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印度之佛教』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第四章 聖典之結集

第一節 王舍城之第一結集

  佛滅後,第一大事,厥為結集聖典。蓋佛在依佛,佛滅則唯以法、律為師。 佛之教授(法)、教誡(律),雖傳布人間,然求其持而不失,純而不濫,則有 賴於結集。結集,等誦或會誦之義。即於眾中推出精諳法、律者,因上座之問, 而誦出經、律,經大眾為之審定。文句既定,又從而編次之,垂以為典則。聖典 之結集非一,以王舍城之五百結集為始,故此為佛典之根本結集也。其結集之緣 起者,初摩訶迦葉,知佛滅期近,與五百比丘自王舍城首途,由波婆赴拘尸那。 途次,遇一手持曼陀羅華之異學,得悉世尊已入滅七日。比丘之未離欲者聞之多 慟哭,無學者亦默然不樂,跋陀羅獨欣然曰:「大沙門在時,是淨是不淨,是應 是不應,吾等恆為所困。今者得自在,可適吾等意,欲作而作,不作而止」。大 [P54] 迦葉聞之,慨然。於拘尸那禮葬竟,思所以住持正法,以免癡人之穢亂,以結集 聖典謀諸眾,得眾所贊許,乃選得五百人以任其事。迦葉以阿難猶在學地,初不 擬「以阿難在數中」。眾比丘以阿難久侍釋尊,多聞第一,故曰:「大德迦葉! 應取阿難足五百數,此是眾聖意也」。迦葉以眾議,允之。議定,大迦葉與阿那 律,分率聖眾赴王舍城,以結集事告阿闍世王,請於城北七葉岩修建精舍以安眾 ,並於結集期中,日供飯食,以免乞化之勞。阿難一人獨行,過毘舍離,於大迦 葉深致其悲感之思:「世尊已涅槃,我今正欲依附,云何持我作疥瘙野干!心生 不悅」。乃專精行道,斷殘結得無學果。證羅漢已,往王舍城預結集。是年夏安 居中,集和合僧,以迦葉等為上座。先推優波離登高座,誦出「毘奈耶」;次由 阿難誦出「修多羅」(達磨),大眾共誦,定為佛說,凡三月而竣事(覺音傳凡 七月)。時佛滅初夏,即阿闍世王在位第八年也。

  根本結集之聖典,或言唯「經」、「律」二藏,或言「經」、「律」、「論 」三藏,或加「雜藏」為四藏(『增一經』序),或更開「雜藏」為「雜」與「 [P55] 菩薩」而成五藏(『分別功德論』,『成實論』)。其「雜藏」與「菩薩藏」, 下當別論之。「經」之與「律」,其內容如何,雖猶待考訂,而阿難誦出「修多 羅」,優波離誦出「毘奈耶」,為後代一致之說,確實可信。至於阿毘達磨「論 藏」之結集,則吾人不敢遽以為信史也。何者?微特『大眾律』,『五分律』之 所不載;即載其事者,如『四分律』,『善見律』,亦附見於「經藏」之末,而 不明結集之人;即明結集之人者,亦復傳說不一。論及「論藏」之內容,又莫不 以自宗所尊信之論典當之。傳說若此之紛紛,其可信耶?正以根本結集之無此也 。

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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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據   典    籍 │誦 者 及 作 者│ 論 典 之 內 容       │部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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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藏傳、分別功德論│迦旃延撰以呈佛│(意指毘勒)          │大眾部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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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誦律毘尼序      │(不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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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論              │阿難誦        │五戒等(意指法蘊足論)│有部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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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毘奈耶雜事、西域記│大迦葉波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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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6]   

│四分律、毘尼母論  │(不明)      │有難無難等五分(意指  │法藏部傳│
│                  │              │舍利弗毘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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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見律毘婆沙      │(不明)      │論事等七部阿毘曇      │銅鍱部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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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諦部執論疏      │富樓那誦      │(不明)              │(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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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百結集,大迦葉實促成之。其豐功偉業,澤被後世,吾人無間言矣!然未 能集思廣益,求其備且當,而匆促成之;雖聖者離欲,心無染著如虛空,而習氣 所引,究不無圭璧之玷也!釋尊晚年,上首弟子舍利弗、目犍連先佛入滅,其常 侍佛左右,歷廿五年而不離,稱逐佛轉法輪者,允推阿難。大迦葉不慊阿難,佛 世已啟其機,佛滅而其跡益著。佛諭迦葉以為眾說法,每以「有比丘聞所說法, 不忍不喜」為辭。曾於佛前指責目連及阿難弟子共相論義,阿難告以「且忍,尊 者!此年少比丘少智」,而迦葉竟以「汝且默然,莫令我於僧中問汝事」答之。 因眾以抑阿難,辭鋒咄咄,若不知有佛在者。偷羅難陀尼不滿迦葉之先阿難說法 ,諷以「如販針兒於針師家賣」。迦葉即廣顯證德,於阿難及「尼眾中作獅子吼 [P57] 」。迦葉受窘於尼眾時,即謂「我不怪汝等,我怪阿難」。蓋迦葉頭陀第一,嚴 肅而好遠離,為耆年苦行者所重;阿難則多聞第一,和忍而樂化他,為少壯悲解 者所資。一則薄視女性,一則求度女人,個性不同,所見自難苟合也。當結集之 初,迦葉不欲以阿難入數中,有把臂推出之說。雖以眾議而允之,猶責阿難以六 突吉羅,竟以求佛度瞿曇彌出家,不請佛住世等為阿難罪,此豈持平之論哉!於 結集時,阿難傳佛遺命:「大眾若欲棄小小戒,可隨意棄」。迦葉以「世人既知 釋子沙門所當護持之戒矣,今若棄小小戒,人不將謂沙門瞿曇所設戒法,以師逝 而與煙俱消!為免此譏,佛所未制,今不別制;佛所已制,不可少改」。其說雖 持之有故,而顯違佛訓,拘滯不通,馴致戒律之在後世,務為繁文縟節,而失其 適應之能。此猶可也,又以阿難之不問小小戒,判為犯突吉羅。以地則王舍城為 迦葉遊化之區,以人則五百多頭陀苦行之侶。阿難雖「不見罪相,敬信大德,今 當悔過」,被抑於上座而無可如何。夫忍結不斷以侍佛,忍上座之責以竟其誦出 經藏之功,柔和慈忍如阿難,洵不可及也(1)[P58]

  大法結集竟,尊者富樓那引五百比丘自南山來。大眾告以「曇摩、毘奈耶結 集已了,宜共許此」!富樓那曰:「諸德結集佛法,自是。然我從佛得聞之法, 亦當受持」。迦葉乃復與富樓那共論法、律,唯內宿、內煮等八事(『五分律』 作七事),富樓那謂釋尊制而復開,迦葉則謂開而又制,終於各行其是。『僧祇 律』則謂迦葉結集已,「喚千比丘入」,因有捨微細戒之諍。總之,五百結集僅 為少數人之結集,當時即未能得大眾之同意,則無可否認者。大迦葉領導之結集 ,於初四百年佛教之小行大隱有關,故特為摘發之。此第一結集,雖未盡愜人意 ,然上座迦葉為時望所宗,護法阿闍世為摩竭陀之主,當時既無較完善之結集相 頡頏,故仍為一般所宗信。惟律重根本,道通兼濟之思想,自由流布於人間而已 !

  

第二節 毘舍離之第二結集

  佛元百年間,佛弟子傳持不絕,聖教之化力日張。自波吒利弗城(或譯:波 [P59] 利、波多、波多羅弗、波羅離子),沿恆河西上,經拘舍彌,摩偷羅,而西北及 於印度河流域,西南達德干高原。東方則毘舍離之佛教日盛,與波吒利隔河相望 ,形成東西兩系焉。當第一結集,眾意已未能盡同。阿難慮摩竭陀、毘舍離雙方 之不滿,乃於恆河中流分身入滅,足以見分裂之機。經百年之醞釀,因人地之分 化,乃有七百結集之舉。阿難弟子有耶舍者,波利比丘也,遊化至毘舍離,於大 林精舍中住。見跋耆族比丘,布薩日以金缽盛水,白衣來,輒呼曰:「諸賢,其 施大眾以錢!大眾將以此購易所需」。耶舍不以為然,不受分,且明斥為不淨, 申其理於白衣之前。跋耆比丘以耶舍誹謗大眾,啟白衣之疑,議為之作擯羯磨, 耶舍乃西行。受畜金銀,為引起結集之因,『僧祇律』即唯傳此事。若依餘律, 則不止此一端,謂跋耆比丘凡有十事非法云。耶舍去摩偷羅,訪三浮多於阿呼恆 伽山,謀有以糾正之。又共訪精通法律之名德離婆多於僧伽奢,得其贊可。乃遣 使廣集波利比丘之在阿槃提(阿軬荼)、阿脾(伐臘毘)、沙祇(奢羯羅)及 摩偷羅等地者,共下毘舍離以論之。跋耆比丘聞之,亦遣使四出,以「波夷那( [P60] 即跋耆)、波梨二國比丘共諍,世尊出在波夷那,願大德助波夷那比丘」為言。 波利比丘既來,眾口紛呶,末由取決,乃推代表九人──薩婆伽羅、離婆多、三 菩伽、耶舍、修摩那、沙羅、富闍蘇彌羅、婆薩摩伽羅摩、阿耆多以決之。時參 與結集者,凡七百眾,共會於婆利迦園。離婆多就十事一一發問,薩婆伽羅則一 一答之,判為非法。傳說如此。

  據覺音等所述:當時之跋耆比丘,不以彼等之判決為然,仍遂行其所見,集 比丘萬人,別為結集,號大結集。國王左袒之,波利比丘乃被逼西避。『僧祇律 』謂陀娑婆羅(優波離之弟子,疑即婆薩摩伽羅摩)誦出「律藏」。錫蘭『島史 』及覺音,則說七百比丘斷定十事非法後,即誦出法、律,以八月終其事。比較 眾說而觀之,則七百比丘即波利比丘之東下及同情加入者。九代表之共論十事, 實未獲得定論,相持不下,乃各行其是。一則西方比丘之上座結集,一則東方比 丘之大眾結集。國王不滿客比丘之少數固執,下令逐客,或亦有之。

  十事之判為非法,實波利系比丘片面之辭。於此有不可不知者,則後世之所 [P61] 謂正統佛教,乃受波吒利城阿恕迦王之護持而形成者。吾人今日所據之史料,多 為波利系之說,求其當於事理,蓋亦難矣。即十事為論:一、角鹽淨:聽許貯鹽 於角器中,食時取著食中食之。淨即聽許之意。二、二指淨:日影過中,橫列二 指之長,亦得進食。三、他聚落淨:到他聚落得復食。四、住處淨:在同一界住 者,不必一布薩,得隨所住而各別行羯磨。五、贊同淨:得先為議決,後於僧中 追認之。六、所習淨:即聽許先例。七、不攢搖淨:未經攢搖之乳,即未去脂者 ,得取飲之。八、飲闍樓凝淨:未醱酵及半醱酵之椰子汁,得取飲之。九、無緣 坐具淨:造坐具得不用邊緣而隨意大小。十、金銀淨:即受畜金銀。此十事,現 存各律並判為非法。然以吾人所見,則一、二、三、七、八、九,事關飲食,應 即小小戒可捨之例。六,為環境慣例之適應,其不礙解脫可矣,正不必一一與世 俗爭也。四、五,疑出於僧事日繁,而多眾和合之不易。受畜金銀寶物之戒,緣 起於摩尼珠髻聚落主,蓋禁其為嚴飾也,故曰:「若自為受畜金銀珍寶清淨者, 五欲功德悉應清淨」。其銅錢、貝齒等課幣,縱有所禁,亦突吉羅而已。然則商 [P62] 業發達,金銀成為社會常用通貨之時,「乞以購易所需」,是否如耶舍所見之絕 對不可,亦有所難言矣!

  於此結集中,有薩婆摩伽羅婆(或譯:婆颯婆、婆沙藍等)、阿耆多(或譯 阿夷頭)其人。藏傳當時有上座婆娑波,受納金缽,夜遣比丘持赴市中收集金寶 施物,應即薩婆伽羅婆,跋耆系比丘之一也。真諦等傳說五百結集時,別有界外 結集,聚眾萬人,以婆師波羅漢為上座,殆亦即此人。後之大乘學者,欲托古以 自厚,故移婆師波領導跋耆系之史跡,結合富樓那等五百人事,以成王舍城界外 結集之說也。阿耆多,譯無勝或難勝,與彌勒菩薩同名。『四分』、『十誦』並 謂阿耆多受戒五歲,本難預結集之席,以其堪任教化,精識法律,乃立為敷坐具 人,實為九上座之一。其青年明達,廁身上座之席,可謂創舉!『增一經』序謂 第一結集時有彌勒;大乘者每謂阿難與彌勒集大乘藏,固亦事出有因。阿耆多, 應是跋耆系之青年英俊,與大乘佛教之關係特深。惟移此佛滅百年頃事,屬於第 一結集,有未盡然耳!參加此第二結集之上座,除阿耆多外,不出阿難、阿那律 [P63] 、優波離之弟子,其時代不能後於佛元百年也(2)

  

第三節 傳說中之第三結集

  第一結集,有意見之異而未分裂。第二結集,則上座、大眾已各為結集。依 佛教之傳說,則更有所謂第三結集者。考其實,乃上座所出之三大系,根據舊傳 而各為自宗聖典之整理。此固事所必有,然傳說紛亂,事多難憑,其時代與經過 ,卒莫得而論定焉。有云:佛元一百三十七年,波吒釐子城有魔名眾賢者,作阿 羅漢形,致僧眾共諍,凡六十年。有犢子比丘,集和合僧而息其諍事,名第三結 集,時護法為難陀王云,此犢子系之傳說也。或云:佛元四百年,迦膩色迦王信 說一切有部,集五百大德,於迦濕彌羅集三藏,裁正眾說,此說一切有系之傳說 也。此皆不盡無稽,而事多錯失。華氏城與迦濕彌羅之結集,下當更論之。

  

第四節 法毘奈耶之初型

[P64]

  釋尊之教法,唯一達磨──「法」,貫攝義理,無非經也。以遮顯之相待而 成,漸分流為二:即法之行善以悟入真實者,曰教授,曰「法」;法之止惡以調 伏妄念者,曰教誡,曰「毘奈耶」(律)。「法」之與「律」,初非判然之二物 ,然釋尊晚年,此二者已大異其趣。教授之「法」,即憶持釋尊斷片之開示,精 鍊為定型文句,轉相教授,曰「句法」。此種種之句法,佛世已有編次集合者, 如億耳所誦之『義品』(八章或云十六章),即其一也。以文字為斷片之記錄, 容亦有之。其教誡之「律」,隨犯而制為定文,半月舉行布薩,朗誦佛制,即『 波羅提木叉戒經』是。佛入滅已,弟子集種種句法為「經藏」;以『戒經』為主 ,間及僧團之種種規制,集為「律藏」,蓋即承此法,律分流之餘緒而編集之。 後世所傳之『經』、『律』,雜以學派之言,互有出入、增減,編組之次第亦不 同。孰為聖典之舊,孰為演繹引申或羼入者,極難言其實,然彼此仍有其一貫之 跡,吾人即其同者以推論為聖典之舊,要無大過。略言之,佛滅百年,當部派分 裂之頃,必有一共許之『經』、『律』在。迨部派分流,而『經』、『律』乃日 [P65] 形改觀也。

  先就律典言之:以『僧祇律』之製作為近古。彼分「比丘律」及「比丘尼律 」為兩大綱,又各分「毘尼」、「雜跋渠」、「威儀法」之三。此以「比丘律」 為主,次出「尼律」之不共者,頗合於當時佛教之精神;較之上座分別說系諸律 ,次「尼律」於「犍度」之前者為當。即其三類之分,既合於「學威儀、學毘尼 、學波羅提木叉」之三學,亦與「受戒聚、相應(雜)聚、威儀聚」之三聚合。 「毘尼」部乃『戒經』之分別解釋,即巴利「律藏」之「修多羅毘崩伽」也。『 戒經』分波羅夷等八類,諸律無異;即出入最大之眾學法,著衣及受食等事,亦 大體從同。分別『戒經』以下,諸律極開合之異。僧祇本作「雜跋渠」與「威儀 法」之二,雖不必即古本之真,亦較為近古。何者?一、僧祇本之「雜跋渠」, 標偈而牒釋之,隨事類及,簡樸而次第微嫌雜亂,此初編之應爾也。二、「雜跋 渠」即「相應品」,即隨事之相類而類別之;「威儀法」多為日常生活之拾遺, 此與『五分律』之十九法,『四分律』之二十犍度,『十誦律』之十八事,雖次 [P66] 第不盡同,而內容多合,此可以覆按知之。三、法藏部(?)之『毘尼母論』, 薩婆多部之『毘尼摩德勒迦』之「雜事」(即「雜跋渠」),『十誦律』「善誦 」之初分,並牒句而為之釋。其牒句與僧祇「雜跋渠」及「威儀」之牒釋,雖次 第或異而文義相當。其顯然可見者,則以「五百結集」及「七百結集」廁其中也 。此「毘尼」之「本母」,淵源有據,準此以比較諸家之廣律,則開合演變之跡 ,歷然可指:一、嫌其次第之微雜而改組之,演繹補充之:集出「受具」、「布 薩」、「安居」等大事已,「雜跋渠」中所遺之「雜事」與「威儀」,『五分律 』集之為「雜法」及「威儀法」,『四分律』集之為「雜犍度」及「法犍度」, 猶沿用其舊名。『有部律』合之為「雜事」。其「雜跋渠」中之結集事,『四分 』、『五分律』並以之殿「犍度」末。此因「雜跋渠」及「威儀」之舊而改組之 ,故雖緣起次第各異,而大體猶同。二、即此整理者,嫌其未盡而施以抉擇分別 (初附於諸事中):或分別波羅夷及僧殘;及於波羅提木叉之全;或及於犍度; 或增一為次。如『四分律』之「調部毘尼」,「毘尼增一」,或『十誦律』之「 [P67] 優波離問」,『善見律』之「舍利弗問」,並『僧祇律』、『五分律』之所無。 此蓋後人之分別,藉優波離等以自重,文既後出,宜其有無出入,邈不相及也。 『十誦律』之「善誦」,本抉擇分別之作,而保存「雜事」之古述於其中,使吾 人得以推見『僧祇律』之近古,何幸如之!

  此猶學派分裂頃之律典,未足以言初型,請更進而論之。『戒經』之編次, 以罪相之輕重為類:有犯而宜擯者,集為波羅夷;犯而宜治罰者,集為僧伽婆尸 沙;雖可決其犯重而判別未明者,集為不定:此三重罪也。有犯而宜懺悔者,集 為波逸提;波逸提中,有以資具之與他屬己而成犯者,則物應捨而罪宜悔,別集 為尼薩耆波逸提而列之於前;有犯輕,但向他悔即可者,集為波羅提提舍尼;此 三輕罪也。六者之文句、次第,因部派而或出入,然察其演變之跡,猶得想見其 為古型也。各家律此下並有眾學法,與七滅諍。然眾學法出「威儀法」中,結句 云應當學,與前六者之結罪不類;七滅諍乃悔過、息諍之作法,出「雜跋渠」中 ,與波羅提木叉之名義不符。此二者,宜為後學者誦習之方便而附益焉。古本之 [P68] 『戒經』,應為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二不定、三十尼薩耆波逸提、九十 二波逸提、四悔過,凡百四十五戒而已。『婆沙』引經云:跋耆比丘聞誦戒一百 五十事(漢譯改為二百五十),蓋波羅提木叉之古本也。「雜跋渠」與「威儀」 ,以五百結集、七百結集事廁其中,則亦非七百結集之舊。原始結集,僧事連類 而鳩集之,曰「雜跋渠」,末附以五百結集之記載,猶書籍之後記也。七百結集 者,取而詳審董理之,又附記七百結集事於後。此下之種種,多「威儀事」,附 麗於「雜跋渠」之下,殆七百結集之後,阿恕迦王之世乎!諸家雖分之為二,有 部俱總名之為「雜事」,猶可見古型之唯一也。錫蘭『島史』謂「大眾之徒,棄 甚深經律之一分」,可謂以不病為病者也。跋耆比丘受百五十事之戒本(或已包 括七滅諍在內),實即暗示七百結集時之跋耆系,彼等繼承小小戒可捨及富樓那 系之精神,貴得大體而不務瑣細,傳習舊傳之律文為已足(參考學派之分裂)。 若波利系比丘則反是,深入微細而流於繁瑣,比丘慣習之生活,事無鉅細,一一 為之審定,而附於「雜跋渠」之後。次第之雜亂者整理之,事理之不詳者分別之 [P69] ,上座系重律而律之古型失。雖然,此威儀等事,非謂事事後出,固亦有佛世而 習行者。大眾系於律,本為守舊者,迨波利系得勢,大眾系亦不得不稍事更張矣 。七百結集之律典,猶可得而議,古則吾不知。然學派未分,要當無大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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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緣起
                          ┌經分別─┤波羅夷、僧殘、不定、捨墮、墮、對悔、
                          │        └眾學法、七滅諍(附)
              ┌比丘律──┤        ┌雜事
      毘奈耶─┤          └雜跋渠─┤結集後記
              │                    └威儀法(附)
              └比丘尼律──出其不共者(3)

  達磨即「修多羅藏」之結集:據典籍所載,僻處西北印之薩婆多部,唯『雜 』(亦譯相應)、『中』、『長』、『增一』四阿含;餘部則有第五部之「雜藏 」。『雜阿含』,隨事義之相應者而類別編次之,如處與處相應,界與界相應, 義相應而文則雜碎。『中阿含』經文不長不短。『長阿含』則經文甚長。『增一 阿含』以數相次而集經,一而二,二而三,乃至多法。「雜藏」或為四含所不攝 [P70] ,或自四含中集出,內容多出入,諍論之所在也。四含之次第既有異說,各家所 誦之經文,亦具缺不同,編制亦異;學派之異見,固不僅解釋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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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銅鍱部          │化 地 部      │法 藏 部    │大 眾 部    │有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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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阿含  │一、梵動經等    │一、增一、增十│一、梵動、增│一、        │二、        │
│        │                │    、大因緣至│    一至增十│            │            │
│        │                │    梵動      │    、帝釋問│            │            │
│        │                │              │    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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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含  │二、根本說經等  │二、          │二、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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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含  │三、五十六相應  │三、雜為四眾、│四、雜比丘、│四、根雜、力│一、蘊品、處│
│        │                │    天子、天女│    比丘尼、│    雜、覺雜│    界品、緣│
│        │                │    說        │    優婆塞、│    、道雜等│    起品、聲│
│        │                │              │    優婆夷、│            │    聞品、佛│
│        │                │              │    雜天、雜│            │    道品、伽│
│        │                │              │    帝釋、雜│            │    陀品    │
│        │                │              │    魔、雜梵│            │            │
│        │                │              │    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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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一阿含│四、一集至十一集│四、一增至十一│三、一事至十│三、一增至百│四、一句事至│
│        │                │              │    一事    │            │      十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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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小誦、法句、│五、其餘雜說  │五、生經、本│五、辟支佛阿│            │
│        │    無問自說、如│              │    經、善因│    羅漢自說│            │
│        │    是語、經集、│              │    緣經、方│    本起因緣│            │
│        │    天宮事、餓鬼│              │    等經、未│            │            │
│        │    事、長老偈、│              │    曾有經、│            │            │
[P71]   

│        │    長老尼偈、本│              │    譬喻經、│            │(無)      │
│        │    生、解釋、無│              │    優婆提舍│            │            │
│        │    障礙道、譬喻│              │    經、句義│            │            │
│        │    、佛種姓經、│              │    經、法句│            │            │
│        │    行藏──凡十│              │    經、波羅│            │            │
│        │    五部        │              │    延經、雜│            │            │
│        │                │              │    難、聖偈│            │            │
│        │                │              │    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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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記   │                │              │毘尼母論云:│分別功德論云│            │
│        │                │              │修多羅乃至優│:或佛說,或│            │
│        │                │              │波提舍與雜藏│弟子說,或諸│            │
│        │                │              │相應者,集為│天讚頌,或說│            │
│        │                │              │雜藏。      │宿緣,三阿僧│            │
│        │                │              │            │祇菩薩所生,│            │
│        │                │              │            │文義非一,多│            │
│        │                │              │            │於三藏,故曰│            │
│        │                │              │            │雜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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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雜藏」中之「本生」、「本事」等,薩婆多部亦有之,然以此為經、律所 固有,無有出三藏外者。此「雜藏」之離四含而獨立,非結集之舊。雖有目之為 「小阿含」者,然律文但曰「集為第五雜藏」,不名之為阿含,是異之也。雖然 ,「雜藏」後出,而內容則有極古者,此不可不知也。「雜藏」之內容,與舊傳 [P72] 九部經(依『法華』說)之名目多合。不許「雜藏」者,以九部為聖典內容之分 類,非部帙之別。然許有「雜藏」者,則「本生」、「譬喻」等,確有部帙之差 別可指。九部之說,各派所共信,而解說殊曖昧,即名目亦時異;其與「雜藏」 及四阿含之關係,尤多異說。古史無徵,難期精確之論定,然詳契經之內容,尋 學派之流別,則大意猶可說也。

  修多羅」之結集沿革,略經三期而後大定(4)

  一、集佛陀言行為九部經:佛之世,斷片教授之文句,遞相教授,曰「句法 」。有為之類集者,如『法句』(嗢南)、『義品』(阿達婆耆)、『波羅延 』(過道)等。餘則釋尊及弟子之事跡,與「句法」共傳人間。佛滅已,弟子取 佛之言、行,類集為九部:1.「修多羅」,即說法之以散文者。2.「祇夜」,即 以韻文而重頌散文之所說者。3.「伽陀」,即說法之全以韻文出之者。此三雖就 文字之形式分類,而實為釋尊言教(法義)之類集。今之『雜阿含經』,雖多所 演變,猶存當時之舊。何則?『瑜伽論』雜糅大小,而古意猶彷彿可窺。其說四 [P73] 阿含,以『雜阿含經』為本事,餘經則依此而為不同方式之編制,故曰:「即彼 相應(雜)教,復以餘相說」云云。其敘『雜阿含經』之內容曰:「世尊觀待彼 彼所化,宣說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相應;蘊、界、處相應;緣起、食、諦相應;念 住、正斷、神足、根、力、覺支、入出息念、學、證淨等相應;又依八眾說眾相 應。……即彼一切事相應教,間廁鳩集,是故說名雜阿笈摩」。此與「諸佛語言 ,九事所攝」之說正合。此事相應教,大別為散文之「修多羅」,與韻文之「伽 陀」(「祇夜」則隨文義兩攝之)。『瑜伽』謂思擇聖教有二:「一、思擇素怛 纜義。二、思擇伽陀義。思擇素怛纜義,如攝事分及菩薩藏教授中說」。其「攝 事分」所說,即『雜阿含』之「蘊相應事」等。其思擇「伽陀」義,則十九為『 雜含』「八眾相應」文。釋尊法義之教授、初類集為「修多羅」、「祇夜」、「 伽陀」三部經,與今之『雜含』相當,實無可疑者。『雜含』之雜,即相應義, 與「毘奈耶」「雜跋渠」之雜正同。隨義類而鳩集成編,固原始結集之舊制,若 嫌其文段之無倫次,陋矣!4.「因緣」者,記佛及弟子之事跡,始終本末,歷然 [P74] 有敘(約現生說;後之『賢愚因緣』,『百緣』,『雜寶藏經』之一一事緣,即 其例)。以事緣常為說法之緣,故後人每以因人因事而起解之。5.「譬喻」者, 不但取譬以說法;凡因事而興感,亦譬喻也。6.「本生」者,說釋尊(兼弟子) 之宿行。7.「本事」者,敘古佛之化。8.「未曾有」者,明佛及弟子不思議之證 德奇跡。此五部為釋尊景行之類集,與前三部迥異。9.「優波提舍」者,於法義 之深簡者,藉問答而解說之,後世之「論藏」,即胚胎於此。其傳十二部(或較 九部經略後)經者,於佛弟子之聞「修多羅」、「祇夜」而證果者,別出而題為 10.「記別」。佛世「句法」之類集,雖已攝入「修多羅」、「祇夜」、「伽陀」 ,而小型類集之風未替。「五部沙門,競集法句」,或有更張,要皆佛典之極精 要親切者。此類之編集,淵源極古,而內容亦雜。梵本之『根本有部律』,舉『 無問自說』、『波羅延』、『諦見』、『山人頌』、『賢人頌』、『義品』六種 (梵本之『譬喻集』,即集此而成);漢譯省略;藏譯又增『男上座頌』,『女 上座頌』二種於『義品』之前。『根本有部律』之「藥事」,舉『嗢南』,『 [P75] 諸上座頌』,『世羅尼頌』,『眾義經』(『義品』)四種。銅鍱部之「雜藏」 ,將此數種,攝為『法句』,『無問自說』,『經集』(『義品』、『波羅延』 等)、『長老偈』、『老老尼偈』等。『四分律』之說「雜藏」,除『優波提舍 』等七部外,有『句義經』、『法句經』、『波羅延經』、『雜難經』、『聖偈 經』(獨缺『嗢南』)。此等並法義精要之小集,於十二部經中,11「嗢南 」攝也。如漢譯之『法句』,藏譯即題『嗢南』。『智論』云:「優陀那者, 名有法佛必應說而無有問者,佛略開問端。……又如佛涅槃後,諸弟子抄集要偈 ,……諸有集眾妙事,皆名優陀那」。優陀那有「集施」義,小集皆「優陀南」 之類,後世偏以此「優陀南」為『無問自說』,非也。是法義之小集,列伽陀之 後。12「方廣經」,與大乘之方等、方廣,關係特深,古跡雖不詳,似為大行之 綜合。如是集釋尊言行為九部經,「修多羅」之初型,是部帙之部也。

  二、演九部經為四阿含:五百結集,人少時暫,釋尊遺言景行之未見結集者 ,所在而有,則宜為之拾遺。碎金、雜錦,非不燦然可觀,而雜碎難持。說理者 [P76] ,簡淡而中下不及;紀事者,染而或傳聞失實,則宜為之聯比綜合。於是或本 「相應」之舊文,或取傳聞之新義,演繹引申聯比之。糅以「因緣」、「譬喻」 、「本生」、「本事」、「未曾有」之紀事,構為較長之篇幅。以篇幅之長短得 名,曰『中阿含』,曰『長阿含』。其原始結集之事相應(「修多羅」、「祇夜 」、「伽陀」),沿用相應之舊名,曰『雜阿含』。增一之制,便於誦持,佛世 已有之。迨『長含』之『增一』,『增十』,『集異門經』,已日臻發達,『增 一阿含』即全以此數目之相次而組織之者。凡一事而再見於四含者,『雜含』則 簡潔平淡;『中含』猶大體相近,『長』及『增一』則特詳。化簡潔為長漫,平 淡為瑰奇,蓋去佛日遠,傳說久而想像富,此不難比觀知之。同一之記載,『長 含』輒移其說處於毘舍離,『增一』則又每移於舍衛,殆與編集之地點有關。演 相應教為四含,與律典之更張,頗見一致。律則以「雜跋渠」為本,糅以「因緣 」、「譬喻」、「本生」等,集為諸「犍度」,別之為七法、八法或大品、小品 ,而仍名其遺餘者為「雜事」。法則以相應教為本,糅以記事,演為『長含』, [P77] 『中含』,而名其本教為『雜含』。阿含之有『增一』,亦猶「毘奈耶」之有『 增一』也。四阿含之類集,時、地不詳,惟傳聞阿難彙佛說九分教而為四阿含。 事則應有,人不必阿難。以各派共許四阿含而論之,則猶七百結集以前事也。

  三、依四含而立「雜藏」:演九部經為四阿含,四含興而九部經之古型失。 然「優陀那」小集、「本生」等傳說,當仍有離四含而鳩集者。七百結集,聖眾 初破,跋耆系與波利系分化於東西。阿恕迦王時,因五事之爭而思為融合。惟波 利系之深入西北者(西系),與遊化中印者(中系),意見殊不一,佛教乃啟三 分之勢。時彼此聖典亦多所出入:西系尊『雜含』,中系推『長含』,東系(跋 耆系)則重『增一』(或作『長含』)。『增一阿含經』,西系唯十事,中系凡 十一事,東系則推衍繁廣,舊傳百事之多。西系與東系,若不兩立,優婆多不 與大天共語;中系則受東系之熏染,態度和緩而折中。華氏城之第三結集,雖猶 待證實,然中系之帝須,似得東系之合作,大抵以中系為主,而分別取捨東西之 善說;「分別說」之得名,其在此乎!「優陀那」小集、「本生」等傳說,雖小 [P78] 異亦視為可留,附於四含之末,「集為第五雜藏」。次四含為第五,而不名阿含 ,何也?源本佛說,展轉傳來為阿含,不名之為阿含,是異之也。『分別功德論 』謂「文義非一,多於三藏,故名雜藏」;其部類龐雜,更非「雜藏」之舊矣! 西系學者,堅拒「雜藏」,雖知佛法多所零落,而寧缺毋濫。中系、東系則佛法 務求其廣備,摭拾遺聞,未可厚非。彼此所見,各有所是。及其弊也,一則以固 ,一則以濫;抉擇而取捨之,在善學者!阿恕迦王時,文字之用漸宏,聖典傳有 大部之記錄。自此而後,四含雖或出入而大體已定。惟「雜藏」一門,日見弘廣 ,初離「修多羅藏」,而別為第四「雜藏」;又漸遞演而出「摩訶衍藏」及「禁 咒藏」也。

  
註【3-001】參閱『王舍城結集的研究』(『海潮音』四六卷•四期)
註【3-002】參閱『論毘舍離之七百結集』(『海潮音』四六卷•六期)。
註【3-003】有關律典之集成,參閱『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其中,『戒經之初型』,如第三章(一七0── 一八一);依毘尼本母而集出諸犍度,如第五章(二五一──三四九);毘尼之附隨,如第六章( [P79] 四三一──四五二);律典之原始組織,如第六章(四五二──四六二)。
註【3-004】有關經典之集成,參閱『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其中,初集出『雜阿含』,如第九章(六二九─ ─六九四);四阿含之集成,如第十章(六九五──七九二);「雜藏」,如第十一章(七九三─ ─八0八)。 [P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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