子 所作多入於論藏,於「阿毘達磨」特多製作。雖尊『發智』為佛說,推衍頗嫌支 離,而佛說之法,賴以較淨(2)

  說一切有部之迦濕彌羅師,以『法蘊』等六論為六足論。『法蘊足論』,奘 傳目犍連作,稱友之『俱舍論釋』,謂是舍利弗作。凡二十一品,品釋一經,與 『舍利弗毘曇』之「問分」、「非問分」大同。有部之言結集者,輒舉近事五戒 為論藏,即指此論。六足論中,此為最古。次『集異門足論』,釋『長含』之『 集異門經』。奘傳以經出舍利弗所集,因以論為舍利弗造;稱友則以為拘稀羅作 。文義明淨,『瑜伽論』「聞所成地」之內明,即演此成之。次『施設足論』, 『智論』傳從『樓炭經』(『長含』之『起世因本經』)出,目犍連造,與稱友 釋同;奘傳則作迦旃延造。本論初惟「分別世間」;藏譯者有三品而未盡,疑後 人所續也。『起世因本經』,巴利文之『長含』中缺。『俱舍』十一云:「世施 設中說」,舊譯即作「分別世經說」;『婆沙』引此,又作「如施設論說」。經 [P131] 之內容與『立世阿毘曇』大同。出後人編集,故或經或論不定。巴利本無此,則 應出迦王之後;『施設足論』據此而分別之,出世應更遲。傳說之目連或迦旃延 造,未可信也。次有『識身足論』,提婆設摩造。本論初品「目犍連蘊」,破過 未無體,似對目犍連子帝須而發。次品「補特伽羅蘊」,破犢子不可說我而歸於 六識,與帝須『論事』初章之破我相似。提婆設摩應後於帝須,以出佛元三世紀 為當。更後『品類足論』,四品是世友作,四品是迦濕彌羅論師作,頗為學者所 重。世友是佛滅五世紀人,則本論之出世遲矣。次『界身足論』,以十大地為本 事而諸門分別之,奘傳亦世友作,稱友則謂是圓滿造。此上六論,性質既不一, 時代亦殊,以婆沙師尊『發智』為本論(身),以六論為輔翼(足),而其名大 著。或者即以此六論乃有部初期之「阿毘達磨」,先於『發智』、『心論』,誤 矣(3)

  詳說一切有之論典,同源於『舍利弗阿毘曇』,以『法蘊』、『集異門論』 為早出。其後即演化為三大流:一、佛元三世紀,至那僕底之迦旃延尼子,作『 [P132] 發智論』,於舊師之說,多所裁正;揚三世實有之宗,分別諸法之自相,極於微 茫。不以三科為本事,常以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而辨其攝,相應,成就 ,極繁衍之能事。凡八蘊、四十四納息,次第雜亂,不以組織見長。繼之而起者 ,如世友之『品類足論』,『尊婆須密集論』,並承其軌則,品目亦倣之。二、 瞿沙尊者(妙音),『西域記』傳與迦王同世。源『舍利弗毘曇』而作『甘露味 毘曇』,多存古跡,並依經文作之。別有『生智論』,未詳。吐火羅國之法勝論 師,依『甘露味毘曇』而編次之,末附「論品」,一一以頌文標舉,作『阿毘曇 心論』,凡十品,以組織見長。『婆沙論』所指之西方尊者,外國諸師,並此論 之學者也。為之釋者不少,有四卷之極略本,有優婆扇多之八千頌本,一師之萬 二千頌本,古世親之六千頌本;與迦濕彌羅之『發智』系,隱然東西並峙焉。法 勝之『心論』,古人誤以為婆沙綱要,乃謂法勝五百年或七百年人。焦鏡序謂「 出秦漢之間」,近之。三、與迦旃延、妙音相先後者,有犍陀羅之譬喻尊者鳩摩 羅陀(童受),作『喻鬘論』等,宗經為量,不以『發智論』為本於佛說,特唱 [P133] 「無為無體」、「過未無體」、「不相應行無實」、「夢、影、像、化無實」等 ,以抗『發智論』三世、無為實有之偏。有大德、覺天尊者,並承其遺意。如大 德之「諸心心所是思差別」,「異生無有斷隨眠義」,「諸所有色,皆五識身所 依、所緣」,「化非實有」等;覺天之「色惟大種,心所即心」等,並與譬喻義 同(經部非無論,但不以為佛說,不以為權證)。此三者,皆說一切有系之分化 ,而譬喻系則近於大眾、分別說系。佛元六世紀初,『發智』系學者,集大眾造 『毘婆沙論』以釋『發智』。羅列三系之說,而一一詳正之。近世友說,而亦多 不同。妙音說猶有取捨,於大德、覺天、譬喻尊者之說,概加破斥。態度專橫, 獨尊『發智』,而以六論助成之。『婆沙』出而譬喻師之分化日深,『發智』系 與『心論』系亦不無諍論。於是『心論』系之學者達磨多羅,出佛元七世紀,不 以譬喻者之離宗為然,亦以『婆沙』之繁廣瑣碎為難,乃取『婆沙』之精義,增 補『心論』而成『雜心論』,以溝通東、西二系,存有部之真。凡六百頌、十一 品,多『心論』之舊,而增一「擇品」(4)。惟時大乘之說日昌;室利邏多著『經 [P134] 部毘婆沙』,經部之學日盛,有部學之弱點,已無可諱飾。有部學者,猶存自尊 之故習,守舊而莫之能改。世親論師乃依『雜心論』而著『俱舍論』,宗有部而 取經部義以格量之。有部之眾賢論師,不忍己宗之被破,作『順正理論』以救之 ,此當別為論述也。

  

第三節 阿毘達磨之組織

  明「阿毘達磨」之組織,可窺其性質之一般,即諸論遞演之跡,亦得因以見 之。上座「毘曇」以『舍利弗毘曇』為近古(『法蘊足論』亦其一本),凡五分 ,可析為二類:一、分別諸法之性相:有分別法相者,依一法而分別其體性,以 諸門問答以明其共相,即「問分」,凡十品。有解說經文者,即非問分之第五「 緣起品」,第六「念處品」,第七「正斷品」,第八「神足品」,第九「禪定品 」。有隨類總集者,即非問分之餘六品。釋經及類集者,並無諸門問答,故合為 「非問分」。二、分別諸法之關係,又三:明諸法之自性相攝,即「攝分」。明 [P135] 諸法之自他相應,即「相應分」。明諸法之因緣相生,即「緒分」,而有多品。 「遍品」,「因品」,總明十緣十因。名色集故識集,立「名色品」。喜愛集則 色集,立「結品」。觸集則受、想、行、識集、立「觸品」。隨業感善惡報,立 「行品」。心尊、心導、心垢、心淨,立「心品」。餘有「十不善業道品」,「 十善業道品」,解說經文;「定品」則隨類總集,與「非問分」之體裁同,不知 何以列於諸分之末也!又『舍利弗毘曇』之「問」、「非問分」,隨類總集之六 品,實後代論典之初型。餘十五品,即有十二論題同『法蘊足論』,然『法蘊足 論』偏於解經,不足以賅「阿毘達磨」。以意論之,原始之「阿毘達磨」,並探 阿含而為之分別解說,次以一經為主而類集之,「問」與「非問」,似出有先後 ,而難確指,若糅合之,則諸論之原型宛然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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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別性相──問分
                        ┌分別諸法性相──┼─解說經文─┐
    舍利弗阿毘曇之組織─┤                └─隨類總集─┴非問分
                        │                ┌─自性相攝──攝分
                        └分別諸法關係──┼─自他相應──相應分
                                          └─因緣相生──緒分

[P136]

  且舉『甘露味毘曇』系諸論,次以比觀前論。『甘露味論』凡十六品,法勝 即依之而作『阿毘曇心論』。以『甘露味』之第五「陰持入品」為「界品」;以 第六「行品」為「行品」,以第四「業品」為「業品」;以第九「結使禪智品」 為「使品」;以第十「三十七無漏人品」為「賢聖品」;以第十一「智品」為「 智品」;以第十二「禪定品」、十三「雜定品」為「定品」。此七品之內容,幾 無一不合。以『甘露味毘曇』前十五品之餘七品,及第十「雜品」之前分,為「 修多羅品」;以「雜品」之後分為「雜品」;其內容、次第,亦十同八九。以是 ,或謂『阿毘曇心論』之前七品明經義,而「修多羅品」分別其經者,非也。蓋 『甘露味毘曇』之前十五品,並依經而成論。『心論』抽出其中之八品,合為七 品;次隨次而明其餘,因仍以「修多羅」名之。『心論』第十品之「論品」,則 論師增附之。法救之『雜心論』,組織內容大同,惟取『婆沙』義以莊嚴之為異 。別立「擇品」於「雜品」之後,詳其義趣,則即演繹抉擇「修多羅品」以成之 。世親之『俱舍論』出,與『甘露味』之原型轉遠。『甘露味』第一之「布施持 [P137] 戒品」,『俱舍』入之於「業品」。第二「界道品」,第三「住食生品」,第七 「因緣種品」,『俱舍』依之別立「世間品」。第八之「淨根品」,列於「行品 」之首,因改「行品」為「根品」。第十四之「三十七道品」,第十五之「四諦 品」,入於「賢聖品」。因之,『心論』之「修多羅品」即失其存在。餘「雜品 」、「擇品」、「論品」,散攝其義入諸品中。『俱舍』精練為八品,世但知其 承『心論』、『雜心』而來,而不知本於『甘露味毘曇』也。即『甘露味』而溯 其源,以『舍利弗毘曇』之「問」、「非問分」勘之,無不相合。惟缺第十六之 「雜品」,以此非修多羅之舊,而論師附益之。又缺第六「行品」,細尋之,恍 然知「行品」之即「相應分」、「緒分」也。蓋『舍利弗毘曇』以「問」、「非 問」之二十一品為法本,次以「攝」、「相應」、「緒分」明其關係。『甘露味 毘曇』則獨取陰、入、界三科為本事;於「陰持入品」之末,明攝法,如『心論 』之「諸法離他性」頌,即當『舍利弗毘曇』之「攝分」。次「行品」,初明不 相應行之四相,心相應行之十大地等,及色法,論其相伴共成,即「相應分」。 [P138] 次明四緣、六因之總,又明善、不善、無記心所,攝為三處以成行,即「緒分」 。其開合之跡,論典之源,不亦灼然可見乎!『心論』等之前七品,除「行品」 ,餘並與「非問分」之隨類總集之六品全合,則尤為明確無疑者。玆列表示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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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舍  利  弗  毘  曇      │甘 露 味 毘 曇        │阿  毘  曇  心  論      │
├────────────┼───────────┼────────────┤
│問一  入                │                      │                        │
│問二  界                │                      │                        │
│ 非問一  界(總集)     │五  陰持入            │一  界品                │
│問三  陰                │                      │   (末有相攝,當攝分) │
├────────────┼───────────┼────────────┤
│ (相應分、緒分,與行品 │                      │                        │
│ 相當)                 │六  行                │二  行品                │
├────────────┼───────────┼────────────┤
│ 非問二  業(總集)     │四  業                │三  業品                │
├────────────┼───────────┼────────────┤
│                        │二  界 道             │八經二  界              │
│                        ├───────────┼────────────┤
│                        │三  住 食 生          │八經三  識住,眾生居    │
│                        │  (又諦、雜品之一分)│八經九  四預(又八經四之│
│                        │                      │        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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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問三  人(總集)     │十  三十七無漏人      │五  賢聖品              │
│                        │ (又諦、雜品之少分) │八經六  果,道,證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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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39]   

│ 非問四  智(總集)     │十一  智              │六  智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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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四   諦               │十五  四諦            │八經五  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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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問五  緣起          │七  緣起,種          │八經四  十二因緣,六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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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五  根                │八  淨、根            │八經十二  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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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六  覺                │                      │                        │
│                        │  (諦之四聖種)      │                        │
│  非問六  念處          │                      │                        │
│                        │十四  三十七品        │八經八  如意足,正斷,念│
│  非問七  正斷          │                      │        處,聖種,三十七│
│  非問八  神足          │                      │        覺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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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問九  禪定          │十二  禪定            │七  定品                │
│  非問十  道(總集)    │十三  雜定            │八經十  三三昧          │
│                        │                      │八經七  四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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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七  不善根            │                      │                        │
│  非問十一  煩惱(總集)│九  結使,禪智        │四  使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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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八  善根              │                      │                        │
│問九  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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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0]   

│問十  五戒              │一、施戒              │八經一  施戒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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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諦之餘          │                        │
│                        ├───────────┼────────────┤
│                        │十六  雜上            │八經十一  顛倒,見      │
│                        ├───────────┼────────────┤
│                        │                      │八經十三  識所識等      │
│                        ├───────────┼────────────┤
│                        │十六  雜下            │九  雜品                │
│                        │                      │十  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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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以『舍利弗毘曇』而觀『發智論』,則其間亦不乏密接之聯絡。『發智』 凡八蘊,以「雜蘊」為初,此與『甘露』等之後出「雜品」適相反。諸論次第每 顛倒,如「問分」以五戒為終,而『法蘊』等舉以為始,實無何意義可言也。「 結蘊」、「智蘊」、「業蘊」、「定蘊」,出「非問分」。「二十二根」,『法 蘊論』有經,『甘露味論』有諸門問答,然不以為類聚。『發智』以二十二根為 一蘊,亦唯於『舍利弗毘曇』之「問分」見之。後之『俱舍』,即依此而改「行 品」為「根品」。「問分」以四大為第九品,而諸論無文,『發智』以大為一蘊 [P141] ,蓋亦本此。「見蘊」,『舍利弗毘曇』缺,見『甘露味論』等最後之「雜品」 ,『發智』亦即以之為殿。『發智』之於『舍利弗毘曇』,有更近於『心論』等 者在。『心論』以三科為本事,廁「行品」之「相應」、「因緣」、「相生」於 後,非「毘曇」之舊。『發智論』於「結」、「智」等一一法門,分別其自相, 共相;又以相攝,相應,成就,因,緣,果,相生廣辨之。「相應」乃相伴共有 之義,因以「有此亦有彼耶」等作四句分別,約彼此、三世、界地、得失、凡聖 而論之,乃極繁廣。「成就」,非『舍利弗毘曇』所重,此待有部執法為實有, 乃為「毘曇」要門。辨「相生」則為緣,從緣得果等也。凡此攝、相應、成就、 因、緣、果、自相、共相,遍於一切法門,『舍利弗毘曇』之意正同,特未為推 衍而已。即此以論世友之『集論』,品目極類『發智』,而雜亂過之。第七之「 更樂」(觸),第八之「結使」,第九之「行」,三門之連類而及,則『舍利弗 毘曇』「緒分」之制也。『發智』與世友『集論』,範圍遠廣於「毘曇」之舊, 分別精詳,而終不無雜亂之感也(6)[P142]
註【6-001】參閱『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一章(二三──四0)。
註【6-002】參閱『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一章(一五──二二)。
註【6-003】參閱『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四章(一二一──一七一)。
註【6-004】以上參閱『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五章(一七二──二四四);第八章(三五五 ──三九三);第十章(四六九──五二六)。
註【6-005】參閱『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十章(四六九──五二六)。
註【6-006】參閱『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五章(一八一──一九一)。 [P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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